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办法
2013年1月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监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br> 2014年12月2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br> 2017年2月2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机制,为切实履行对深圳市律师协会工作的监督职能,提升协会服务水平和科学管理能力,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及《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一) 会长、副会长及会长办公会;
(二) 理事及理事会;
(三)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
(四) 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
(五) 协会章程要求监督的其他对象。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由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以监督促发展。
第五条 考核对象及秘书处应支持、配合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的考核工作,如期如实提供与考核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等。
第二章 绩效计划
第六条 绩效计划包括考核对象的竞选承诺、工作计划、发展规划等内容。
工作计划中应包含具体工作方案、进度安排、经费使用等必备内容。
第七条 考核对象任期第一年度的绩效计划应在监事会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制定、完善并提交监事会;任期第二年度的绩效计划和第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应于每年1月份提交监事会,具体时间以监事会通知为准,依此类推。
第八条 考核对象应当有计划、有步骤推进绩效计划的实施。
考核对象实施绩效计划的过程组织的各项活动,监事会有权派员到场监督。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九条 绩效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考核对象上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出具初步考核意见并报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审核通过后,在每年度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出具正式考核结果。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对考核对象的日常工作、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结果可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考核对象的履职情况,监事会有权征求律师代表或会员的意见,律师代表或会员的意见可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对象所在的部门每年度对该考核对象完成绩效计划的情况进行内部评价,内部评价可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考核对象应根据其绩效计划实施情况如实撰写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可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委员会结合考核对象日常工作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定,并给予评价意见。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级,其中: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等级下可分设三个等次(如:优秀等级下设优秀+、优秀、优秀-,以此类推),共计13个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管理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在出具正式考核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考核结果书面送达考核对象、考核对象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其上级部门负责人。
第十六条 考核对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考核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诉并说明理由,监事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由监事长在律师代表大会上通报。
第十八条 考核过程中的任何文件、资料、数据、评价均属保密材料,非经监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考核结果由监事会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