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2011年深圳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11316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根据新《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相关规定,同时按照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部署2011年全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律协[201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深圳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的对象和形式

参加年度考核的对象为: 2011331日前 已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及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公司律师。

各律师事务所需通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平台(www.gdlawyer.gov.cn)“考核”栏目向市律协提交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电子申请。其中法援律师、公司律师不需通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平台提交年度考核电子申请,其余手续均参照社会律师年度考核做法。

备注:本年度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分开进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由市、区两级司法局负责,区司法局负责初审工作,市司法局负责检查考核(复核)工作;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由市律协负责。

二、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时间、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本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律师提交材料至律师事务所阶段(时间: 201141-8日):

律师按照考核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2010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填报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以下材料:

1、《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如:交纳会费、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等);

4、完成市律协培训的证明材料。

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并同意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司法警察学校(院)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

岗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提交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同意继续执业的相关材料和工作证复印件。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进行考核评议阶段(时间: 2011 411 -15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0年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并出具考核意见。要求执业律师超过5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成立年度考核专门机构,负责本所考核工作

1、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对律师2010年的执业表现在《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上加具考核意见;

3、将加具考核意见的《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

4、律师事务所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考核”业务向市律协提交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电子申请,然后通过“执业律师考核汇总表打印”功能打印《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3),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为提高工作效率,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拟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执业证的排列顺序应与《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的顺序一致。所提交年度考核的所有材料要求一律使用A4纸正反面打印。

备注:本年度执业律师考核不分区属、市属律师所,均统一由市律协负责考核。

(三)市律协现场考核审查和接收材料阶段(时间: 201141829日)。其中将安排10个工作小组抽查10%律师所、5%律师资料并到律师所实地验证。

1、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交本所执业律师年度考核资料前,先到市律协财务室核查本所上交的本年度会费情况并开具收据,然后由市律协“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学分审核小组”审查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听课学分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再到“年度考核材料审核小组”提交年度考核相关资料。

2、执业律师考核以所为单位按年度考核时间分配表(详见附件1)向市律协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现场办理年度考核:

1)《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

2)《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3);

3)《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情况一览表》(附件4,此表需同时提供电子版,发至各审核材料小组邮箱);

4)《律师执业证》;

备注:为方便律师办案,执业证被收回期间,执业证复印件(请律师所统一准备提交)上加盖“原件年检,此复印件代替原件,有效期至***日”印章与市律协公章。

5)律师执业情况总结(在附件2表格中填写,可另附页);

6)《2011年律协会费、保险费缴费清单及审核继续教育学分情况》(附件6)。

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岗位公职律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详见本条第(一)项内容)。

3市律协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后,依据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进行核查,并通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平台进行网上审批后,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4将考核结果在深圳市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及《律师执业证》报市司法局备案,并通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平台向市司法局发起网上备案申请。

备注:

1、法援律师、公职、公司律师年度考核参照上述流程进行。

2、年度考核期间,市律协将安排10个工作小组抽查年度考核资料和到律师事务所实地验证;

3、为确保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律协于 2011418-29日办理年度考核材料期间,暂停办理市内转所、入伙、退伙、增加派驻、撤回派驻、复责人变更、住所变更、章程协议变更、实习人员等各项业务。但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分所派驻律师不足3人无法参加年度考核的(除个人律师事务所外),可提出入伙或增加派驻申请。

三、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附件7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附件7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执业律师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省、市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不予年度考核、暂停、暂缓或重新进行年度考核的情况

(一)不予年度考核的情况

1不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或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兼职律师;

2、已不在原单位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岗位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二)暂停执业的情况

需办理暂停执业的律师统一到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处办理(市民中心办事窗口,咨询电话:8210758782107590),同时将律师执业证上交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处,由市司法局统一上交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三)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3、未达到市律协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规定的40个学分的;(计分办法详见《深圳律师网》:协会简介——律师协会规章——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学分计分办法)。

暂缓年度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其他的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经本人申请,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报市律协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2010年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平台显示为“暂停”状态)今年要申请年度考核的,如符合暂停两年内恢复执业条件的须先通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提交其恢复执业申请,然后按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待省司法厅批准后再进行考核;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平台显示为“注销”状态的律师不能申请年度考核,须重新申请执业证。

