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律协简介 > 律师协会规范

深圳市律师协会证照管理员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8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5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各律师事务所办理各项证照业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并参照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照管理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办理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相关变更业务、实习人员的各项业务,并在深圳市律师协会登记备案的证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聘用证照管理员的管理制度,保障证照管理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证照管理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证照管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行良好,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二)熟悉律师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和规定;

(三)掌握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各项变更相关业务、实习人员业务等办理的材料要求及工作流程;

(四)按规定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新的法规、规定、举措、政策动态等及时跟踪和传达。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证照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本所及本所执业律师相关变更业务办理等;

(二)本所申请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申办实习证、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业务变更、登记、实习人员实习期满面试考核、实习复核等;

(三)本所执业律师年度考核业务;

(四)本所各项律师业务数据统计、报送等;

(五)本所及执业律师各项信息资料完善、补全、报送等;

(六)其他相关业务。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证照管理员实行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本所证照管理员基本信息(备案表)报深圳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条  对已聘用的证照管理员,律师事务所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将本所证照管理员基本信息报深圳市

律师协会备案。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证照管理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律师事务所填写证照管理员变更登记表,提交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部办理变更备案。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执业律师、实习人员各项业务原则上由已在深圳市律师协会备案的证照管理员负责办理,特殊情况可由律师事务所授权的人员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