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评估标准指引
(2012年11月1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3月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相关管理规则规定,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实习人员参加面试考核时,由考官依照本指引所确定标准,对参加面试的实习人员面试表现作出评判,以核定其是否熟练掌握了律师业务的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能力。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 考官在对面试人员考核时,应依照《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估表》所列考核环节次序逐项目对面试人员考核,并依照考核情况分别作出“优良”、“合格”、“一般”、“较差”、“差”判断。
第四条 考官应依照对面试人员表述及对问题应答所形成的观感,即时比照《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估表》内考核项目作出判断,并同步对每一环节作出综合评议,提出点评意见。考官对面试人员填写考核结果或汇总得分时,应保持静默。考官应尽量杜绝面试结束时回溯评议、点评。
第五条 各环节考核完毕后,考官应汇总面试人员各环节综合评议结果,得出面试人员本次面试考核综合总评结果,并填写于“考核结果”栏目。
第三章 个人展示环节评估标准
第六条 举止、仪态项目中,在着装上,男性面试人员应以西装、衬衣、领带的正装搭配为宜,女性面试人员应以得体、大方的职业套装搭配为宜;在仪表上,应发型整齐、面容整洁;在仪态上,步履应从容稳健、入座后应姿态端庄挺直,随身物品应放置座位旁。考核标准为:
优良:仪表端庄、举止大方得体,表现出良好修养,自信并具亲和力,符合律师职业专业形象要求。
合格:仪表规范,举止表现出基本的礼节,符合通常职业的一般形象要求。
一般:仪表、举止不完全规范,表现羞怯、拘谨。
较差:仪表、举止不得体,缺乏礼貌与基本素养,缺乏自信与亲和力。
差:仪表、举止不符合专业人士的基本职业要求,缺乏礼貌和基本素养,没有自信与亲和力。
第七条 语言表述项目中,语言表述用词应规范、简练,不应过多出现停顿或语气助词;吐字发音应清晰、明确,应答能够切合考官节奏。考核标准为:
优良:语言规范,表达清晰、流畅、精练,具有影响力和感染力。
合格:语言比较规范,能明确表达核心内容。
一般:语言不规范、表达不清楚,经一次补充或修正能表述所需透露的信息。
较差:语意表述含糊不清,需要反复补充、修正才能表达所要透露的信息。
差:语意表述不清,经反复补充、修正仍不能表达所要透露的信息。
第八条 心理状态项目中,对考官发问应沉稳从容应答,能够对自己的性格状态有明确的认知,对自身能够适应本行业的优势及需要提高的部分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不确定状态有较充足的准备。考核标准为:
优良:应答自信、从容、沉稳,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优点及缺点,对自身与行业的适应度及未来的不确定状态有明确的认识。
合格:能自如应答,对自身与行业的适应度及未来的不确定状态有基本的认识。
一般:能基本做出作出切合题意的应答,对自身与行业的适应度及未来的不确定状态认识不全面。
较差:应答不能切合题意,对自身与行业的适应度及未来的不确定状态缺乏一定的分析和认识。
差:应答偏离题意,羞怯、紧张,对自身与行业的适应度及未来的不确定状态没有一定的分析和认识。
第九条 展示内容项目中,面试人员应在考官指定的时限中全面、完整地传达出考官所希望了解的个人信息、学习和工作背景、实习经历以及个人性格、爱好及今后的职业规划等信息。对提问问题能够把握核心,准确理解及应答。考核标准:
优良:能够在指定的时间内清晰、完整地表述,全面展示考官发问希望了解的内容。
合格:能够在指定的时间内基本清楚、正确地回答出考官发问希望了解的大部分内容。
一般:经补充、修正后,在指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整地介绍考官发问希望了解的内容。
较差:表述过于简略或逻辑次序混乱,对考官发问希望了解的内容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考官无法明确了解相应信息。
差:表述过于简略,逻辑混乱,不能理解考官发问希望了解的内容,考官不能了解相应信息。
第十条 个人魅力项目中,考官应对面试人员在本环节应答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综合能力、状态进行整体评价。在该环节中,考官应结合面试人员的教育、工作、生活经历等背景,以相对对应及客观的标准对面试人员作出判断。考核标准:
优良:与考官形成融洽的交流或互动,语言表述或肢体语言运用得当,富有感染力。
合格:能与考官形成交流或互动,语言表述或肢体语言运用适宜。
一般:不能完全回应考官的交流或互动,缺乏可辅助的肢体语言。
较差:不能与考官形成有效交流或互动,表述与肢体语言运用较为不当,缺乏感染力。
差:与考官交流吃力,不能形成互动,表述与肢体语言运用不当。
第四章 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环节评估标准
第十一条 职业荣誉感、责任感项目考核标准:
