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3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9 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0年4月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4年4月2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6年5月2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2017年5月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20年3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21年12月1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2年5月24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六次现场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深圳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及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研究、探索和拓展需求以及法律学科分类等情况,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根据律师业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进行适时调整,包括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更名等。
第三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发动会员规范律师业务服务、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推进律师业务创新,参与研究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深圳律师的整体实力,推动深圳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委”)负责指导、引导、监督和支持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坚持“凡是有利于律师专业发展,有利于深圳律师整体形象提升,又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都给予支持”的原则,更好发挥专业委员会在推动专业发展方面的作用。
本会秘书处业务部负责协调专业委员会需要协会支持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应报上级律协备案。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本会的总体安排,结合专业委员会的特点,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项专业活动,通过创新拓展律师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方式,通过制定操作规范、流程或指引等规范、带动、引领、提升全体律师的服务水平,通过倡导和践行深化专业研究的方式提升全体律师的专业素质,引导专业化发展;通过加强跨专业问题的研讨和交流促进专业化分工和合作,从而以专业促进深圳律师整体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创新、业务发展、专业合作。
第八条 业务创新是指增加法律服务产品供给,主要实现方式为研发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创新法律服务,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第九条 业务发展是指规范法律服务,引导、指导全体律师提升法律服务质量,主要实现方式包括:
(一)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通过对本专业中涉及的法律服务业务既有经验进行总结,根据有关规定形成律师从事某项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对操作方式、服务要求、行为规范等提出明确的要求,引领和带动全市律师为社会提供更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二)梳理法律服务产品清单:通过对本专业委员会涉及的法律服务工作进行梳理、整理,形成法律服务产品清单,既可以让更多律师了解该专业的法律服务情况,又能够指导操作指引的制定;
(三)编写出版实务专著:对本专业涉及的法律服务进行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务操作指导,能够加深人们对该专业服务整体、系统理解的实务专著,帮助该专业服务律师提升理论和实务水平;
(四)提供立法服务:根据需要,就本专业领域的法治建设和政策制定等开展调查研究,并就立法和法律实施等向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协会安排,完成为相关政府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供修改、完善意见的工作;
(五)社会需求对接:根据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联系相应的社会组织,了解专业需求,更好地指导专业研究,提升专业研究的针对性;
(六)其他有利于专业发展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整理、收集、发布、印发律师业务资讯和资料,编辑出版专业文集和专著;
(2)就本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和前沿法律问题开展理论研讨,进行业务交流;
(3)受托为司法机关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专业意见和解决方案;
(4)经本会授权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参加相关业务交流和社会活动;
(5)就本专业领域的疑难案件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6)经本会授权接受媒体采访,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发表意见;
(7)就律师选拔、表彰、惩戒、专业资格审核、专业职称评定等事项向本会提供专业意见;
(8)对本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与本市全体会员共享和宣传等;
(9)各专业委员会应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相互协作,带动全市会员提升整体专业素养和形象;
(10)协助本会其他委员会开展与业务相关的工作;
(11)服从安排,完成本会、上级主管单位、上级律协指派的其他工作。
(七)根据政策变化、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变化情况,适时对上述1-6所涉及的业务指引、业务专著、法律服务清单等进行修订、重修或重编。
第十条 专业合作是指解决法律服务专业化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助力专业化发展,主要实现方式包括:
(一)专业筛选标准研究:主要研究制定本专业法律服务专业筛选的条件和标准,制定和完善专业筛选和推广机制,引导和鼓励专业化分工和发展;
(二)专业合作机制构建:主要研究有利于实现专业合作优势的专业服务机制,形成专业合作制度体系,保障专业合作顺利健康推进;
(三)专业发展引导:鼓励专业委员会在引领更多律师专业化发展方面发挥作用,对有意在专业化方面发展的律所或律师提升专业发展的引领和指导,减少律师专业发展的困难。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设置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由创新委向本会理事会提出建议,或由超过10名以上的律师会员联名提出建议,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某一专业领域律师业务已发展到一定规模,或形成了明显上升趋势;
(二)从事某一专业领域业务的律师达到10人以上,且分属五家以上律师事务所;
(三)创新委认为有必要设立的其他情形。
如发现专业委员会工作无法推动,专业委员会中无人愿意承担委员会职责,经过调整仍然无法恢复工作的,经创新委研究报本会理事会审定后解散该专业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组建遵循自愿、专业原则,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由本会创新委及本会秘书处业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工作在律师代表大会换届大会召开后3个月内完成。专业委员会换届面向全体会员公开报名,由分管创新委的会领导负责组建换届筹备工作小组。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不少于10名,不多于30名。如因业务领域需要或特殊情况,委员人数多于30名时,由创新委报经理事会审定。
