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2022年5月23日经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全面加强对监督对象的监督,建立客观、公正、公开、有效的监督评价机制,规范监事会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深圳市律师协会绩效考核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监事会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由监事会负责,监事会专门委绩效考核委员会、专业委绩效考核委员会、重大机构考核工作组、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组成的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被纳入绩效考核评价的监督对象应按监事会每月、每季度要求给予配合并提供有关监督评价资料,其中任期内第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应在监事会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交监事会,以后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应于每年一月底前提交监事会,或者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四十五日提交。
第四条 绩效考核评价内容
监事会对监督对象的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思想政治建设、职责履行、工作绩效等方面的评价。
(一)是否重视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否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执行市律师行业党委和市律师协会的决策部署,遵守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和律师行业规则与规范;
(三)是否全面履行本机构的职能职责,有序有效开展工作活动,按要求完成市律师协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并制定工作计划且完成情况良好,工作具有创新,亮点工作富有成效,普惠性、行业贡献、经费使用等方面的总体反映和评价良好;
(四)是否接受监事会的监督,配合支持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
第五条 制订并公开绩效考核方案
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每年度结合考核对象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分别制定绩效考核方案;
绩效考核方案包含重点考核项目、考核标准、考核方式、考核流程等内容;
绩效考核方案应在考核对象提交工作计划后的合理时间内提交监事会,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通过监事会工作动态或其他合适的方式向考核对象公布或介绍监督考核工作的有关情况和考核程序。
第六条 日常绩效考核评价
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应做好月度、季度的绩效考核评价,包括:
(一)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成员每月向考核对象收集月度工作总结或考核数据,对当月工作作出绩效考核小结,每月、每季度作出阶段性的绩效考核评价,并分别提交各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
(二)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按职责分工每月、每季度分别将考核对象的监督考核评价结果及考评意见与建议提交监事会;
(三)监事会根据每月、每季度的考评情况,可进行事中监督,或通过监事会工作动态等方式发表监督意见与建议。
第七条 年度绩效考核评价
监事会按考核对象的职能分工每年组织召开监督考核评价联席会议,总结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具体流程为:
(一)考核对象在监督考核评价联席会议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并现场参加监督考核评价联席会议进行工作汇报;
(二)监事会邀请分管会领导或上级领导出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同时听取分管会领导、律师代表、关联部门对被考核对象执行工作规划和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的意见;
(三)监事会各绩效考核委员会对考核对象重点履职情况提出问题和听取答复;
(四)监事会各绩效考核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整理汇总初步监督评价结果与意见;
(五)监事会组织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评定小组,对监事会各绩效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初步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与意见进行研究,做出评定意见,提交监事会全体会议审议作出正式绩效考核评价意见;
(六)监事会作出监督评价意见后七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市局、市律师行业党委,抄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接受监督评价的考核对象,并通过监事会工作报告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或以其他方式向律师代表们予以公示。
第八条 监事会对监督对象作出的监督评价意见,应当作为评价监督对象工作及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评价、奖惩、推荐、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监事会可采取约谈等方式敦促监督对象认真履职,或者提出罢免议案提请有权机构处理。
第十条 本规范由监事会负责解释,自监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