会员合法权益维护
介绍
一、【个案维权申请】
深圳执业律师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侵犯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可以向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申请个案维权。
个案维权申请个案维权案件申请由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可直接向市维权中心提交,或邮寄提交,或经网上受理平台提交。
紧急情况下,个人会员可以先使用维权电话热线(电话:83025300)、信函、电子邮箱:wqb@szlawyers.com)、来访等进行申请,但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决定立案后,个人会员须按通知及时补充提交以下书面申请和相关的资料:
(1)维权申请书(申请人签字);
(2)材料清单;
(3)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未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二、【不予立案】
申请事项与律师执业无关的,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应当不予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会须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简要说明理由。
申请人接到不予立案的决定后七日内,有权向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申请复议。
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应当召开主任会议或临时会议或全体会议进行研究,并自收到复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回复申请人。
三、【决定立案】
对于决定立案的,由主任委员或者区维权中心负责人签发立案决定书,市维权中心负责将立案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将案件承办单送交承办人。
四、【交办】
承办人与值班团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分析及研究,制作相关报告文书,经承办小组集体合议决定后实施。区维权中心负责人或承办人认为案件疑难复杂的,可以提交主任工作组审议决定。主任工作组的审议结果为最终决定。
五、【审核】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小组认为需向有关机关单位发出书面建议或要求的,应经承办小组集体讨论后报主任委员或区维权中心负责人同意,然后报分管副会长批准。特别重大事项须交全体会议表决。
六、【回避】
承办人员认为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承办人应当自行回避。如申请人认为承办人员与所办板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该承办人回避。
主任委员、区维权中心负责人的回避由主任工作组决定。
七、【其他事项】
个案维权申请其他事宜参见《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详见深圳市律师协会网站)
八、【归档】
维权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当按卷宗归档的相关规定整理相关材料,交由市维权中心装订归档保管。
办理部门:深圳市律师协会维权纪律部
联系电话:83025300邮箱:wqb@szlawyers.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