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代表提案办法
(2013年3月1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深圳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保证律师代表提案的质量,及时、准确、规范地处理提案工作,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并结合深圳市律师协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深圳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本办法提出的对深圳市律师各方面工作的提议。
第三条 提案的提出:
(一) 律师代表提出的提案,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二) 10名以上的律师代表可以提出提案,不足上述人数的不能列为提案。
(三) 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我市的法制建设、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律师执业素养的提高、律师业务和管理工作、深圳市律师业的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为常设性机构,是律师代表提案交办部门,负责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及闭会期间提案受理,提出拟办意见,督促承办部门办理提案,起草提案受理、办理情况报告并向代表大会汇报。
第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律师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表决前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超过截止时间的不列为本次代表大会的提案。
需交付大会表决的提案,应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将提案提交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提案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统一接收并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
不同意立案办理的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即时说明理由并回复代表;同意立案办理的由提案审查委员会于10日内提出交办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六条 承办部门对独办提案,直接答复提案者;对分办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提案者。
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10日内,向交办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部门。
第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接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案人。答复意见应由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办理工作结束后,答复意见须同时抄送交办部门和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立卷归档。
第八条 提案的立案原则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符合深圳律师业的实际情况。
(二) 深圳市律师协会职能范围内能够办理或协助办理的事项;
(三) 具有实际价值和作用;
(四) 关系律师行业及律师的切身利益。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能作为提案:
(一) 与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问题;
(二) 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第十条 提案涉及的问题属于深圳市律师协会职权范围内的,由深圳市律师协会负责处理;提案属于有关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由深圳市律师协会报请该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提案办理结束后,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在下次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提案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提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