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职业培训基金管理办法
(2015年3月11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九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3月2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十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有力保障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职业培训工作,用于弥补培训资金的不足、作为预算内培训基金的调剂和补充,有效的筹措、管理及使用深圳市律师协会职业培训经费,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深圳市律师协会职业培训规则》,建立职业培训基金(以下简称“培训基金”),制定职业培训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在会费账户中设立“职业培训基金”项目,依照“多方筹集、合理计划、公平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坚持量入为出,每年培训基金的使用幅度以实有资金总额为限。
第三条 培训基金的来源:
(一)会费提取;
(二)律师、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向政府申请的专项经费或资助
(四)其他有关培训的收入或来源。
第四条 每年从历年经费结余中提取20%,列入当期培训基金,培训基金累积不超过95万元。
第五条 市律协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单位给予培训基金适当的捐赠,以帮助律师获得更多的培训和进修机会。
第六条 市律协积极争取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的支持,并将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培训的专项拨款纳入培训基金管理。
第七条 市律协财务部门在接受对培训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市律协可对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予以表彰。
第八条 培训基金的使用由深圳市律师协会职业培训委员会具体执行。
第九条 培训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程序必须符合本办法及协会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条 培训基金的使用范围为面向本市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人员以及理事会认可的其他培训对象的专业培训和其他培训。
培训基金只能用于本条第一款的使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委应就培训基金的现状和使用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并根据相关财务制度予以公开,接受全体律师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