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定义】 本办法所指会费,是指由本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每年向本会交纳的会员费,不包括本会的其他经费。
第三条【适用范围】 对本会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缴费义务】 本会会员应当依照本会章程规定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五条【基本原则】 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坚持规范、公开、透明、节约、民主,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最大限度提高会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会费类别】 本会会费包括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团体会员会费是指依法在深圳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缴纳的团体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是指依法在本会注册的个人会员缴纳的个人会费,个人会员的范围由本会章程规定。
第七条【会费标准】 会员的会费标准由本会理事会提出,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按以下标准收缴:
(一)团体会员会费:5000元/年/家;
(二)个人会员会费:2000元/年/人。
上述会员会费包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
公职律师个人会员、法援律师个人会员和公职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暂缓收缴本会会费。
第八条【会费收缴时间】 会费按律师考核年度集中收缴。每年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为一个计费周期。每一个年度的会费缴纳,应当在当年的考核结束之前完成。
成为本会会员时间不满一个会费收缴年度的,当年会费按月数计算,自成为本会会员时收取。成为会员当月不予计算会费。
第九条【收缴要求】 本会会员应当依照本会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会费的收缴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收取的会费应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条【会费的减免】 本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会员减免当年会费600元/人:
(一)在本会完成实习并通过深圳市司法局首次申请律师执业,且执业证发证日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个人会员;
(二)会费收缴当年4月1日(含当日)年满65周岁以上的个人会员;
(三)会费收缴年度计费期间内分娩的个人会员。
符合第一项条件的个人会员仅可享受一次减收,同一收缴年度内第一项、第三项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执业变更缴费】 在一个计费周期内,会员执业发生以下变化的,会费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从本省其他地市律师协会转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已在转出地市律协缴纳个人会员会费的,可向本会说明情况并附相关缴纳会费证明后不再重复交费;在转出地市律协尚未缴费的,则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缴纳会费。
(二)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成为本会会员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缴纳会费。
(三)从本市转出到其他省、市执业或注销执业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予退费。
(四)两个或多个团体会员合并为同一个团体会员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已经缴纳的不予退费;
(五)一个团体会员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团体会员的,新设立的团体会员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重新执业】 重新申请执业的律师,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特殊情形】 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被律师协会处以中止会员权利行业处分的,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会费。
被暂缓年度考核的会员,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申请退费】 会员重复或超额向本会交纳会费,可以向本会书面申请退还重复或者超出会费标准的部分。经核查属实的,本会应予以退还。
第十五条【不予退费】 会员资格终止的,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预、决算制度】 本会实行会费预、决算制度。本会理事会应当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会费预算计划,年终编制会费决算,经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财务规范】 本会建立会费收支专用账户,按照国家的有关财会制度管理和使用。
本会秘书处应当将本会每月经费开支的明细账报本会监事会及深圳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八条【会费使用范围】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上缴上级律协会费;
(二)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
(三)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四)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五)律师行业宣传;
(六)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本会内设机构活动;
(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八)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开展业务培训和出版刊物;
(九)特殊困难会员补助;
(十)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一)秘书处办公经费及人员开支;
(十二)党的建设工作;
(十三)经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九条【会费监督】 本会监事会应当依照本会章程对会费收缴、使用、管理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
会费决算应当经本会监事会聘请的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
第二十条【报告】 会费的收支情况及审计结果应当由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不缴费处理】 会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会费缴纳义务的,本会可以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足额交纳会费;
(二)训诫;
(三)通报批评;
(四)停止或部分停止该会员的会员权利,相应减少或不提供由本会提供的各项福利;
(五)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不予或暂缓考核;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律协规定存在冲突,以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律协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自2024年3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