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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0年11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7月31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7年7月2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25年3月31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二十四次现场(视频)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律师协会管理,保障深圳市各辖区律师的执业权益,促进深圳市律师行业健康、快速、持续和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在深圳市各区设立的工作机构,隶属于本会理事会,对本会理事会负责,受本会监事会监督。

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接受所在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设立。

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全称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某区律师工作委员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委员原则上不超过 30名。

本会各区团体会员可以推荐一名在团体会员处执业的个人会员竞任所在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可以聘任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主任助理若干,承担日常行政、后勤、外联等事务。经所在区司法局备案,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可以成立工作组、工作站和工作中心等内部工作机构。

第六条 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在履职期间有以下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理事会按照本规则组织重新选举。

(一)离开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所在区执业的;

(二)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的;

(三)终止会员权利、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四)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主任的情形的。

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本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章  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产生

第七条 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所在区的深圳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一)主任的产生

工作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律师事务所推荐、律师自荐方式产生,主任候选人为一人时,获参加投票代表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始得当选。主任候选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时,得票达参加投票代表半数以上(不含半数)且得票最多者,当选为主任。选举前,主任候选人应向全体代表发表五分钟以内的参选演说。

(二)副主任的产生

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候选人由律师事务所推荐、律师自荐方式产生,副主任候选人为一人时,获参加投票代表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始得当选, 副主任候选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时,得票达参加投票代表半数以上(不含半数)且得票最多的前若干名当选为副主任。选举前, 副主任候选人应向全体代表发表三分钟以内的参选演说。

主任、副主任选举中如果出现同票情况的,应当给予同票的竞选者再次发表竞选演说机会,组织第二次投票。若第二次投票仍然出现同票情况的,则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当选的主任或副主任。

(三)委员的产生工作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律师事务所推荐、律师自荐方式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协商确定。

所在区的深圳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少于3名时,由本会理事会审议决定主任或副主任

第八条 依照本规则产生的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员名单,由所在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 上述人员的任职,不受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任职限制。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所在区律师工作;

(二)协助深圳市律师协会维护所在区律师执业权利;

(三)根据需要组织所在区律师培训;

(四)组织所在区律师进行文体福利活动;

(五)开展所在区青年律师和女律师工作;

(六)开展其他与所在区县律师行业自律有关的活动;

(七)协助市律协承担该区法律进社区工作的服务和监督;

(八)协助开展所在区律师与其他律师的交流,组织律师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

(九)在深圳市律师协会的指引下,开展本区律师与境外律师的业务交流活动;

(十)承担和接受区司法局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一)承担和实施市律协交办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二)其它经市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不应少于一次,会议应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委员参加,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可视情况邀请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报深圳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遇到重大或重要事项,应当由主任向深圳市律师协会报告,由深圳市律师协会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统一的文书档案,组织实施的各种会议、活动、培训等应当保留会议签到和其他书面记录材料,并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将文档交深圳市律师协会存档。


第六章  会牌管理

第十五条 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会牌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统一设计、制作并提供,具体摆放位置应遵循庄重原则, 并由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商请所在区律师管理部门后决定。


第七章  办公场所、经费保障和使用

第十六条 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场所由其与所在区律师管理部门商定。

第十七条 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深圳市律师协会的拨付、深圳市及所在区政府部门或机关的划拨、与其他机构合作的收入、社会资助等。

第十八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向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拨付的经费由代表大会决定,在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费用内支出,并由深圳市律师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聘用人员、办公、组织活动等。


第八章  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的设立

第二十条 各新区如具备设立条件,以自愿为原则,报经理事会同意后,深圳市律师协会在该新区设立律师工作委员会。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接受所在区律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参照本规则开展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