执业律师不参加年度考核(包括因故暂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不参加本年度考核)和暂缓年度考核的,需以所为单位,填报《2010年度执业律师不参加考核及被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附件5),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将律师执业证原件一并提交市律协,由市律协统一交司法行政部门。

(四)重新进行考核的情况

1、市律协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2、市律协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由市律协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收回交所在市律协,由市律协统一交司法行政部门。

六、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申请复核的情况

1、律师对市律协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核,复核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律协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3、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协如实报告;

2、由市律协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3、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由市律协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市律协第二批年度考核截止时间为 2011525,如超过此时间仍不参加年度考核,则视为逾期不参加考核。

(三)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

2、安排其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培训教育;

3、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协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协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四)律师在执业年度考核中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行业规范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2、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年度考核相关费用的缴纳

根据省律协《关于部署2011年全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律协[2011]1号)文件要求、《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会费收缴问题的决定》(粤律协[2005]4号)及市律协本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安排,请各律师事务所于 2011418日前 交纳律师协会会费等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及收缴办法具体如下(单位:人民币):

(一)律协会费

按照省律协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2011年度市律协会费按上年度标准收取:

1、团体会员会费:5000/所(其中2500元上缴省律协,含全国律协会费)。

2、个人会员会费:2000/人(其中800元上缴省律协,含全国律协会费)。

3、法律援助机构团体会员会费:600/单位,个人会员会费30/人(该两项会费全部上缴省律协)。

4、公职律师免收会费。

5、公司律师按社会律师会费2000/人的标准收缴(其中800元上缴省律协,含全国律协会费)。

未交纳2010年律协会费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需补交上年度会费。

(二)年度考核公告费

根据省律协规定,今年继续免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告费。

(三)律师执业保险费

1、每名执业律师的执业保险费(含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律师团体意外及健康保险)为320元。

2、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所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执业律师暂不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通知》(粤司[2004]75号)的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的执业律师可不交纳保险费。

以上两项费用缴费方式:

各律师事务所在提交年度考核材料前,需将以上费用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提前转入深圳市律师协会银行账户。

在缴纳上述费用后,各律师事务所办理年度考核人员持“银行进帐单”(备注栏写明缴款人数),如存现金请提交“现金存款客户回单”(款项来源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及缴款人数)原件,并填写打印《2011年律协会费、保险费缴费清单(存根)》(见附件6)到市律协办理年度考核。缴费名单若填写不下,可另附名单。

注:律师协会会费及律师保险费须银行转帐至深圳市律师协会的帐号如下:

单位名称:深圳市律师协会

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号:6012100005051

律协财务室联系人:苏慧

  话:83025760

(四)党费的缴纳

根据中组部、司法部及广东省律协党委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会党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业律师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市律协党委,尚未转入的,应及时办理转入手续。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情况将被纳入执业党员律师年度考核提交材料之一,未接转党组织关系的党员律师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党章中党员应按时交纳党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行业特点,律协党委通知我市各律师事务所党员党费缴纳办法仍执行:在年度考核时一次性交纳本年度党费;执业律师每人每月50元,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每人每月20元。现金请交至深圳市律师协会党委办公室,如转帐的应与律协会费分开(党委帐号如下),注明是党费及单位、姓名。

  名: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律师协会委员会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市中心区支行

  号:826600325508091001

联系人:曹 莎

电话:83025936

传真:83025756

 

八、年度考核小组联系人及电话

1、年度考核资料审核小组

一组:黄红珍、骆立园

电话:8828171583025538

邮箱:lly113377@163.com

二组:柏丽红、宋陆陆

电话:8828154383025881

邮箱:lihong_bai@yahoo.com.cn

三组:许复兴、李思慧

电话:8302578183025508

邮箱:13902452809@163.com 

四组:刘  娟、陈 

电话:8302521183025939

邮箱:liujuan5299@163.COM

五组:张丽玲、杨燕红 

电话:8202563083025978

邮箱:xlz923@126.com

2、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学分审核小组:

王茜茜       电话:83025233

刘佳源       电话:83025728

市律协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楼(中国联通大厦对面)。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1、 《2011年深圳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分组和时间安排表》

2《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3《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

4《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情况一览表》

5《2010年度执业律师不参加考核及被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

6、 《2011年律协会费、保险费缴费清单及审核继续教育学分情况》

7《2010年度执业律师办理业务情况登记表》

8、 《2011年度深圳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