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创新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2022年4月23日第十一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第一条 为夯实深圳律师专业基础,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开拓法律服务新领域,研发法律服务新产品,加大法律服务推广力度,鼓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创新服务模式,推动法律服务转型升级,结合深圳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设立“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创新与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业务创新与发展基金”),制定业务创新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在会费账户中设立“业务创新与发展基金”专项资金,依照“多方筹集、民主议定、公平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业务创新与发展基金的来源:
(一)会费提取;
(二)律师、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向政府申请的专项经费或资助;
(四)其他有关业务创新与发展的收入或来源。
第四条 从2021年当年经费结余中优先提取300万元作为启动基金。
以后每年从上一年度经费结余中提取20%,列入业务创新与发展基金,基金规模达到500万元时,暂停从上一年度经费结余中提取。
第五条 上年度结余的业务创新与发展基金自然转至次年的业务创新与发展基金。
第六条 本会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单位给予业务创新与发展基金适当的捐赠、拨款等支持,以帮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获得更多的业务拓展、业务发展机会。
第七条 本会财务部门在接受对业务创新与发展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本会可对业务创新与发展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予以表彰。
第八条 业务创新与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本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开展;
(二)与法律服务有关的业务标准、业务规范、业务创新、业务研究、业务成果、业务拓展、专业课题、专业建设等工作开展;
(三)有助于打造深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专业品牌的研讨会、论坛、高峰会等会务活动;
(四)与法律服务推广有关的业务合作、业务宣介等业务活动;
(五)法律服务创新领域评选、奖励等表彰活动;
(六)有利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创新服务模式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业务创新与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深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创新与发展之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对于在推动律师业务创新与发展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或个人,本会可以根据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的提议使用本基金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 业务创新与发展基金的使用由本会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按本会相关财务制度报批审核后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 业务创新与发展基金立项超过10万元的,应提交必要性、可行性报告,按本会相关财务制度报批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业务创新与发展基金的管理由本会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十四条 本会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应就基金的现状和使用情况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并根据相关财务制度予以公开,接受全体律师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应对业务创新与发展基金的每一笔使用情况建立档案并永久保管。
第十六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发展和职业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有关业务创新部分的经费使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