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4年4月28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组织广大律师参加业务创新与发展,提升深圳律师整体执业素质和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律师业务创新与发展,监督、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在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工作。
第三条 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向理事会提出专业委员会设立、调整及撤销的建议;
(二) 组建或改选专业委员会;
(三) 对律师执业实践中新出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提出研究计划、课题,并组织研究工作的实施;
(四) 对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进行指导,对研究成果、执业经验进行推广以及对专业委员会活动效果进行评价;
(五) 对会员业务成果和研究成果进行评价;
(六) 计划并组织实施律师业务研讨会、论坛等专题交流活动;
(七) 研究开发及推广律师业务产品;
(八)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的设置
第四条 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员会由不多于三十名普通委员和若干名特邀委员(即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至三名,主任助理一至二名。
第五条 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由执业三年以上、精通律师业务、在某一法律专业领域有较深造诣或业绩、热心律师公益和发展事业的律师组成。
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普通委员由各律师事务所推荐报名,经市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各专业委员主任为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特邀委员。
第六条 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资深律师、专家和学者担任顾问。
第七条 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的委员申请退出本委员会的,经本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报市律协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律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一年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
(二)无故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三)连续三年未发表著作且未在市一级以上(含市级)报刊发表文章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不宜再担任委员的。
第九条 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每年向市律协理事会汇报一次工作。
第三章 委员的职责
第十条 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本委员会会议,主持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本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会布置工作和通报工作情况;
(三)代表本委员会参加社会活动;
(四)提名副主任委员人选和提议撤换、增补委员;
(五)向市律协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本委员会的会议,享有表决权;
(二)推荐本委员会增补委员人选;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四)按时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完成分配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和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 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组织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每一专业委员会至少由十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至三名。具体选举办法由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另行制定,报理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某专业委员会一年内未开展有效的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的,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有权向理事会建议撤销该专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向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的经费由市律协拨款、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赞助、社会捐助和本委员会委员自筹等。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组织活动的经费由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统筹,各专业委员会应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律协理事会修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