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基金办理
介绍
1、【救助对象】 救助事项发生时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救助:
(1)律师协会个人会员;
(2)原为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后因年龄等原因自行不再执业的人员;
(3)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4)在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中实习,并取得实习人员工作证的;
(5)其他有救助需求的。
2、【救助事项】 救助对象,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申请救助:
(1)在执业或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
(2)死亡或患重病或非履行职务时发生伤亡事件;
(3)遭遇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济困难的;
(4)因见义勇为而导致个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的;
(5)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3、【日常慰问】 救助对象所列人员需要救助或患重病或遭遇意外伤害时,律师协会应当慰问。
4、【资料提交】 提交的资料包括: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
(3)与亡故的个人会员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管理小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5、【资料补交】 维权工作部经审核认为资料不齐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
申请人未补充的,管理小组仅就已收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
6、【申请提出】 申请人申请救助的,须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关资料。
律师事务所审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签署意见后报律师协会维权工作部。
原为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后因年龄等原因自行不再执业的人员申请救助时可直接向律师协会维权工作部直接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
7、【工作时限】 管理小组应当在收到律师事务所转交的救助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救助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8、【申请时效】 救助申请须在救助事项发生后六个月内提出。逾期提出的,管理小组不予受理。
但管理小组依职权决定给予救助的除外。
9、【不予救助的处理】 管理小组决定不给予救助的,由维权工作部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并说明理由。
10、救助金申请书和申请审批表从深圳市律师协会网站下载,盖律所公章后提交律协维权部。
办理部门:深圳市律师协会维权部
联系电话:21516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