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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9年2月20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确保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全体律师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协会的规范运作,明确监事会会议的职能作用,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会监事会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会长、各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实行监督,保障全体律师利益、协会利益、秘书处员工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和章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决议,并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行使监督权;

(二)对监督对象遵守律师行业管理规则、律师执业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三)审查律协财务预算和决算、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对审查结果做出评议;

(四)对监督对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评议,审查律师或律师代表投诉监督对象履职情况的处理结果;

(五)通报列席的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的监督情况,通过相关监事会决议;

(六)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讨论其他有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每次会议为双月的二十日前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由监事长或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监事建议、监事长确定,并至迟于会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专职秘书,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秘书对于监事会的工作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监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二)负责监事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记录;

(三)负责收集、整理、传递相关的工作信息;

(四)负责监事会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五)负责监事会对外事务的联络、送达工作;

(六)根据监事长的决定,完成监事长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参加监事会议。监事一年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缺席监事会议的(不包括临时会议),其监事资格自动取消。          

监事长全面负责监事会工作,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如监事长不能到会主持会议,由其委托一名监事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议审议的有关材料,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应于会前五个工作日由秘书处发送各监事及其他与会人员。

临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于会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发送各监事及其他与会人员。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的决定、决议或其他监督意见,应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各监事应就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根据议题需要,监事长可以决定要求与该监督议题相关的理事、会长、秘书处工作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或者损害广大律师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理事会复核该项决议。理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载各位监事对各项议题的意见,与会监事和记录员应就讨论议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监事会秘书存档。会议记录在会后应制成会议纪要,记载到会情况和表决决议情况。

会议纪要由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的副秘书长核定,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印发各监事和其他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监督执行或监事会指派的监事执行,并及时向监事会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协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