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办法
(2011年12月30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31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1月28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九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工作,提高协会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能力,让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增强协会在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中的公信力,有效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协会在维护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定义及主要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紧急公共关系事件是指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变化因素,出现足以对律师合法权益或律师行业形象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一种危急境况或紧张状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情形:
(一)妨碍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的行为;
(二)侵害律师人身安全或损害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三)媒体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协会的不实报道;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面临重大纷争诉讼和执业风险,可能对行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
(五)其他可能对律师合法权益及律师行业形象产生严重影响的事件。
第三章 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原则
第三条 在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充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兼顾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二)快速反应。针对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协会应当迅速作出反应,减少紧急公共关系事件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三)维护行业形象。应当把维护信誉作为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的出发点和归宿。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协会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机构包括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组”)、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工作办公室(即新闻发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在处理紧急公共关系事件时,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散布相关信息。
第五条 小组为协会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的领导机构,由会长任组长,监事长、副会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宣传、维权、纪律等相关机构负责人及协会秘书长组成。
第六条 小组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统筹、决策、部署协会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预案、方案;
(三)确定协会对外发布的信息内容;
(四)指挥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现场工作;
(五)督导检查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六)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的相关情况;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办公室设在秘书处宣传部,主任由分管宣传工作副会长担任,副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宣传、维权、纪律等相关机构人员组成。
办公室向小组负责。
第八条 办公室职责:
(一)开展紧急公共关系事件调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全面掌握紧急公共关系事件信息,并向小组报告调查结果;
(二)拟定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预案和紧急公共关系事件解决方案;
(三)有关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的新闻发布工作;
(四)有关文件、材料的上传下达;
(五)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过程中,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进展及结果。
新闻发言人工作制度由《新闻发言人制度》另行规定。
第五章 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程序
第十条 办公室应负责日常紧急公共关系事件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及时向小组报告。接获报告信息后,由组长决定是否启动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组长决定启动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程序的,应在四小时内召集相关机构、人员进行工作部署。各机构和人员按分工及时开展工作。
组长认为必要或因故不能及时做出处理的,应授权一名副组长主持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并进行工作部署。
第十二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在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发生后按照工作部署及时到达现场或接触相关人员,展开深入调查、了解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原因及发展情况,并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办公室主任召集全体成员通报调查情况,讨论、研究应对措施,形成处理方案并报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小组应及时确定处理方案,在确定处理方案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涉及重大影响的,应预先报商上级主管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报理事会审议实施。
第十五条 新闻发言人应列席小组会议,全面掌握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并根据有关指示做好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进展和结果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奖惩。小组及办公室对在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机构和个人,提请理事会给予奖励和表彰;对瞒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机构和个人,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办公室提交纪律惩戒部门依职权处理。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当根据小组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指示,做好紧急公共关系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属协会职能内事项,应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尽快做出处理,禁止拖延以免引发新的紧急公共关系事件;不属协会职能事项,建议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评估总结。紧急公共关系事件处理工作结束后,办公室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作出综合评估、总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