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公共关系与宣传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年9月2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监事会监督职能有效运转,及时宣传报道监事会的各项工作,加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公共系与宣传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承担监事会对内对外宣传工作,对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除监事以外的9名以上本会个人会员组成。
监事会公共关系与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本会个人会员,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二)未受到过律师行业处分或者司法行政处罚;
(三)热心公共关系与宣传工作,乐于奉献。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副监事长兼任,副主任由监事兼任,委员会从委员中择优选定主任助理、秘书等职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顾问若干名,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并任命。
第五条 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与同届监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报道监事会日常监督工作以及重大活动;
(二)以全国、省、市律协监事会重大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报道,展示深圳律协监事会的工作成果及风采;
(三)参与编写与编辑《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简报》《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画册》《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视频》等专项宣传工作;
(四)在全国律师杂志、广东律师杂志、深圳律师杂志、律协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投稿;
(五)负责监事会对内外发布的工作信息、动态等材料的校稿审核工作;
(六)协助监事会与外界的沟通交流;
(七)组织、策划监事会相关联谊活动,增强监事会下设各工作委员会的融合、协同,提高监事、非监事委员对监事会的认同感;
(八)监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委员会会议,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分配工作;
(三)组织委员会委员集体考察、调研等各项活动;
(四)根据监事会授权,以监事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副主任代行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以自身的言行,维护律师行业、监事会以及委员会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深圳律师服务;
(二)积极、认真完成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不得利用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牟取不当利益。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司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律师行业纪律处分的;
(四)自行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拒不接受委员会分派的任务的;
(六)在任期内连续两次不参加委员会会议,或在任期内累计三次不参加委员会会议;
(七)在任期内累计两次未完成主任、副主任布置的工作的;
(八)有《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列举的不适宜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应监事会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及临时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监事会根据财务制度列支和管理,需符合协会财务报销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自监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