第十五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报名同一专业委员会的人数不得超过3名;超过50名(含50名)执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增加委员人数,但最多不得超过5名。超过相应名额时由所在律所自行协调解决。
深圳市的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市行政区划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与该律师事务所视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当选委员的人数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由所在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准、丰富实践经验、专业影响力,并具有较强组织和领导能力的律师担任。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有超过1名律师当选同一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以上职务。
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以上职务的人数合计不得超过10名,其中担任主任的人数不得超过5名。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一)专业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的推选
专业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委员自荐和委员联名推荐两种方式产生,自荐或推荐均须由五名以上委员从当选委员中联名推荐。
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在推荐的主任候选人中选定不多于3人参与主任竞选。
没有委员报名参加主任竞选的,可以再次给予报名机会,并说明如果仍然没有委员报名的,将直接进行副主任选举,并由创新委从当选的副主任中确定一名代理主任,主持该专业委员会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提名和候选人的推选
主任可以从当选委员中提名一名委员担任副主任。
剩余副主任应通过选举产生,副主任候选人须由五名以上委员从当选委员中联名推荐。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联名推荐工作应在选举现场进行,每名委员最多只能推荐一名主任和一名副主任候选人。
(三)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选举前,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向在场委员发表参选演说并接受委员无记名投票。
主任、副主任选举中如果出现同票情况的,应当给予同票的竞选者再次发表竞选演说机会,组织第二次投票。第二次投票仍然出现同票情况的,则由选举组织者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同票的候选人中选出当选的主任或副主任人选。
投票结束后,本会理事会根据选举情况并综合其他因素审议任命主任、副主任,并在本会网站公示。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进行现场选举时,经选举组织者决定,可以采取线上方式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本会个人会员,品行良好,五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报名既有的专业委员会的需执业5年以上,报名新设立的专业委员会的执业年限可以放宽到3年以上。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境外律师事务所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视为执业经历。
(三)拟报名专业委员会的需在所涉业务领域具有扎实理论功底和丰富业务经验,主要用其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代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发表过较高质量的专业文章等材料证明。
(四)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探索与研究。
(五)有奉献精神,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活动,近三年内没有无故退出或因履职不当被除名。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二)连续执业八年以上,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境外律师事务所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视为执业经历,但至少应在深圳律师行业执业三年。
(三)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功底、执业水准和相当的社会影响力;
(四)热心律师事业,乐于奉献;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二)连续执业六年以上,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境外律师事务所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视为执业经历,但至少应在深圳律师行业执业三年。
(三)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功底、执业水准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热心律师事业,乐于奉献;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一)已担任深圳律师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理事、监事、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
(二)已担任过本专业委员会主任职务,且连续任职已满两届的;
(三)曾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但开展工作不力或不正确履职的;
(四)未出席主任、副主任选举大会的;
(五)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律师行业党委、律师协会认为不宜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
(六)其他不适合担任主任、副主任职务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秘书长由主任会议选定,必须由正式委员担任;可视工作需要,通过公开报名和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等程序遴选确定选任若干名具有一定业务研究能力且热心业务研究工作的本市律师担任干事。干事可以为非委员。
第四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享有提名权;
(五)对撤销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享有建议权;
(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积极、按时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主动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因故不能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书面请假;
(四)每年向专业委员会提交至少一份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总结;
(五)热心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六)服从本会创新委和秘书处业务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七)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牟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得损害本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声誉;
(九)遵守有关专业委员会管理的规定;
