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选举办法
(2014年4月23日第九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5月9日第十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20年3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21年12月1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2年5月24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六次现场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选举程序,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新设立或换届的专业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选举工作,适用本办法。
补选或改选时的选举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第三条 本会个人会员仅能加入一个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本会注册的个人会员;
(二)报名既有的专业委员会的会员需执业5年以上,报名新设立的专业委员会的会员执业年限可以放宽到3年以上。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境外律师事务所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视为执业年限;
(三)品行良好,近五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四)本科以上学历,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理论功底扎实,业务经验丰富;
(五)拟报名专业委员会的会员需在所涉业务领域具有扎实理论功底和丰富业务经验,可以用其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代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发表过较高质量的专业文章等材料证明;
(六)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探索与研究。
(七)有奉献精神,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三年内没有因参加专业委员会工作被除名、无故退出或缺勤严重情形。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注册个人会员报名,由选举组织者统筹专业委员会组建工作及选举会议,确定参选的委员候选人名单;选举会议未到会或迟到15分钟以上者视为放弃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由本会理事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原则上不少于10名,不多于50名。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上一届委员会留任的委员和本届实际到会参选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的委员组成。
上一届留任的委员由换届前所在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经选举组织者审定后,直接成为所在专业委员会本届委员,无需参加委员选举,留任人数不超过上一届所在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3。
需要选举产生的委员人数为该委员会委员人数与留任委员人数之差。留任委员人数与委员候选人数总和不超过该委员会应选人数的,不再通过投票选举产生委员,委员候选人直接成为该专业委员会委员。留任委员人数与委员候选人数总和超过该委员会人数限额的,按照委员候选人选举得票数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当选委员;因得票数相同导致排名超过需要选举产生的委员人数的,由选举组织者以半数以上同意通过集体决定处理方式。
需要进行委员选举的专业委员会,应当由选举组织者提前组建沟通交流平台,供委员候选人提前介绍情况,相互熟悉,选举时不再进行委员介绍环节,直接进行委员选举程序。
在选举委员时,留任委员不参与投票。
第八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报名同一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超过50名(含50名)执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增加委员人数,但最多不得超过5名。超过相应名额时由所在律所自行协调解决。当选后因转所形成的人数超限除外。
第九条 深圳市的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市行政区划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与该律师事务所视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当选委员的人数合并计算。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
第一节 专业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二)连续执业八年以上,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境外律师事务所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视为执业经历,但至少应在深圳律师行业执业三年;
(三)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功底、执业水准和相当的社会影响力;
(四)热心律师事业,乐于奉献;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委员自荐和委员联名推荐两种方式产生,自荐或推荐均须由除候选人以外其他5名以上委员共同推荐。
选举组织者根据需要在自荐或推荐的主任候选人中选定不多于3人参与主任竞选。
只有一名自荐或推荐主任候选人的,应按照选举流程进行选举后确定是否当选为该委员会主任。
没有委员报名参加主任竞选的,可以再次开放报名机会,并说明如果仍然没有委员报名的,将直接进行副主任选举,并由选举组织者从当选的副主任中确定一名代理主任,主持该专业委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理事、监事、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专业委员会主任。
第二节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二至三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二)连续执业六年以上,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境外律师事务所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视为执业经历,但至少应在深圳律师行业执业三年;
(三)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功底、执业水准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热心律师事业,乐于奉献;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六条 主任可以从当选委员中提名一人担任副主任;剩余副主任通过选举产生,副主任候选人由五名以上委员从当选委员中联名推荐,并选举组织者审定。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理事、监事、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专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委员联名推荐工作应在选举时现场进行,每名专业委员会委员最多只能推荐1名主任和1名副主任候选人。
第二十条 选举前,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向全体委员发表参选演说,主任参选演说时间不超过5分钟,副主任参选演说时间不超过3分钟。
第二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的选举应分别进行。
参加选举的主任候选人得票达半数以上且得票最多者,当选为该专业委员会主任;首轮得票未有过半数者,取得票数靠前的两名候选人参加第二轮投票选举,在第二轮选举中得票多数者当选。参加选举的副主任候选人首轮得票未达半数以上的,取得票数靠前的若干名副主任候选人(按不多于1:2的比例确定)参加第二轮投票选举,在第二轮选举中得票多数者当选。
主任、副主任选举中如果出现票数相同情况的,应当给予同票的竞选者再次发表竞选演说的机会,组织第二次投票。第二次投票仍然出现同票情况的,则由选举组织者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同票的候选人中选出当选的主任或副主任。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选举顺序由选举组织者在监事会监督下抽签确定,选举顺序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第二十三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超过一名律师报名和当选同一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以上职务。
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以上职务的不得超过10名,其中担任主任的不得超过5名。
根据抽签顺序进行的专业委员会选举,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当选各专业委员会主任职务人数达到5名的,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享有其后进行的其他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被选举权,当选的副主任以上职务的人数达到10名的,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不享有其后进行的其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被选举权。
第四章 选票、计票
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现场选举时,选票应用黑色中性笔填写。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进行现场选举时,经选举组织者决定,可以采取线上方式进行选举。线上选举时,由选举组织者按照线上选举的特点确定投票方式。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按照选举组织者要求的方式对候选人投票,不符合投票要求的,视为废票。
第二十六条 投出的选票须等于或少于发出的参选人数;收回的选票多于参选人数的,则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 每张选票中,同意人数须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视为废票。
第二十八条 计票工作由本会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完成,并应在监事会委派的监事监督下进行计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