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大会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依据本章程及监事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独立开展工作行使监督权。
监事应当从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专职执业六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且无不良纪录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
理事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由十一名监事组成,监事候选人由五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从大会代表中推荐。由大会主席团确定不多于十三名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以获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如遇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由大会就票数相同者再行选举,票数多者当选。
监事候选人应当在投票选举前向大会全体会员代表发表参选演说。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二人。监事长从副监事长中选举产生。
副监事长由监事报名,大会主席团从中确定 五 名候选人,提交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三名(含一名监事长人选),以获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如遇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由大会就票数相同者再行选举,票数多者当选。
监事长由副监事长报名,大会主席团从中确定两名候选人,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获得参加投票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票者始得当选;如均未过二分之一,应进行第二次投票,票数多者当选。
监事长、副监事长候选人应在大会上发表参选演说。
副监事长缺位时,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监事会从未当选的副监事长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
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及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对重大财产的购置、处分以及对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财务资金运作予以检查监督;
(五)组织对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
(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进行财务年度审计,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实施专项审计;
(七)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八)全体理事及正副会长辞职后,代行其职责,组织选举新的理事会及正、副会长;
(九)监事会可以派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以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等本会内设机构会议;
(十)对会长、副会长、理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的年度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不称职的会长、副会长、理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等本会内设机构的主任、副主任以及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监督建议和意见。
(十一)选举或罢免监事长;
(十二)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十三)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届监事会名单
姓名 |
职务 |
所在执业机构 |
曾常青 |
监事长 |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
刘 鸿 |
副监事长 |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
吴小波 |
副监事长 |
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 |
李继承 |
监事 |
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 |
李斌泉 |
监事 |
广东国霖律师事务所 |
邹红芳 |
监事 |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邹俊亮 |
监事 |
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
宋校红 |
监事 |
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 |
林志平 |
监事 |
广东连越(深圳)律师事务所 |
卓圣国 |
监事 |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
赖智欣 |
监事 |
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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