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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培训活动工作规则

(2023年9月13日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一百一十五次通讯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建立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体系,统筹、规范全市律师行业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深圳市律师协会职业培训工作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本规则所称的培训活动,是指市律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举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培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研讨会、沙龙、论坛、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班等。

本规则所称的培训活动包括线上与现场两种方式,线上培训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设备或在线教育平台等技术手段,进行线上学习的形式。现场培训是指到指定场所开展的面对面的培训方式。

本规则所称的授课人员是指培训活动所邀请的授课老师、点评嘉宾及其他参与研讨的发言人员。

本规则所称的培训活动参加人员是指参加培训活动的筹备人员、主持人、授课人员、致辞嘉宾以及活动主办、承办、支持单位以及听课人员等。

第二章   培训审批流程

第三条 【培训方案】为保障培训活动顺利进行,一般应在培训活动7天前制定具体的培训组织方案(包括举办单位、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主题、培训形式、授课人员、参加人员以及需要配合的其他事项等),依程序报批审定后组织实施。

培训活动中,主办方或承办方涉及港澳台或国外组织的;授课人员、主持人或致辞嘉宾是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的,均需提前45天制定培训方案,依程序报相关主管机关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培训材料】为了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授课人员及其他参与研讨的发言人员等一般应在培训活动3日前将培训课件或发言稿等资料提交市律协秘书处,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呈报相关委员会主任和分管副会长审定。

第五条 【培训场地和规模】市律协秘书处根据培训活动的人数、规模以及影响力统一负责安排场地,因特殊情况自行安排活动场地的,须在申请中明确提出,依程序进行报批审定后组织实施。

涉及大型培训活动的,需依程序报批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培训监督】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派员全程在培训活动现场或培训活动线上直播平台,监督主持人、授课人员的言行,确保培训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章   授课人员选任

第七条 【授课人员种类】授课人员分为外聘专家、学者和行业内部人员类。

第八条 【授课人员选任】授课人员由市律协或相关委员会结合培训活动的需要,依据专业水平、社会评价、行业知名度等提出初步人选,报主管副会长审定,按规定需要提交会长会决定的提交会长会审议。

第九条 【授课人员条件】授课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律师网络言论行为规范》;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专业能力或丰富的办案经验;

(四)满足授课人员的其他条件。

第四   培训纪律与承诺

第十条 【宣读纪律】培训活动开始前,培训活动主持人应当向培训活动参加人员提示培训活动纪律。

第十一条 【着装要求】主持人、授课人员和致辞嘉宾着正装参加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培训范围】培训主题和内容不超出举办方的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培训活动的参加人员应当遵守培训活动的要求,禁止下列行为:

(一)发表违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言论;

(二)发表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言论;

(三)发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

(四)发表诋毁律师行业及律师同行的言论;

(五)发表诋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言论;

(六)发表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言论;

(七)对培训活动进行错误或不当的指导、引导;

(八)邀请或允许不具有新闻采访资质的媒体或个人进行采访报道和网络直播;

(九)其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行。

第十四条 【签署承诺书】授课人员须在培训活动开始前签署《深圳市律师协会培训讲师承诺书》。

第五   应急处理与评估

第十五条 【应急处理】培训活动参加人员在培训活动现场或培训直播平台违反培训活动要求或培训纪律,有不当行为和不当言论的,培训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第一时间中止培训活动和中止直播活动信号后,对相关人员进行劝诫或引导,待处理结束后,根据具体情况恢复或结束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培训评估】培训活动举办完毕后由主办方或承办方对该次培训活动进行复盘与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市律协职业培训工作委员会有权对其他委举办的培训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复评,发现问题有权要求主办方或承办方进行整改。

第六章   责任承担与后果

第十七条 【主体责任】培训活动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主办方或承办方负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违规后果】培训活动的授课人员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的,市律协职业培训工作委员会有权对其予以批评教育;造成负面影响的,应当将其移出市律协师资库名单,禁止其在市律协组织的培训活动中担任主持人、授课人员和致辞嘉宾。对于涉嫌违规违纪的律师,市律协职业培训工作委员会有权将有关责任人员移交市律协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处理。

第七   附  则

第十九条 【解释】本规则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