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2007年5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规范理事会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议事质量与效率,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二、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组成。监事长或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列席会议。监事长或监事是否列席会议由监事长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是否列席会议由会长决定。
三、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报告市司法局,并请市司法局派人参加会议。
四、会议通知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7天由秘书处用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全体理事和监事长。会议议题及其会议材料应当至迟在5天前由秘书处用电子邮件送达上述人员,文字材料则在会议召开时由秘书处提供给参加会议人员。
会议议题由秘书处草拟,在会议通知前报全体理事审定。
会议人员应当在会议前审阅会议议题及其会议材料。
五、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亦可以委任副会长一人代为主持。讨论或审议议题应当根据议题涉及的业务分工,由会长、分管副会长或理事介绍议题,并首先发表意见。其他理事应务必发表同意与否的意见。同意的不再发表详细意见,不同意的应当提出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案或主要措施。
六、讨论或审议议题应当作出明确清晰的结论,需要执行的事项应当提出具体的执行方案。
七、对议题的表决一般采用口头形式,特殊事项应当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形式。
八、表决议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处理。
九、会议议题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征求列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的意见。监事长或监事可以发表意见,也可以提出与议题有关的建议。
十、会议应请出席会议的市司法局人员发表意见。
十一、会议由理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起草会议纪要,送秘书长审查后报会长审批签发,并在签发后7个工作日内用电子邮件送达理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
十二、有关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的其他规定遵从《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