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简易查处程序规则
(2019年5月21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11月2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九次现场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优化会员违规行为查处程序,提高投诉案件办案效率,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工作规则》《深圳市律师协会投诉案件立案管理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维权纪律部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诉案件,可以在调查、审议程序中适用简易查处程序:
(一)违规事实简单清楚、证据材料充分的;
(二)主动承认违规行为,或对被投诉违规行为无异议;
(三)被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作出认定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查处程序:
(一)案件事实复杂或疑难的;
(二)案件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
(三)其他不适宜适用简易查处程序的情形。
第四条 投诉案件立案后,维权纪律部对符合适用简易查处程序的投诉案件,应作出物理和网络标识。
第五条 适用简易查处程序的投诉案件,可由一名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调查委员会”)委员或一名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委员单独办理。
适用简易查处程序的投诉案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或开展现场调查时,可由一名委员进行,维权 纪律部可派工作人员在场记录或协助;如需召开听证会的,可由一名委员主持听证会。
第六条 适用简易查处程序的案件,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调查、审议。
对符合第二条第(二)项的投诉案件,可在调查报告、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中注明相应事由,不需罗列被投诉会员的具体答辩及证据明细。
对符合第二条第(三)项的投诉案件,立案后可无须经过调查、听证、惩戒委员会审议程序,由审议组审议并直接作出处理。
第七条 按简易查处程序办理的投诉案件,如出现或发现有不适宜适用简易查处程序的情形,可变更为普通查处程序。
按简易查处程序办理的投诉案件需变更为普通查处程序的,由办案委员决定并报维权纪律部备案。
按简易查处程序办理的投诉案件,自变更程序的书面决定作出之日起,办案期限按普通查处程序继续计算。
第八条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投诉案件,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自被投诉会员答辩期满之日起算,如需延长,须经调查委员会主任审批,每次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鉴定、中止调查和调解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内。
第九条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投诉案件,惩戒委员会的审议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自案件移送惩戒委员会之日起算,如需延长,须经惩戒委员会主任审批,每次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鉴定、中止审议和调解的时间,不计入审议期限内。
第十条 按简易查处程序办理的投诉案件,在调查委员会调查过程中变更为普通查处程序的,移送至惩戒委员会后,仍以普通查处程序进行审议。在惩戒委员会审议过程中变更为普通查处程序的,已按简易查处程序进行的调查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