优良:具备良好的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及对于职业荣誉感、责任感产生的基础有清晰地理解与阐述,对于如何塑造律师职业形象及维护律师职业荣誉有明确的、符合职业规范要求的认识。
合格:具有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对于如何塑造律师职业形象及维护律师职业荣誉有一定的认识。
一般:对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认识不足,对塑造律师职业形象及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的必要性认识不全面。
较差:对律师执业荣誉感、责任感认识较差,对律师职业荣誉感及职业荣誉感产生的基础认知模糊。
差:对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认识差,对律师职业荣誉感及职业荣誉感产生的基础认知不准确,不能清楚地阐述如何塑造律师职业形象及维护律师职业荣誉。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理想项目考核标准:
优良:对律师的执业理想有明确的理解与认知,对如何实现并信守执业理想有明确规划。
合格:理解律师的执业理想基本内容,有实现执业理想的初步规划。
一般:不能清晰阐述执业理想及实现执业理想的途径,实现执业理想的初步规划不清晰。
较差:阐述律师的执业理想含糊,对执业理想规划模糊。
差:不能阐述律师的执业理想,无对执业理想实现途径的规划。
第十三条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项目考核标准:
优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及根本保证有明确的理解和认识,完全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合格: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及根本保证有明确的理解和认识,具备一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般: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及根本保证没有明确的理解和认识。
较差:不能清楚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及根本保证中的内容。
差:不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追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及根本保证中的内容
第十四条 执业规范项目考核标准:
优良:对包括重要性、工作程序、方法、主要禁止行为等在内的律师执业规范有全面的认识,能够正确回答考官的全部提问。
合格:了解律师执业规范规定,能够正确地回答考官大部分提问。
一般:不能清晰了解律师执业规范规定,经提示或补充后仍不能正确回答大部分考官提问。
较差:对律师职业规范的认识模糊,经提示或补充后,仍无法清晰描述其中内容。
差:对律师执业规范的认识不正确,不了解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职业道德项目考核标准:
优良: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内容清楚及全面了解,能全面、正确回答考官提出的全部问题。
合格: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内容有比较清楚认识,能较全面地回答考官提出的大部分问题。
一般: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内容不够清楚,经提示后仍不能回答考官提出的大部分问题。
较差: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内容认知模糊,经提示后仍不能正确回答考官提出的问题。
差: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内容认知不正确,不能回答考官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五章 律师实务环节评估标准
第十六条 工作日志项目中,工作日志是考察实习人员实习状况、实习真实性的依据材料之一。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实习人员工作日志制度,由实习人员填写实习工作日志,并由指导律师签署意见。实习日志应当与面试人员的实习过程相对应,载述时间与内容范围应涵盖实习期间。对本项目的考核,由考官结合面试人员提供的材料原件,根据执业经验和逻辑规则进行判断。考核标准:
优良:工作日志原始记录载体真实、全面,与工作日志统计表相互印证,指导律师按规定时间及时做出指导意见,对实习人员的评价与考官考核感受完全相符。
合格:工作日志原始记录载体真实,指导律师能按规定作出指导意见,对实习人员评价与考官考核感受大部分相符。。
一般:工作日志原始记录载体不完全真实,指导律师未严格按规定作出指导意见,对面试人员评价不客观真实。
较差:工作日志原始记录载体不真实,指导律师对面试人员评价不客观真实。
差:无工作日志原始记录载体,或原始载体与工作日志统计表不能相互印证,或无指导律师对面试人员评价。
