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1年 11月 24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的作用,宣传、总结和推广律师工作经验,提升律师行业形象和地位,增强律师的社会影响力,加强律师界与各行业的交流,推动深圳律师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机构性质
第二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以下简称“宣传委”)是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对外交流、联络工作,宣传、总结和推广律师、律师行业管理经验的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 职责范围及其设立
第三条 宣传委的机构设置、调整及撤销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宣传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委员若干名。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理事会决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当届理事会同期。
委员的任职资格、任职程序等,按照《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宣委会职责(与协会秘书处共同完成):
(一)宣传、报道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律师重大活动,搭建律师协会与外界沟通交流的平台;
(二)出版《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信息》等刊物,建设深圳律师网站,弘扬深圳律师优良文化传统,培养深圳律师执业精神;
(三)深化与媒体的沟通联络,整合优势资源,宣传、报道
有突出贡献或表现优秀的深圳律师执业机构、律师等,提升深圳律师业的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
(四)组织开展“9.25”律师宣传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对外展示深圳律师的良好形象;
(五)根据理事会的授权,代表协会对外发布工作信息;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职责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 宣传委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宣传委会议,制定本宣传委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宣传委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三)组织宣传委委员集体考察、调研等各项活动;
(四)管理宣传委活动经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根据理事会授权代表协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处理危机处理事件,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副主任委员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必要时报协会分管会长同意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 宣传委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宣传委的各项活动,为深圳律师服务;
(二)以自身的言行,维护宣传委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对宣传委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第八条 宣传委委员的义务:
(一)应积极参加宣传委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积极、认真完成宣传委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每年应提交不少于一份的关于深圳律师宣传及公共关系方面的工作计划意见、建议;
(四)不得利用宣传委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牟取不当利益。
第九条 宣传委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四)自行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拒不接受委员会分派的任务的;
(六)一年内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会议;
(七)两次未完成主任、副主任布置的工作的,经主任、副主任讨论通过,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八)有《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列举的不适宜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宣传委活动形式
第十条 宣传委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调研、考察,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外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宣传委可接受协会其它专委会的邀请,参加其专委会的会议和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宣传委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并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律师参加。
第十三条 宣传委召开会议,所议事项须形成纪要,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宣传委开展活动,委员必须履行签到手续。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主任委员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宣传委须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要如实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六章 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宣传委经费来源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拨付的工作经费、与其他机构合作获得的费用、社会赞助等。
第十七条 宣传委工作经费由代表大会确定,在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费用内支出。
第十八条 宣传委须在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的说明,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宣传委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方案的制定工作,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宣传委的会议纪律、会议纪要、工作总结及计划落实情况,将作为协会下一年度活动经费考核划拨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