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0年7月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26日深圳市律协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年1月23日市律协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通讯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履行监事会对本会财务资产的监督职能,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是由9名以上本会会员组成,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监事。
监事会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为本会个人会员,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2、应当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或者经验;
3、热心财务资产监督工作,乐于奉献;
4、未受到过律师行业处罚或者司法行政处分。
第四条 监事会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副监事长兼任,副主任由监事兼任,委员会从报名参与监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人员中择优选定主任助理、秘书等职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顾问若干名,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并任命。
第五条 监事会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与同届监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监事会的决定对本会会费或者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
(二)组织对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进行离任审计;
(三)根据监事会的决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的特定事项实施专项审计;
(四)监督本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实施;
(五)审核本会的财务资料;
(六)对本会财务的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提出考核建议或者意见;
(七)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专门委员会实行常态工作制和专项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除第六条第(二)、第(三)项、第(七)项实行专项工作方式外,其他职责实行常态工作制。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当为本工作委员会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监事会秘书应当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并将财务执行情况的信息及时通报各位委员。
第九条 各委员应本着高度的责任感,认真查阅秘书处通报的本会相关财务报告或报表等资料。适时掌握本会财务收支状况。
各委员应当在查阅上个月或者上季度的财务资料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或者建议以书面方式报告给主任或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
第十条 专项监督工作实行会议制,主任应将监事会议的专项监督事务与副主任协商,拟定出讨论的议题或者方案提交给全体委员讨论。监事会秘书应将决定讨论的会议议题和相关文件提前三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第十一条 专项监督工作会议时,各委员应积极参与,充分发表监督意见,为拟监督的事项提供专业的指导或建议,并将讨论的结果形成会议纪要报告监事会。
本工作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监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协会根据财务制度列支和管理,经主任申请,监事长审批后,予以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自监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