第十七条 实务训练项目中,实务训练考核材料是考察实习人员实习状况、实习真实性的依据材料之一。该材料应当证明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真实状况以及实习期届满的实习成效,应包括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全部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点评意见。该材料应按律师对外提供法律服务的装订规范整理装订成册。
实务训练考核材料复印件须由律师事务所盖章,并核对原件;其中,应包括(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5次(包括本数,下同)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不少于3次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不少于10次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等实务训练项目的活动记录、工作文书、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以及其他根据实际情况而要求的实务训练材料。对本项目的考核,由考官结合面试人员提供的材料原件,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自行判断。考核标准:
优良:实务训练材料原始记录载体客观真实,实务训练材料符合律师对外提供法律服务的装订规范并整理装订成册、目录与内容对应、内容全面,能反映实习人员已全面掌握从事律师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有全面的认识和理解,表现出良好的学习能力。
合格:实务训练材料原始记录载体客观真实,实务训练材料整理装订成册,能反映实习人员已基本掌握从事律师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一般:实务训练材料原始记录载体不完全客观真实,不能完全反映面试人员具备从事律师职业所需要的大部分专业知识。
较差:实务训练材料不客观,未能整理成册或训练内容欠缺、训练内容次数不足,欠缺实习心得体会及指导律师点评意见,不能反映面试人员对从事律师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有充分了解。
差:伪造实务训练材料,材料混乱,完全不能反映面试人员对从事律师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有了解,相关知识点模糊,不熟悉实务工作。
第十八条 洽谈技巧项目中,考官应了解面试人员既往会同指导律师参与业务洽谈的情况,考察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体会及学习到的洽谈技巧是否已相较实习之前有较大提升,是否已可满足独立执业的基本需求。考核标准:
优良:已具备与客户洽谈业务的专业技巧,能够准确了解如何主导谈判走向,表现出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合格:了解与客户洽谈业务的技巧,具备一定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一般:不完全了解与客户洽谈业务的技巧,缺乏一定的学习能力。
较差:不了解与客户洽谈业务的专业技巧,不熟悉实务工作,缺乏一定的学习能力。
差:不了解、不具备与客户洽谈业务的专业技巧,没有掌握实务工作内容,学习能力需待加强。
第十九条 实体专业技能项目中,考官应考核面试人员对于实体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对相应的法律规定是否已全面、充分了解,是否基本具备独立执业及为社会公众较好地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能力。考核标准:
优良:已掌握从事律师职业所需要的基本实体专业技能,并有全面、准确的认识和理解,表现出良好的学习能力。
合格:基本掌握从事律师职业所需要的基本实体专业技能,并有基本认识。
一般:不能完全掌握从事律师职业所需要的大部分基本实体专业技能。
较差:对从事律师职业所需要掌握的基本实体专业技能较为欠缺,相关知识点模糊。
差:对从事律师职业所需要掌握的基本实体专业技能欠缺,相关知识点认识错误,不熟悉实务工作。
第二十条 程序专业技能项目中,考官应考核面试人员对于实体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对相应的程序性法律规定是否已全面、充分了解,是否基本具备独立执业及为社会公众较好地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能力。考核标准:
优良:已掌握从事律师职业所需要的基本程序专业技能,并有全面、准确的认识和理解,表现出良好的学习能力。
合格:能掌握从事律师职业所需要的基本程序专业技能,并有基本认识。
一般:不能完全掌握从事律师职业所需要的大部分基本程序专业技能。
较差:对从事律师职业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程序专业技能较为欠缺,相关知识点模糊。
差:对从事律师职业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程序专业技能欠缺,相关知识点错误,不熟悉实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案例分析项目中,考官可以根据实务训练材料的内容,也可以随机设定案例题目,考察面试人员对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能力、对核心法律问题的归纳把握能力、对事物逻辑关系的分析能力及综合表达能力,以判定其是否基本满足独立执业的素质需求。考核标准:
优良:思考分析全面、细致,能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有很好的逻辑能力。
合格:具备一定的思维逻辑能力,能较准确的分析、归纳案例题目的要点。
一般:思维严谨性差,不能准确地分析、归纳案例题目的大部分要点。
较差:思维严谨性较差,逻辑比较混乱,在分析、归纳案例要点方面较为欠缺,存在一定的漏洞与偏差。
差:不具备基本的思维逻辑能力,在分析、归纳案例要点方面十分欠缺,存在比较大的漏洞与偏差。
第二十二条 与律师所适应度项目中,着重应考察面试人员对律师行业规范化运作流程的理解程度,与周围环境融洽相处及与自身服务处所适应的程度。考核标准:
优良:能非常熟悉地列出本所有关案件受理、冲突处理、结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融入本所文化氛围。
合格:了解本所有关案件受理、冲突处理、结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基本适应律师事务所工作环境与管理机制。
一般:不能清晰了解本所有关案件受理、冲突处理、结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律师事务所工作环境与管理机制。
较差:不能清楚或准确地列举本所有关案件受理、冲突处理、结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对本所文化氛围及在律师事务所环境工作的特点不能确切表述。
差:对本所有关行政管理、业务管理、风险与质控管理、收结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不清楚,不了解本所的管理机制体制、律所文化及在律师事务所环境工作的特点。
第六章 沟通协调和应变能力环节评估标准
第二十三条 沟通能力项目中,考官既要结合面试人员在既往环节应答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交流能力、表达能力等对其进行评价,也应假设某些执业权利受阻的特定情形,询问面试人员解决办法。考核标准:
优良:能够清晰、明确地表达自身诉求,准确把握问题核心,寻找最贴切的法理依据佐证自身诉求的合理性。
合格:能够比较清晰表达自身诉求,以法理依据佐证自身诉求的合理性。
一般:不能够清楚表达自身诉求,不能准确把握问题的核心。
较差:不能清楚把握问题核心,表述不清晰。
差:把握问题焦点偏离较大,不能很好捕获信息或应对完全不能切题,表述缺乏基本层次和逻辑,表述有误。
第二十四条 应变能力项目中,考官应假定面试人员在执业过程或案件处理进程中遭遇某种不利状况,要求其在较短时间内作出应对处理。考核标准:
优良:思维敏捷,对问题能从容应对并且作出准确的判断与回答。
合格:思维比较清晰,对问题能作出基本全面地回答。
一般:思维不够清晰,对问题作出的基本回答片面。
较差:思维不够清晰,对问题不能正确做出回答。
差:思维混乱,思路过于发散,对问题焦点归纳及应答不集中或不能应答。
第二十五条 业务的灵敏性和创造性项目考核标准:
优良:对法律、政策变化与市场环境的关联性触觉敏锐,具有因应市场环境的影响而强化自身学习与开发律师业务的意识,具备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的意识。
合格:具有强化自身学习基本意识与开发律师业务的基本意识,具备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的基本意识。
一般:强化自身学习的基本意识不够强烈。
较差:对市场环境与律师业务之间的关联性不敏感,缺乏持续学习意识。
差:自身学习能力很差,不清楚市场环境与律师业务之间的关联性,缺乏为客户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基本意识。
第二十六条 个性稳定性项目考核标准:
优良:积极进取,有正确的人生观,自我评价正确,对社会环境认知正确、思维不偏激或极端。对情绪控制得当,能够将认识、目标和行动有机统一。
合格:有正确的人生观,自我评价和对社会环境认知比较正确、思维不偏激或极端。对情绪控制比较得当。
一般:对自我认识不够清晰,思维比较偏激,对情绪控制不得当。
较差:对自我认识片面,思维偏激,不能有效控制情绪或行为。
差:对自我没有清醒、全面认识,思维偏激或极端,不能控制情绪或行为。
第二十七条 诚信规范执业项目考核标准:
优良:熟悉了解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各项规定,能全面、正确回答考官提出的全部问题。
合格:了解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能比较全面回答考官提出的大部分问题。
一般:不能完全了解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核心内容,考官提出的问题不能完全回答。
较差: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内容认知模糊,不能正确回答考官提出的大部分问题。
差: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诚信价值体系的内容认知不正确;不能正确回答考官提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