(十)委员更换单位、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要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业务部和本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只能加入一个专业委员会;拟转任为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应先行放弃原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主任的职责:
(一)为本专业委员会总负责人,保证完成创新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召集、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会议;
(三)定期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及全体会议,讨论确定本专业委员会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的业务研究活动及其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
(五)提名本专业委员会一名副主任委员人选;
(六)执行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及全体会议的决定和任务,组织落实本委的各项工作目标,向委员布置分配工作;
(七)每半年向创新委报告工作及委员履职情况,定期向委员通报委员会情况,每年度代表委员会向本会理事会述职并提交书面报告;
(八)经授权代表本会或以本专业委员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九)对专业委员会完成提交的研究成果,包括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法律文书模板、服务标准、调研报告、协助起草的法律法规等,承担审核审查、评估论证、专业解释、消除不良影响等第一责任;
(十)完成本会或创新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主任会议是专业委员会的指导和决策机构。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成员组成,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主任会议成员,并应于主任会议纪要中明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主任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本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撤销并报本会秘书处业务部备案;
(二)决定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但每年度增补原则上安排一次;
(三)管理本委员会活动经费;
(四)根据本规则制定适合本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五)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定并监督落实本专业委员会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就律师专业评优、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决定聘请顾问、干事等有利于专业发展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期到下一届专业委员会成立之日止。
主任不得连续任职超过两届,专业委员会委员连任不受限制。上一届委员会表现优秀的委员可以在换届时继续留任,不需要参加选举,留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一届所在专业委员会总人数的1/3。留任委员人选由上届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由专业委员会选举组织者审定。
第三十条 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撤换要求,经创新委决定后,报理事会确认予以撤换。
为保证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延续性和成果有效性,主任、副主任、委员卸任时应向换届后的主任会议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的职责,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及主任会议决定,原则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撰写业务研讨活动综述,组织、记录活动开展情况、观点争论、多数意见,归纳有益于律师业务发展的建议或措施;
(二)按月收集所在专业领域的相关业务信息,包括行业动态、政策、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研究论文等,编写法律资讯;
(三)通过微信、年度报告、白皮书等形式推广专业成果;
(四)协助起草、修订或出版业务操作指引、调研报告和实务书籍等。
第三十二条 干事的职责按照专业委员会自行确定的工作规则确定。干事有以下未能正常履职情形的,各专业委员会应当通过主任会议取消其干事职务:
(一)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或累计2次不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干事必须参加的活动;
(二)未履行工作职责,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专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的。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开展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组建完成后,主任应及时召开主任会议及全体会议,根据创新委的整体部署,讨论并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任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按创新委安排及时报本会秘书处业务部备案,并与创新委签订《工作责任状》,以具体明确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的每一个工作年度必须完成的工作目标,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业务指引或规范编写目标;
(二)本专业领域论文撰写及发表目标;
(三)专题研讨会次数;
(四)业务创新拓展方面等的具体举措;
(五)其他应当完成的任务。
对于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内不能开展和完成《工作责任状》所规定工作指标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创新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引咎辞职。
第三十四条 深圳律师专业发展必须保证协调一致,专业委员会活动应该坚持协调优先,凡是与其他专业委员会有关联的活动,必须共同配合开展。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本专业领域工作。专业委员会应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不断创新,重在落实、讲求实效,努力形成书面成果。
鼓励各专业委员会之间的横向合作和交流。
第三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按照主任办公会议制定的工作计划实施,并由创新委监督、指导,活动情况应提前报本会秘书处业务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公开开展的活动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方案,经创新委和分管会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和开展,需要本会秘书处配合支持的,由本会秘书处业务部配合实施,活动提前3个工作日公开通知。有涉外因素的活动按照涉外相关要求执行。
应该合作开展的活动专业委员会活动方案中没有相应安排的,创新委或本会秘书处业务部可以要求其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后再审批。不修改或修改不能满足要求的,可以不批准相关方案。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应及时转化为研究成果面向全市律师公开发布,或将委员撰写的论文结集出版,或将研究成果以白皮书或年度报告等方式公开发表。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发布一项研究成果,任期届满前至少出版一本实务专著。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活动应撰写综述,综述内容包括:议题、观点争论、主导意见、专业建议、会议规模等。
