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开具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行业处分证明的工作指引
2016年5月2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本会对开具律师事务所、律师无行业处分证明的管理,规范开具流程,统一证明格式,制定工作指引如下:
一、证明对象
在深圳市执业期间未受过本会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所需材料
1、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2、有关部门要求开具《证明》的规定或要求,并注明有关部门的联系方式;
3、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4、需要向香港律师会出具无行业处分证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香港律师会要求证明内容包括执业年限,无行政处罚,故除上述材料外需先由市司法局律公处开具证明,申请人凭市司法局律公处《证明》再到本会开具证明。
三、办事机构
律师事务所、律师无行业处分证明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律师协会秘书处纪律部。
四、证明格式
律师事务所、律师无行业处分证明的格式:
(一)开具律师个人无行业处分证明的格式(附件一):
1、律师从未受过本会行业处分:“截止至本证明开具之日,××律师在本市执业期间未受到过本会行业处分”;
2、律师曾受过本会行业处分:“截止至本证明开具之日,××律师于 年 月起未受到过本会行业处分”。
(二)开具律师事务所无行业处分证明的格式(附件二):
1、律师事务所从未受过本会行业处分:“截止至本证明开具之日,××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未受到过本会行业处分”;
2、律师事务所曾受过本会行业处分:“截止至本证明开具之日,××律师事务所于 年 月起未受到过本会行业处分”。
(三)开具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无行业处分证明不同情形的证明格式:
1、律师事务所及所内全体律师均从未受过本会行业处分: “截止至本证明开具之日,××律师事务所及所内全体律师在本市执业期间未受到过本会行业处分”(附件三);
2、律师事务所及所内律师曾受过本会行业处分:“经律师事务所申请,截止至本证明开具之日,××律师事务所及所内以下 名律师在本市执业期间于 年 月起未受到过本会行业处分”(附件四)。
本指引由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指引自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证 明
××律师事务所××律师,自×年×月×日起在我市执业,执业证号: ,系本会会员。
经查,截止至本证明开具之日,××律师在本市执业期间/自×年×月×日起未受到过本会行业处分。
特此证明。
深圳市律师协会
年 月 日
附件二:
证 明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自×年×月×日起成立,系本会会员。
经查,截止至本证明开具之日,××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期间未受到过本会行业处分。
特此证明。
深圳市律师协会
年 月 日
附件三:
证 明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及所内 名律师系本会会员。
经查,截止至本证明开具之日,××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全体律师在本市执业期间未受到过本会行业处分。
特此证明。
深圳市律师协会
年 月 日
附件四:
证 明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及所内 名律师系本会会员。
经律师事务所申请,截止至本证明开具之日,××律师事务所及该所以下×名律师在本市执业期间/自×年×月×日起未受到过本会行业处分。
××律师,自×年×月×日起在我市执业,执业证号:
××律师,自×年×月×日起在我市执业,执业证号:
××律师,自×年×月×日起在我市执业,执业证号:
××律师,自×年×月×日起在我市执业,执业证号:
××律师,自×年×月×日起在我市执业,执业证号:
特此证明。
深圳市律师协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