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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须知

介绍


一、本会投诉受理范围

本会接受投诉的范围为本会所属会员在执业或在处理行使律师职务的过程当中存在违反《律师法》《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律师行业法律法规、司法行政管理规定, 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律师行业协会管理规定。


二、不属于本会投诉受理范围

1.被投诉人不是本会会员;

2.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非执业行为;

3.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就有关合同履行、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侵权赔偿等民事纠纷产生的争议;

4.当事人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涉嫌存在人身伤害、妨害作证等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前述第34类事项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仲裁委员会等司法机关、机构进行调查处理,不属于本会投诉处理范围,投诉人应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投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须投诉人亲笔签名否则无效,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投诉人为单位的须写明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2)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律师姓名;

3)具体的投诉请求或要求、调解意向;

4)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5)能证明投诉事实与理由的相关证据。

2.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代理人的,还须提交投诉人授权投诉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能够证明其诉求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律师费用付款凭证、律师服务费用票据、裁判文书等)。

(备注:如系对方投诉或第三方投诉的,应另行提交《说明》,解释投诉的原由)

4.在此页面下载并填写《投诉信息登记表》。

5.投诉人为单位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有代理人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投诉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备注:提交录音证据的,需将录音整理成文字材料一并提交;以上所提交材料中复印件均需提交人签字并奈指印。


四、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本会不予立案:

1.投诉人拒绝实名投诉,或拒绝以书面方式确认的;

2.无法联络投诉人的或投诉对象不明确的;

3.不能提供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联系的;

4.对于本会决定不予立案或已有处理结论的投诉,投诉人基于同一事实,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又再次向本会投诉的;

5.投诉事项及涉及案件已由法院、仲裁机构等部门受理的;

6.投诉事项正在由司法行政部门之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理的;

7.被投诉的违规行为发生时,被投诉对象并非本会会员;

8.不属于律师协会职能范围或不属于律师协会管辖的;

9.超过投诉查处时效的;


五、注意事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因委托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如双方就该争议的管辖或解决途径已有明确约定的,本会不予受理,请投诉人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及时提请有权机关处理;

2.投诉人向本会提交的书面材料由本会装订存档,不再退还投诉人,故相关证据材料请先行提交复印件;

3.投诉人向本会的投诉并不影响投诉人向法院诉讼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投诉人有要求退还律师费、赔偿经济损失等诉求的,请在主张权利的时效内及时向其他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本会投诉查处程序自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之日起中止;

4.投诉人的投诉行为受法律保护和约束,请依法行使权利;

5.投诉人应当对投诉事项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应当积极配合本会的调查工作,因行使权利不当给本会正常工作造成干扰或影响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来访人员人数超过10人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7.在本会办理投诉事项的,未经本会许可,不得录音或录像。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楼:

人:深圳市律师协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 

联系电话:0755-830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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