专业委员会活动信息、重要演讲和会议综述等内容应及时在本会网站或刊物上发表,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形式传播委员会工作成果,让全市律师共享,具体由本会秘书处业务部配合。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拟与境外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应提前2个月向本会秘书处业务部提交书面活动报告,内容应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与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方式等,经分管会长同意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专业委员会与境外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可与国际港澳台专门委员会联合举办。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下年度1月15日前或按本会的要求,向创新委书面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经费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本会会费拨付、其他机构支持赞助以及委员或其他人士资助等。
各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量入为出。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中属于会费拨付部分的支出由本会依统一财务制度管理,非本会拨款的经费可不纳入本会的年度预算,专业委员会自筹的经费,由专业委员会自主决定使用。
第四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在委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属于会费拨付部分的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使用、支出的标准应遵循本会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创新委有权在专业委员会领域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经本会理事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宣传
第四十五条 未经创新委批准,专业委员会不得自行建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网页或自办公开出版刊物等。
第四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专业委员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时,须提前经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由主任报创新委批准。
第八章 专业委员会奖惩
第四十七条 为提高专业委员会工作质效,鼓励专业委员会委员努力工作、积极奉献,促进专业委员会为行业创新与发展贡献研究成果,创新委联合负责表彰工作的专门委员会为表现突出的专业委员会及委员进行评优。
第四十八条 每年开展一次“优秀专业委员会”“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和“优秀委员”的评选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全体专业委员会中按照20%的比例评选“优秀专业委员会”。优秀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同时当选“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
第五十条 专业委员会评优以专业委员会活动积分情况为主要依据。在考评期间内,累计积分排名在前20%的专业委员会纳入评优范围。另外,在考评区间有以下突出表现的,也可纳入评优范围:
(一)积极开拓业务领域,促进行业专业发展,以委员会名义取得政府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可或嘉奖的;
(二)积极参与立法工作获得高度肯定,以委员会名义获得人大或其他委托单位高度评价的;
(三)参与社会公益工作,贡献杰出,以委员会名义获得政府机关嘉奖的。
第五十一条 创新委根据专业委员会实际情况,提出拟表彰“优秀专业委员会”候选名单,对应主任为“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负责表彰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讨论后,联合报本会会长会审议确定最终评优名单。
第五十二条 每次评选应在每个专业委员会中选取20%(按比例四舍五入)的委员作为优秀委员。如无合适人选,可放弃评选。在考评期间累积积分排名在最后的5%专业委员会,该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均丧失当次优秀委员的评选资格。
第五十三条 优秀委员评选以委员日常工作表现为依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积极履行委员职责,配合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工作;
(二)考评期间内至少完成一份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务价值的论文或专业文章;
(三)积极促进专业委员会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和推广。
第五十四条 优秀委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推选候选名单;创新委、负责表彰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候选名单进行评定提出建议名单,最后报本会会长会审议确定。
第五十五条 优秀专业委员会、优秀专业委主任及优秀委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在本会网站上公示,并由创新委组织荣誉证书颁发仪式。
第五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在本会网站予以公示:
(一)无正当理由在一个工作年度内累计二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除外;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的除外;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处分和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不完成或经催告后不能按时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五)假借专业委员会名义或利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谋取私利或给本会和专业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或者调离深圳市执业的,或者未进行律师执业年检注册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专业委员会规则和本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被取消委员资格的自动丧失副主任、主任资格。
第五十八条 创新委每季度依据专业委员会活动积分情况对专业委员会进行考评。
每季度积分排名较后,且积分低于所有专业委员会平均得分的60%的专业委员会,创新委将向该专业委员会发出书面提示函。
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得分均低于全部专业委员会平均得分的60%且排名在最后5%的专业委员会,创新委将向该专业委员会发出警示函,予以警告;经警告后下一季度得分低于全部专业委员会平均得分的60%且排名在最后5%的专业委员会,其主任必须辞职,并由创新委确定主任人选或在该专业委员会中进行改选或增补,同时在本会网站公示。
由于考评原因辞职的专业委员会主任不得参加本会下一届所有专业委员会的竞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和本专业委员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述选举组织者是指换届期间专门成立的专业委员会换届筹备工作小组,在创新委成立后是指创新委主任团队。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各专业委员会的产生及其日常活动应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