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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实务专著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2023年6月27日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三现场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律师实务专著出版,鼓励和支持高水平律师实务专著出版,助推深圳律师行业蓬勃发展,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深圳市律师协会财务制度》、《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发展和职业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实务专著出版资助面向本会全体会员及本会专业委员会,资助出版专业性强,实务参考价值高的优秀专著。

第三条 为确保本会经费支出的节俭、高效和合理使用,律师实务专著出版资助遵循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律师实务专著出版资助范围及要求:

1.专业性强,具有较高的实务参考价值,符合“深圳律师实务丛书”定位

2.内容符合最新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援引冲突;

3.体例完整,逻辑性强,表达清晰,用语规范,格式符合相应出版社稿件编著的要求;

4.内容具有独创性。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列入资助范畴:

1.法规、案例汇编等不具有实务价值的著作

2.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出版物;

3.申请者已被本会资助过律师实务专著出版。

第三章 申请

第六条 申请者应为在深圳市进行执业登记的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或本会专业委员会。申请者应当按照本会限定的时间完成专著或提出申报,逾期完成或申报的不列入当年度出版资助计划。

第七条 律师实务专著的书稿应当是尚未公开出版,且字数不少于15万。

第八条 申请出版的律师实务专著版权应不存在任何争议。如出版过程中著作中有发现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申请者应全数返还已资助该书出版的经费、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律师实务专著出版资助,并应承担侵权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九条 每年度每一位作为主编的申请者只能申报一本专著,参与专著申报的不受此限制。

第四章 出版资助流程

第十条 申请者应当填写《实务专著申报表》,并在每年度6月30日前将定稿的专著发送至秘书处业务部邮箱。

第十一条 律师实务专著的评审按初审、二审的程序进行。

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邀请专著评审专家及出版社对专著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进行二审。二审审核通过的报会长会、理事会同意后纳入当年度“深圳律师实务丛书”出版计划,给予相应资助。

第十二条 “深圳律师实务丛书”的首次出版费用由本会承担,本会直接与出版社签署出版合同,版权归作者所有,本会可以对纳入出版的专著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展示、赠阅等。

第十三条 本会每年资助出版的律师实务专著数量根据当年经费情况确定,具体数量由本会在发布专著申报通知时予以公布。

超出前款数量的专著,出版费用由本会与作者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本会在发布专著申报通知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同一专业委员会的每届任期内,本会只全额资助出版一本专著,超出前述数量的专著,出版费用由本会与作者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本会在发布专著申报通知时予以公布。

其他会员在同一专业领域的专著,在本会每届任期内只全额资助出版一本。

第五章 自行出版专著

第十五条 如本会会员自行出版专著,符合本会律师实务专著要求的,本会可予以现金奖励。

本会每年将发布专著奖励通知,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本会会员可以提出奖励申请,本会将按照通知条件和程序组织综合评审确定当年奖励金额及名单。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自行出版专著,符合本会律师实务专著要求的,该专业委员会可按《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计分办法》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出版专著的计分规则给予减半计分奖励。

第十七条 本会将不定期在本会官网转发有关出版社及部门发布的法律类专著征稿通知及联系方式,为本会会员自行出版专著提供便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