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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2007年5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一、为了规范会长办公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议事质量与效率,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二、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监事长和副秘书长可以列席会议,副秘书长是否列席会议由会长决定。

会长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三、会议通知至迟在会议前5天由秘书处用书面和电子邮件送达会长、副会长和列席人员。会议议题及详细材料至迟在会议前4天由秘书处用电子邮件送达上述人员,书面的文字材料则在会议时由秘书处面呈上述人员。

会议议题由秘书处草拟,在会议通知前报会长、副会长审定。

会议人员应当在会议前审阅会议议题及其详细材料。

四、会议由会长主持。讨论议题应当根据议题涉及的业务分工,由会长或分管副会长介绍议题,并首先发表意见。

五、与会人员讨论议题应当观点鲜明,陈词简练,发表结论性意见不能重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措施。

六、讨论议题应当作出明确清晰的结论。对议题的表决一般采用口头形式,特殊事项可以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形式。

七、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决定须经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八、会议应当征求列席会议的监事长意见,监事长可以发表意见,也可以提出与议题相关的建议。

九、会议由会长办公会议秘书负责记录,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起草会议纪要,送秘书长审查后报会长审批签发。

十、临时需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经会长同意,可以通过通讯方式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讯表决的事项经二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表决通过。以此方式通过的决议与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写入会长会纪要。

十一、有关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的其他规定遵从《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