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修订稿)
(2011年12月30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28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九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律师行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协会新闻发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传播深圳律师的正能量、提升行业影响力,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工作应遵守协会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展示协会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新闻发布机构包括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办公室。
第四条 新闻发布办公室设在秘书处宣传部,主任由分管宣传工作副会长担任,副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宣传、维权、纪律等相关机构人员组成。
新闻发布办公室配备一名兼职助理处理日常工作。助理可在深圳律师代表中遴选,也可在秘书处工作人员中指派。助理应紧密关注舆情,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
第五条 新闻发布办公室的职责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包括:
(一)开展情况调查及相关材料的收集和补充;
(二)对需要发布信息、澄清事实或加强宣传的新闻事件拟定新闻发布方案;
(三)审核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统一新闻答问口径;
(四)协调、指导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
(五)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新闻发布活动,邀请相关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六)跟踪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应,开展新闻发布效果评估,提出工作建议;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的产生与更换
第六条 协会设新闻发言人。人选由会长会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
人选一般在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负责人或其他熟悉协会工作情况并具备良好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的理事中产生。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新闻发言人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的,该辞职自理事会批准时生效。
新闻发言人岗位出现空缺时,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会长代履行新闻发言人职责。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因故不能或怠于履职,理事会可以更换新闻发言人。
第四章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协会授权或有关决定负责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及相关信息,接受或约见媒体记者采访;
(二)根据协会安排,参与或列席相关会议,深入领会会议的精神、全面了解协会工作动态,以确保能充分、正确履行职责;
(三)牵头拟定新闻发布稿,安排新闻发布事宜;
(四)在危机公关处理中,对危机有全面深入的掌握。根据有关决定或授权统一对外发布危机处理情况;
(五)主持新闻发布会。
第五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
第十条 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需要对外发布的协会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措施以及新政策等情况;
(二)针对外界对协会有关情况产生的疑虑、误解需要通过媒体统一对外说明、澄清的情况;
(三)与律师或行业相关的危机事件及处置情况;
(四)其它需要及时、主动向外界宣传、发布的情况。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的工作程序:
(一)明确主题。根据协会工作部署、社会舆情分析以及媒体的采访要求,由新闻发布会办公室确定新闻发布主题;
(二)收集资料。包括新闻通稿和背景资料,均由协会相关委员会提供,新闻发布办公室汇总、审定;
(三)制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新闻发布时机和形式;
(四)邀请媒体。根据发布需要,邀请相关媒体参加新闻发布并进行报道;
(五)新闻发布。新闻发布内容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协会其他相关负责人根据安排到会参与媒体问答;
(六)效果评估。新闻发布后,由新闻发布办公室跟踪媒体报道情况,评价发布效果,并对发布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在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应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危机处理进展及结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新闻发布办公室的授权,均不得以协会或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重大新闻事件应预先与上级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深圳市律师协会的标志、标识或在深圳市律师协会办公区域接受媒体采访。
第七章 新闻发布的形式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通报会;
(三)其他形式或渠道的新闻发布。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会分为年度新闻发布会与临时新闻发布会。
第十六条 所有的新闻发布均应有文字或影像记录,由新闻发布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保存。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