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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计分办法

(2014年6月30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会长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6年4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会长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7年6月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会长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20年3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22年5月24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六次现场会议修订)



第一条(目的与原则)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之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指导、督促和考评专业委员会工作,使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活动或取得的成果以一定分值予以体现,以评促优,并为实施《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依据本办法获得的积分,必须是以专业委员会开展符合专业定位且能反映专业成果的研究、创新、规范、合作活动为依据,不属于专业活动的,不予以计分。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专业委员会活动指专业委员会以律师协会名义或专业委员会名义举办或参加的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各类活动,包括学术研究、业务研讨、立法工作、公开活动、与外单位交流、出版专著等。未列入本办法计分内容的活动原则上不予计分。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职责)

专业委员会举办活动须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下简称“创新委”)申报,经创新委同意后实施。

专业委员会受邀出席的如时间紧迫,经创新委同意后可活动后申报。

专业委员会上述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活动相关材料报秘书处业务部备案。未提前申报、备案或材料不全的,不予计分。备案材料包括:专业委员会活动申报单、活动签到表、会议材料、会议照片、会议纪要、研究成果等。

第四条(计分公示)

本会秘书处业务部对各专业委员会活动进行计分。计分情况经创新委确认后每周在本会网站更新并公示,随时供各专业委员会及全体律师查询。

第五条(计分调整)

专业委员会可向本会秘书处业务部咨询计分事宜。对计分有异议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团队成员或秘书长可在计分产生后一个月内向本会秘书处业务部书面提出,并提交证明材料。计分确有错误的,经创新委核实确认后可进行调整。

对计分仍有异议的专业委员会可在计分产生后一个月内报创新委确定活动最终计分。

专业委员会主任可向创新委提议调整计分方式及内容,经创新委主任会议讨论后报本会分管副会长确认,确需调整的,报本会会长会审议。

第六条(计分取整)

专业委员会活动计分均为整数。每次活动计分出现小数点时,以四舍五入方式取整。

第七条(公开活动计分)

由专业委员会主办或协办的座谈会、研讨会、论坛等对本会全体会员开放(在本会网站发布通知,可由全体律师报名参加)的活动,适用如下计分方法:

(一)计分公式=律师参与人数÷本专业委员会成立时的报名人数,最高计10分

以上每次活动时长为半天,如果时长为一天或以上则按半天的计分方式累计计算。

(二)公开活动在发布通知后,发生无故取消活动情形的,或因主讲人、与会嘉宾、主讲内容变更等原因造成活动内容与通知明显不符的,如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扣20分,未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计分减半。

(三)多个专业委员会合作的活动,由参与的各专业委员会协商,按照各专业委员会的贡献程度,以书面形式确定各自所占得分的比例提交本会秘书处业务部,分别计分,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按参与的专业委员会平均计分。该种情形下的计分公式调整为:

律师参与人数÷(参与的多个专业委员会成立时的报名人数的平均值),最高计10分。

专业委员会举办此类活动时,须提前确定由某一专业委员会负责与本会秘书处业务部对接沟通活动事宜,并将活动签到表、活动图片和活动纪要等报本会秘书处业务部备案。

第八条(与外单位交流计分)

专业委员会与外单位就本专业领域开展合作、交流活动,但不属于内部会议、公开活动范畴的,适用如下计分方法:

(一)与外单位合作,由专业委员会主办或协办的座谈会、研讨会、论坛等,不通过本会网站公开报名的,主办的计5分,协办的计3分,并须将活动签到表报本会秘书处业务部备案。

(二)以专业委员会名义与外单位交流,每参加一名委员计1分,每次活动上限为5分。

(三)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受邀参加外单位主办的活动,市内每参加一名委员计1分,每次活动上限为5分;市外省内每参加一名委员计2分,每次活动上限为10分;省外每参加一名委员计5分,每次活动上限为20分。

(四)受创新委指派,以专业委员会名义或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前往外单位讲课的,市内讲课人员每人每次计2分,其他参加人员每人每次计1分,每次活动上限为5分;市外省内讲课人员每人每次计5分,其他参加人员每人每次计2分,每次活动上限为10分;省外讲课人员每人每次计10分,其他参加人员每人每次计5分,每次活动上限为20分。

凡涉及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到外单位讲课、交流的,须由外单位提前向本会发送书面邀请函等材料方可计分。

第九条(参与立法事项计分)

参与立法事项(包括立法调研、评估、草案起草等)的计分规则如下:

(一)由专业委员会起草后,以深圳市律师协会名义出具法律法规修改意见的;或有关单位来文征询我会意见,专业委员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每2条意见计1分。起草草案说明或评估报告等材料的,每500字计1分。单个项目计分上限为80分。

(二)多个专业委员会合作的,根据各自完成的条数或字数分别计分。

最终计分的依据以深圳市律师协会最终提交相关单位的法律法规修改意见、草案及其说明等正式文件的条数或字数为准。

专业委员会委员参与非律协组织的立法项目的,按照上述规则确定的计分办法的一半计分。

第十条(疑难案例讨论计分)

外单位或会员律师向本会申请,提交相关专业委员会处理的疑难诉讼案件、非诉法律业务疑难点讨论,适用如下计分方法:

