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会员与代表联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0年7月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26日深圳市律协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年1月23日市律协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通讯会议第二次修订)
为了更好的发挥监事会会员与代表联络委员会的作用,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能有效运行,做到律师和律师代表意见及时反馈,规范监事会联络律师和律师代表的责任,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履行监事会与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络职能,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会员与代表联络委员会是监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会员与代表联络委员会是由9名以上会员组成,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副监事长、监事。
监事会会员与代表联络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为本会个人会员,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2、热心代表联络沟通工作,乐于奉献;
3、未受到过律师行业处罚或者司法行政处分。
第四条 监事会会员与代表联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副监事长兼任,副主任由监事兼任,委员会从报名参与监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人员中择优选定主任助理、秘书等职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顾问若干名,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并任命。
第五条 监事会会员与代表联络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与同届监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会员与代表联络委员会按照监事会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主动与律师和律师代表联络,征求意见,或听取律师和律师代表反映的意见。
第七条 监事会会员与代表联络委员会应及时有效全面客观的报告律师和律师代表的意见,供监事会议事参考。
第八条 监事会会员与代表联络委员会在向监事会报告律师和律师代表意见时,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 监事会会员与代表联络委员会在报告律师和律师代表意见时,可以一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监事会决策参考。
第十条 监事会会员与代表联络委员会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律师和律师代表应积极配合。律师和律师代表对联络委员会有意见时,可以直接向监事会予以反映。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员与代表联络委员会委员可以应邀参加律师协会各种活动和会议。律师协会开展的活动和举办的会议涉及广大律师切身利益时,应当主动邀请监事会或监事会联络委员会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员与代表联络委员会应当勤勉和忠实的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员与代表联络委员会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的各项会议和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如果经常缺席和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监事会可以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及《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进行罢免,撤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员与代表联络委员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由监事会秘书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和给予协助。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自监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