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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程序指引

(2012年11月1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3月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评估标准指引》规定,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面试人员参加面试考核时,由考官依照本指引所确定程序,对参加面试的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以统一面试考核流程,确保对全体面试人员的程序适用公平。

第二章  考核小组

第三条  考核小组负责对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核小组由三名或五名考官组成,自考核评议团成员中择选。原则上,每次考官构成中须有一名的理事、监事、党委或纪委委员,组长由其中一名成员担任。

组长主持面试考核的流程工作,各考官均有权对面试人员发问及作出评判。经组长提议,也可由本次考核小组考官轮流主持当次面试考核流程工作;负责主持的考官,即为当次面试考核的主考官。

第四条  除面试人员自我介绍外,考官提问与面试人员回答,均应尽量简洁;面试人员应答偏离主题时,考官可要求面试人员停止回答该项问题。组长应根据现场情况把控节奏与时间,必要时,可直接引领提问至下一考核环节。

第三章  面试人员进场

第五条  面试人员进场后,应先于门口处等候。由组长安排现场工作人员领取其身份证或实习证,并转交考核小组。面试人员未携带身份证件的,组长告知其停止参加本次考核,下次参加考核时间由秘书处另行安排。

第六条  核实面试人员身份后,主考官请面试人员步入面试席就座,以此考察其仪态、举止及涵养。

第七条  面试人员就座后,主考官要求面试人员将工作日志及实务训练材料原件交现场工作人员,由之转交考核小组。面试人员未携带工作日志及实务训练材料原件的,主考官告知其停止参加本次考核,取消其面试考核资格。考官应在面试成绩单上注明取消面试考核资格的原因,面试成绩为不合格。

第四章  面试考核

第八条  面试人员提交工作日志及实务训练考核材料原件后,主考官宣布面试考核开始。

第九条  面试考核开始后,主考官应结合“个人展示环节”考核目的,首先要求面试人员用2-3分钟的时间对自己个人信息、学习和工作背景、实习经历以及个人性格、爱好等作简要介绍。一般而言,该环节面试人员的自我介绍不应少于2分钟。考官应着重考察其语言表达能力及逻辑思维。

第十条  面试人员自我介绍完毕后,考官可以就其自我介绍过程中所披露出的信息进一步提问,以对其进行全面判断。与此同时,考官亦可以依照《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估表》“个人展示环节”所列考核项目对面试人员提问。

通常情况下,诸位考官提问问题合计以不超过三个为宜,如考官已对面试人员表现形成判断,亦可不再提问。

第十一条  “个人展示环节”结束后,主考官应以明确方式,将考核流程引导至“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环节”,诸考官亦可轮流提问。提问时,考核题目可随机在题库内抽取,亦可由考官依照对考核项目的理解、以自身掌握信息为基础随机设定题目。

本环节,考官选用题库内抽取题目不应高于本环节全部提问问题的50%比例。通常情况下,每一考官对面试人员可提问一至三题。考官所提问问题应涵盖全部考核项目,且应注意对时间的掌控。如考官通过面试人员就其他考官发问的应答已对面试人员表现形成判断,亦可不再提问。

第十二条  经考官提问后,主考官认为可对面试人员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形成判断的,应以明确方式,将考核流程引导至“律师实务环节”。考官应着重审查面试人员提交的工作日志、实务训练考核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及此二者与面试人员提交的《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实习工作日志表》、所在实习人员事务所出具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复印件之间的对应性,并可就其中实体性专业技能及程序性专业技能内容向面试人员提问,以甄别是否存在虚假实习的情况。对于面试人员表述在实习过程中所掌握的职业技巧或依工作日志、实务训练考核材料载述,该面试人员应当掌握的职业技巧或专业技能,考官应提问。

本环节,每一考官对面试人员的提问不应少于两个,但不应多于四个,且应兼顾对考核项目的全面覆盖。提问时,考核题目可随机在题库内抽取,亦可由考官依照对考核项目的理解、以自身掌握信息为基础随机设定题目。本环节中,考官选用题库内抽取题目不应高于本环节全部提问问题的50%比例。

第十三条  主考官根据问答情况,认为可以对面试人员律师实务环节作出判断的,应将考核流程引导至“沟通协调和应变能力环节”,并主导提问。通常情况下,每一考官对面试人员可提问一至两题。提问时,考核题目可随机在题库内抽取,亦可由考官依照对考核项目的理解、以自身掌握信息为基础随机设定题目。考官选用题库内抽取题目不应高于本环节全部提问问题的50%比例。考官所提问问题应涵盖全部考核项目,且应注意对时间的掌控。如考官通过面试人员就其他考官发问的应答已对面试人员表现形成判断,亦可不再提问。

第十四条  每一考核环节中,主考官提问完毕后,应征询其他考官是否尚有问题发问。如其他考官均无问题发问,主考官应将流程导引至下一考核环节。

第十五条  “沟通协调和应变能力环节”考核完毕后,主考官应宣布提问阶段结束,并告知面试人员现在由各位考官汇总评分及点评意见,面试人员可在考场外稍事休息,待结果产生后再通知其入场宣布点评意见及面试考核结果。

第五章  点评意见及面试考核结果汇总

第十六条  面试人员退场后,考官依公平公正、客观原则,按照《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估表》所列明的考核标准独立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种。如确有需要,可以在组长的同意下,进行交流评议,但交流意见不影响考官的独立评判。考官应即时将考核结果在《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结果汇总表》填写、签署后交现场工作人员,以便及时准备对下一面试人员的考核。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估表》提交后不可修改、取回,工作人员亦不得接收考官对同一面试人员重复提交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估表》。

第十七条  考核小组采取多数票决制的形式进行评定,以多数票决定作为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考官不得拒绝作出考核结果。考官拒绝提交《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估表》或拒绝在其上填写考核结果并签署的,视为弃权,该面试人员的面试考核结果将依照已提交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估表》统计。如已提交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估表》不少于两份且结果一致,则该两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估表》所体现的结果即为面试人员的面试考核结果;如已提交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估表》未达到两份或虽已达到两份但结果不一致,本次面试考核无效。

第十九条  现场工作人员应即时将根据诸考官对每一面试人员评估结果汇总得出的该面试人员本次考核结果并填写于《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结果汇总表》,并由诸考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考官对《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结果汇总表》记载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即时将诸考官对该面试人员考核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估表》提供予提出异议的考官核对。经核对,《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结果汇总表》记载的考核结果正确的,考官应签署确认。考官拒绝签署的,应由其在《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结果汇总表》上自行书写拒绝签署的理由,并签署姓名、日期;考官不书写拒绝签署的理由的,由其他考官在《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结果汇总表》上注明并签署姓名、日期。

第二十一条  主考官综合诸考官的评议及点评情况,在《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结果汇总表》上对面试人员作出书面评语。

第六章  点评及面试考核结果宣布

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核结果统计完毕、且对面试人员的点评结果产生后,主考官应安排现场工作人员通知该面试人员入场听取点评及面试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面试人员进场后,应先于门口处等候,由主考官请其步入面试席就座。面试人员就座后,主考官应综合考官意见、结合面试人员表现对其面试考核情况进行点评,客观地指出面试人员展现出的优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鼓励其继续发扬之处,提醒其注意改进之处,对其作出正确引导。

第二十四条  点评结束后,主考官应向面试人员宣布其本次面试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宣布完毕后,主考官宣布面试考核结束,将面试人员身份证及工作日志、实务训练考核材料原件交现场工作人员转递面试人员,请面试人员退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