参加的专业委员会按参加委员人数计分。每参加一名委员计1分,每次活动上限为10分。如果多个专业委员会参与且总人数超过10人的,在上述10分总分值内按各专业委员会参与人数比例分配计分。

若专业委员会根据讨论结果形成典型案例分析或研究成果供全市律师分享的,根据第十一条另行计分。

第十一条(研究成果计分)

由专业委员会在本专业领域内起草或修订的,并提交创新委讨论通过的,可供本市全体律师共享或对本市律师行业有所帮助的研究成果,包括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法律文书模版、服务标准、调研报告、协助起草法律法规等,适用如下计分方法:

(一)起草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每500字计1分,每部上限为80分。

(二)修订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每500字计1分,每部上限为50分。

(三)起草法律文书模板,1000字以内的计2分,超出部分每1000字计1分,每份上限为20分。

(四)其它形式的研究成果,依据其具体情况,每500字计1分,由创新委主任会议确定。每部上限为80分。

(五)多个专业委员会合作的,根据各自完成字数计分。

(六)其他关于研究成果的计分情形由创新委讨论后确定。

第十二条(专题约稿计分)

专业委员会完成创新委、《深圳律师》编辑部、协会宣传部门约稿的,适用如下计分方法:

(一)专业委员会根据《深圳律师》编辑部要求,完成一期“专题研究”栏目,计30分。

(二)完成创新委、《深圳律师》编辑部、协会宣传部门约稿的,每500字计1分。

(三)多个专业委员会合作的,以所得总分均分。

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其他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文章或其专业论文被编入公开出版发行的论文集、专著,在中国律师论坛等全国性、区域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参考上述计分方式。

第十三条(法律资讯计分)

专业委员会编写法律资讯(内容包括创新业务、监管动态、行业新闻、新法速递、典型案例等内容)且在本律协网站发布的,计5分,每月限计1次。

第十四条(业务交流简讯计分)

专业委员会每次活动结束后,须及时向本会秘书处业务部提交活动简讯,本会秘书处业务部根据讯息发布要求修改后发布至本会网站的业务交流栏目,每发布一篇简讯,计1分,每月限计5分。

第十五条(业务综述计分)

专业委员会编写业务综述适用如下计分方法:

(一)在专业委员会活动后,编写《业务综述》(业务综述内容包含议题、观点争论、主导意见、专业建议等),计5分。

(二)《业务综述》编写内容丰富,原创性较多,表述专家观点充实,归纳细致清晰的,创新委主任会议可根据质量高低,酌情增加1至5分不等。

第十六条(上传网络资源计分)

以专业委员会名义或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在本会网站《法律资讯》版块上传或转发本专业领域内研究论文、案例评析、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料,并通过审核发布的,每篇计1分,每月上限为5分。

网络资源应为已公开出版或相关单位正式发布三个月内的相关研究论文、案例评析、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料。

第十七条(出版书籍计分)

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出版书籍,入选深圳律师实务专著系列丛书的,每部专著计100分。

第十八条(对接商会、协会)

专业委员会完成本会安排的商会、协会专业合作签约、合作共识备忘录等交流任务的,一次性计15分。自行有效利用商会、协会资源联合举办专业研讨活动的,每次计2分;活动其他成果计分按照对应的计分标准执行。

专业领域问题的沟通、往来函件,每件计1分;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函件往来,均不属于积分事项。

第十九条(受指派参加各级活动)

受创新委指派,代表本会参加党政机构会议、活动等,参加区级活动的计1分,参加市级活动的计3分,参加省级活动的计6分,参加全国级活动的计8分。

第二十条(其他活动计分)

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简讯每篇计1分,每月限计2分。其他内部会议简讯不计分。

专业委员会开展本办法规定之外符合专业委员会业务定位的活动,如确实反响良好,经相应专业委员会申请,可由创新委主任会议酌情计分并报本会分管副会长审批确认。

第二十一条(虚假申报)

若专业委员会提交的计分申请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况,经创新委审查核实,该次申报不予计分并倒扣5分。两次以上虚假申报的,每次倒扣10分。

第二十二条(扣分)

专业委员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创新委将对该专业委员会进行扣分:

(一)一个工作年度中必须完成的工作目标(指创新委指定的、或专业委员会书面提交后经创新委确认的)未能完成的,每项(个)工作目标扣除10分;

(二)未能完成本会指派的工作任务的,每次扣除5分;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专业委员会规则和律协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的,由创新委酌定对委员会进行分数扣除。

第二十三条(衔接)                        

专业委员会的积分统计期间与任期相同,自专业委员会组建成立之日起至下一届专业委员会换届时截止。

第二十四条(考评)

创新委每季度依据专业委员会活动积分情况对专业委员会进行考评。

每季度积分排名较后,且积分低于所有专业委员会平均得分的60%的专业委员会,创新委将向该专业委发出书面提示函。

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得分均低于全部专业委员会平均得分的60%且排名在最后5%的专业委员会,创新委将向该专业委员会发出警示函,予以警告;经警告后下一季度得分低于全部专业委员会平均得分的60%且排名在最后5%的专业委员会,其主任必须辞职,并由创新委确定主任人选或在该专业委员会中进行改选或增补,同时在本会网站公示。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项)

本办法尚未明确或细化的事项,由创新委主任工作会议确定。

第二十六条(生效)

本办法经本会会长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解释机构)

本办法由本会创新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