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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青年律师发展扶助基金管理办法

(2010年4月10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5月20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九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帮助深圳市青年律师的成长与发展,正确、有效的筹措、管理及使用深圳市青年律师发展扶助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在会费账户中设立“青年律师发展基金”专户,依照“多方筹集、民主议定、公平合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

具体筹措方式为:市律协从历年会费积余中提取50万元作为创始基金,以后每年从当年收取的会费中提取50万元,列入年度会费预算。基金规模达到200万元时,当年不再提取。本基金也可以接受会员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表彰与奖励外,本发展基金的使用对象为已取得深圳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律师并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市律协注册会员;

2、执业未满五年(虽执业满五年,但在深执业未满三年);

3、未满三十五周岁;

4、年实际收入不超过10万元(税后)。

第四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发展基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五条  发展基金的来源(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如下:

(一)会费提取;

(二)律师、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基金孳息。

第六条  上年度结余的发展基金自然转至次年发展基金账户。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青年律师在从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因经济困难需要援助的:

(一)受市律协指派参加国内外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二)受市律协委托和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进行的交流学习活动;

(三)响应国家号召为经济不发达地区提供法律服务;

(四)面向符合基金使用条件的律师开展集体业务培训及各类专项讲座;

(五)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其他需要使用发展基金的情形。

对培养青年律师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市律协可以根据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的提议使用发展基金给予表彰或奖励;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每年度可以根据全市青年律师的业务发展需要,经市律协理事会批准后,使用发展基金对青年律师开展研修培训,培训对象的条件可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八条  下列对象或情形不属于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不再是市律协注册会员的律师;

(二)参加的培训或交流活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三)在发展基金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曾受过或正在受到市律协行业纪律和行业处分的;

(五)曾受过或正在受到政府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的;

(六)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追究的;

(七) 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不需要使用发展基金的情形。

第九条  每位青年律师两年内只能享受一次针对个人的发展基金的资助(参加集体业务培训或被市律协表彰奖励的除外)。

第十条  国内培训的资助不超过人民币0.5万元/每人,国外培训、交流活动的资助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每人。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更高额度资金资助的,须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报请市律协理事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一条  对培养青年律师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经申报评议后,可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年表彰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5人)。

第四章  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青年律师因出现本办法第七条之情形,需要发展基金援助的,应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报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二)由律师事务所向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提出申报申请,并出具申请人符合申请基金条件与申请文件真实性的证明;

(三)由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讨论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金使用条件的青年律师报经市律协理事会审议后决定,由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应从以下方面查实:

(一)申请人的资格;

(二)申请事项所依据的市律协文件、培训邀请函、交流邀请函,以及相关的计划和实施办法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五)项情形的费用开支,应由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提出相关使用意见,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流程申请支付。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在收到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向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申报。 

第十六条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金使用条件的,或者市律协理事会审议不同意使用发展基金的,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应在做出决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有新的证据或材料需要补充的,可自接到书面回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是否提交市律协理事会审议,由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基金的监管

第十七条  发展基金只能用于青年律师的成长与发展之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发展基金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驳回其申请,情节严重的,移送市律协纪律与惩戒委员会查处。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承担因弄虚作假而对发展基金造成的相应损失和后果;同时,市律协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应根据行业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  发展基金的现状和使用情况应作为向理事会、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接受全体律师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律协鼓励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给予发展基金适当的捐赠,以帮助青年律师获得更多的培训和进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    市律协秘书处应对每一笔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建立档案并永久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市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