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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2004年11月2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实施律师教育培训计划,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在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上报律协备案,经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协可统一上网公布。

二、会员每参加一次律师事务所举行的业务培训或研讨会计2个学分,但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个学分。

三、律师事务所的教育培训计划经上网公布,律协组织工作人员或非该律师事务所会员要求参加的,该律师事务所应予以接待。

在对具体案例进行研讨时,不宜对所外人员公开的除外。

四、律师事务所举行教育培训要求参加活动人数较多的,该律师事务所应当提前两周向律协递交使用律协会所的申请,由律协进行统一安排。

五、会员参加律师事务所业务培训或研讨会的,该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参加活动会员的登录册上注明活动时间、活动内容,并统一交由律协加盖培训登录章。

六、律师事务所举行业务培训或研讨会应当备份签到册与会议纪要,并递交律协备案。

七、律协对于虚报教育培训计划的律师事务所,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多次虚报或者拒不递交教育培训计划的,律协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八、律协每年将组织律师事务所开展经验交流,教育培训取得显著成果的律师事务所,将直接作为评选教育培训先进律师事务所的候选所。

九、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