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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深圳市律师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本会的预备会员,本会的工作机构、团体会员的工作人员在促进律师行业建设、推动法治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工作机构】本会理事会负责组织和决定本会与表彰奖励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宗旨原则】会员表彰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五条 【经费来源】表彰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会年度财务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表彰奖励方式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表彰奖励方式】本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方式为:

          (一)通报表扬

通报表扬是指对会员在某一活动、某一行为中的先进事迹或突出表现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予以表彰。

          (二)嘉奖

嘉奖是指对会员某一工作或某一阶段内取得的优异成绩或优异表现以奖励证书的形式予以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授予荣誉称号是指对有突出贡献或成绩卓著的会员以奖励证书及奖牌等形式予以表彰。

(四)其他表彰方式。

第七条 【基本评审标准】本会表彰奖励会员的基本评审标准为: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为律师行业的发展作出示范引领或突出贡献;

(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及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本会理事会可以根据奖项的具体情况,增设其他评审标准。

第八条 【不得参评情况】存在下列情况的会员不得作为本会表彰奖励的评审对象:

(一)近三年存在严重不履行本会会员义务的;

(二)团体会员作为表彰对象,三年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个人会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四)正在受到刑事立案调查的;

(五)被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六)申报时受到举报或投诉正在接受有关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调查的,但调查机构同意参评的除外;

(七)近三年内因执业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本会理事会可以根据奖项情况,增设其他不得参评的条件。

第九条 【具体评审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本会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促进民主与法治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办理在国际及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或案件,成绩显著的;

(三)热心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社会效果良好的;

(五)为维护律师权益和促进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业务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法律服务产品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的;

(八)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被表彰的;

(九)积极组织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成绩显著的;

(十)宣传法制、宣传律师,对律师社会形象提升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一)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可以表彰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 表彰奖励的程序

第十条 【组织实施】本会表彰奖励由本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提出,经会长会和理事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具体程序】本会的表彰奖励程序由提名或申报、审核、公示、颁奖组成。

第十二条 【提名或申报】本会的团体会员可以向本会提名或申报符合评审标准的表彰奖励候选对象,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重复申报】对于已获得本会表彰奖励的会员,本会三年内不接受对相同奖项的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要求】会员应保证其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本会理事会组建评审委员会对提名或申报的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可以由以下类别的人员组成:

          (一)司法行政机关代表;

          (二)律师行业党委代表;

          (三)会长会、理事会代表;

          (四)监事会代表;

          (五)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代表;

          (六)秘书处代表;

          (七)其他由会长会指定的资深律师或专家顾问。

第十六条 【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遇下列情形应予回避:

(一)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参加表彰奖励评审的;

(二)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参加表彰奖励评审的;

(三)与本次表彰奖励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选的。

第十七条 【评审表决】评审委员会对参加评审的候选人进行评审,经评审委员会半数通过后提出表彰奖励候选名单,征求律师行业党委意见后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公示与颁奖

第十八条 【公示】理事会决定的拟表彰奖励名单应当在本会官方网站或相关平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没有异议的,表彰奖励结果生效。

第十九条 【异议】公示期内单位及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实名且书面向本会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调查与复核】本会应当及时对在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申请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评审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候选人情况进行复核与评估,再次征求律师行业党委意见后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理事会审议后确定最终的评选结果并予以公示。本会不接受对异议处理结果的异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 【颁奖】本会对获表彰奖励的会员可以组织适当的颁奖仪式,颁发荣誉证书、奖牌等。

第五章 监督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监督】本会监事会应当认真听取会员意见,对表彰奖励工作开展监督。

监事会发现在表彰奖励工作中存在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提出监督意见,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撤销】获得本会表彰奖励的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表彰奖励应当予以撤销:

(一)伪造材料或者申报表彰奖励时隐瞒有关问题,骗取表彰奖励的;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表彰奖励评定工作的;

(三)发生违法违纪犯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继续保留荣誉称号不适宜的;

(四)其他应予撤销表彰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撤销程序】表彰奖励的撤销由本会理事会提出并作出决定。

理事会拟作出撤销表彰奖励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受表彰奖励的会员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会员无异议的,由理事会直接作出决定。

会员对拟撤销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申请复核,并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理事会复核后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理事会应当将撤销决定在本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平台予以公示,并书面通知被撤销的会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失效和退回】经理事会决定撤销表彰奖励的,该表彰奖励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失效。

原受表彰奖励的会员应当自收到通知起十五日内向本会交还奖励证书、奖牌及奖金。

会员拒不交回奖励证书、奖品及奖金的,视为违反会员义务,本会有权按照章程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