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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程序指引

(2012年11月1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3月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年3月21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是指:实习人员实习一年期满,经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向本律师协会提交考核申请,由本律师协会申执委结合该实习人员提交的考核资料而对其进行的面试考核活动。

实习人员参加面试考核时,按照本指引确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小组

第三条 面试考核由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小组由三名或五名考官组成,自考核评议团成员中择选。原则上,每次考官构成中须有一名理事、监事、党委或纪委委员、申执委成员,组长由其中一名成员担任,组织本场面试考核工作,主持考核小组的合议。

第四条 考核小组中的组长主持面试考核的流程工作,各考官均有权对面试人员发问及作出评判。经组长提议,也可由本次考核小组考官轮流主持当次面试考核流程工作。

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答辩情况,按照本会确定的面试考评表所列明的考核标准,采取合议制的形式进行评定,以考核小组的集体合议决定作为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考试内容

第五条 面试考核采取电子考核(简称“机考”)和现场考核(简称“面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机考的主要内容为“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两环节面考的主要内容为“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面试考核考官可根据面试人员答题情况,有权就“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进行补充提问和考核。

第七条 政治素质的考核。包括: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知识掌握情况;中国共产党党史、国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律师职业观、价值观;社会责任感;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道德品行的考核。包括:有无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相关规定掌握程度;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执业素养的考核。包括: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包括:集中培训参加情况;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考核流程

第十一条 面试人员应先参加机考,后参加面考。

第十二条 面试人员参加机考时,由市律协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包括身份核对、机考码发放、考场纪律和答题结束后的审核及分数确认等现场工作。

第十三条 机考按照《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机考操作指引》进行。

第十四条 面试人员参加机考且分数合格后,由市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根据本场面试整体安排,引导面试人员进入面考。

第十五条 主考官请面试人员步入面试席就座参加面考,并观察其仪态、举止及涵养。

第十六条 主考官向面试人员明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在得到面试人员回复不申请回避后,主考官宣布考核开始。如面试人员申请回避,由秘书处或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七条 考核开始后,主考官请面试人员用2-3分钟的时间对自己个人信息、学习和工作背景、实习经历以及个人性格、爱好等作简要介绍。各考官应着重考察其语言表达能力及逻辑思维。

第十八条 面试人员自我介绍完毕后,考官可以就面试人员自我介绍过程中所披露出的信息进一步提问,以对其进行全面判断。

第十九条 执业素养考核围绕第九条提问,面试人员回答。通过面试人员的回答,综合判断其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等。

考核要求: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律师工作程序和基本技能;能够清晰、明确地表达观点,准确把握问题核心,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简练、准确、流畅,能够良好的与考官交流互动;仪表端庄、举止得体、大方自信、从容沉稳。

第二十条 实习表现考核围绕第十条提问,面试人员回答。通过面试人员的回答,综合判断其集中培训参加情况;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等。

考核要求:工作日志、实务训练材料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内容全面,指导律师的指导意见、实习评价客观准确,面试人员已掌握、能理解、能运用从事律师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一条 面考时,考官提问与面试人员回答,均应尽量简洁;面试人员应答偏离主题时,考官可要求面试人员停止回答该项问题。组长应根据现场情况把控节奏与时间,必要时,可直接引领提问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条 主考官提问完毕后,可以征询其他考官是否尚有问题发问。如其他考官均无问题发问,主考官应将流程导引至下一考核环节。

第二十三条 “实习表现”内容考核完毕后,主考官应宣布提问阶段结束,并告知面试人员现在由各位考官合议、汇总评分及点评意见,面试人员可在考场外稍事休息,待结果产生后再通知其入场宣布点评意见及面试考核结果。

第五章  评分标准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核,应当按照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面试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二)面试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三)面试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四)面试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四项得分累计为最终得分。

(一)最终得分60分以下,或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任意单项得分低于15分的,为不合格;

(二)最终得分60分及以上,且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任意单项得分不低于15分(含15分)的,为合格;

(三)最终得分85分及以上,且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任意单项得分不低于15分 (含15分)的,评定为优良。

 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面试人员退场后,考官依公平公正、客观原则,独立发表考核意见。如有必要可在组长的主持下,进行合议。根据合议结果,填写《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估表》,并汇总形成《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结果汇总表》。

第二十七条 考官在面试考核系统填写、签署《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结果汇总表》。《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估表》提交后不可修改、取回。

第二十八条 考官不得拒绝作出考核结果。考官拒绝提交《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估表》或拒绝在其上填写考核结果并签署的,视为弃权,该面试人员的面试考核结果将依照已提交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估表》统计。如已提交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估表》不少于两份且结果一致,则该两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估表》所体现的结果即为面试人员的面试考核结果;如已提交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估表》未达到两份或虽已达到两份但结果不一致,本次面试考核无效。

二十九 主考官综合各位考官的评议及点评情况,在面试考核系统中对面试人员作评语。

第三十条 面试考核结果统计完毕且对面试人员的点评结果产生后,主考官应通知该面试人员入场听取点评及面试考核结果。

第三十 面试人员进场后,主考官应综合考官意见、结合面试人员表现对其面试考核情况进行点评,客观地指出面试人员展现出的优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鼓励其继续发扬之处,提醒其注意改进之处,对其作出正确引导。

第三十 点评结束后,主考官应向面试人员宣布其本次面试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宣布完毕后,主考官宣布面试考核结束,请面试人员退场。

 附则

第三十 本指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解释。

第三十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