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起草、审查和发布规范
(2023年2月21日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七十三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起草、审查、发布和修订,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定义】本规范所称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是指深圳市律师协会组织各专业委员会编写,旨在为深圳市执业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提供指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的说明文本。
第三条 【编写原则】业务指引应当突出实操性,以业务流程为主要编写框架,详细说明操作要点和风险点,切忌脱离实际。
第四条 【任务要求】各专业委员会应按照深圳市律师协会的要求完成业务指引编写任务。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对业务指引的质量直接负责。
第二章 业务指引的结构规范
第五条 【名称】业务指引的名称,由制定机构和规范事项组成,一般表述为“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xx业务操作指引”。
第六条 【题注】业务指引的题注,是指业务指引名称下反映指引文本形成过程的提示性文字。
题注应当包括业务指引的通过时间、制定机构、通过的会议届次;修改时间、修改机构、修改的会议届次。
题注的内容以圆括号的形式标注,各句之间间隔一个空格,不使用标点符号。
第七条 【目录】业务指引设编、章、节或者设章、节的,在正文前应当列目录。
目录应当列明编、章、节或者章、节。条、款、项、目不列入目录中。
第八条 【形式结构】业务指引的形式结构,一般以章、节、条、款、项、目为具体单位和顺序,将内容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依次排列,特殊情况下可以设编。
一般情况下,条的顺序用汉字数字依次表述(如“第一条”),款在条中以自然段的形式排列(不用数字标序),项的顺序用汉字数字加圆括号依次表述(如“(一)”),目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加圆点依次表述(如“1.”)。
如果业务指引的款、项、目较多,条、款、项、目的顺序可以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如“第1条”、“1.1”、“1.1.1”、“1.1.1.1”)。
第九条 【内容结构】内容结构一般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
有附件的,附在正文之后,列明有关事项。
第十条 【条文标题】每一条应当标注条标或条旨,以便阅读和理解。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备案】专业委员会在起草具体业务指引之前,应当报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工作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一)编写业务指引的必要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业务指引的查重与创新性说明(须结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律师协会在该业务领域的业务指引编写情况进行分析);
(三)时间进度安排。
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作出备案回复,并可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二条 【起草时间要求】备案后,专业委员会应制定具体的起草工作方案,落实业务指引起草工作。每份业务指引的起草工作原则上应当在备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三条 【专业委内部审查】业务指引草案应当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通过后,提交全体委员大会集体讨论。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深圳市律师协会设立业务评审专家库,通过征集报名、邀请等方式,吸纳资深律师、法官、仲裁员、法学教授等专业人才入库。
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业务指引送审稿及条文起草说明,提交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由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选取三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专家曾参与该业务指引的起草、讨论或在该专业委员会任职(包括委员、顾问和干事)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创新委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及理事会审议】专业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业务指引进行完善后,报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审查。
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应当在市律协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届满无反馈意见的,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应及时提请理事会审议。有反馈意见的,专业委员会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说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并将送审稿修改完善后报送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由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提请理事会审议。
理事会审议时,可以要求起草业务指引的专业委员会主任作出说明,以及解释理事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发布
第十六条 【发布时间和形式】业务指引草案经理事会审议决定通过的,原则上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布。
发布形式包括:
(一)理事会认为属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业务指引,采用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参与人员:律协会长或副会长、起草业务指引的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代表。
(二)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创新性较强的业务指引,可以通过创新发展论坛发布。参与人员:起草业务指引的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代表。
(三)一般的业务指引,在深圳律师协会采用专业发布会形式发布,由起草业务指引的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进行业务指引解读。
第六章 评估、清理和修改
第十七条 【评估时间要求】业务指引发布满四年的,归口的专业委员会应当对业务指引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报告,提出业务指引修正、修订、废止或者继续实施的建议。
业务指引所依据的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修改、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可能导致业务指引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发生变化的,归口的专业委员会应当即时启动评估。
第十八条 【清理和修改】评估报告报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审查。业务指引需要废止的,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报理事会审议。业务指引需要修改的,由归口的专业委员会起草修订稿后,参照本规范的审查和发布程序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相关示范文本】业务指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归口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业务办理需要,制定与该项业务相关的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起草、审查、发布和修订,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解释权】本规范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时间】本规范自2023年2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