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2005年度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年检

 

和执业律师注册若干事项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05年4月11日


 

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和省司法厅及省律协下发的《关于2005年度全省各市律师所年检和执业律师注册若干事项的通知》(粤司[2005]5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2005年各律师事务所年检及执业律师注册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注册的对象

参加年检注册的对象为:

(一)200547日前成立的律师所及律师所分所。律师所分所及其执业律师在分所所在地参加年检注册。

(二)200547日前已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含公职律师)、符合《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第47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

二、律师所年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一式两份,《执业律师注册汇总表》一式四份。

(二)年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人员、机构、业务开展、财务管理、纳税、缴纳社保基金等基本情况,设有分所的,应同时报告分所的有关情况;

2、律师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含该年度已被受理的投诉及其处理情况);

3、律师所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4、律师所建章立制情况。

(三)2005年度律协会费及2004年度(20041月至12月)纳税凭证(复印件)。

(四)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所2004年度财务报告(20041月至200412月)。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市、各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执业律师提交材料:(一)、(二)中1的前三项、(四)、(五)。

三、执业律师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原件。

(二)填写好的《律师执业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一份,内容包括办理律师业务、遵守职业道德的执业纪律、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及其他法定义务等情况。

(三)20045月至20054月间听课的《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新领执业证的律师提交省律协颁发的《律师上岗培训合格证》的复印件。

(四)兼职律师应提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并同意年检注册的书面意见。

(五)法律援助机构执业律师须由其所在的法律援助机构加具意见。

四、律师所、律师办理年检注册的要求

(一)各律师所及律师请在2005425日前,将拟申请个人证照变更(包括:市内转所、补证、换证)和机构变更(包括:律师所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协议、律师所章程变更)事项办理完毕。从2005425日起至省厅统一公告前,我市将不再受理转所、换证及律师所的变更申请及备案登记。

各区司法局于2005425日前将本区内区属律师所及执业律师的所有变更材料报至市律协,由市律协统一上报省厅备案。

(二)各律师所应将律师所年检、律师注册应提交的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收集齐备、装袋,并附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待市律协签收后回执存底。

(三)各律师所提交本所律师个人收入及纳税清单、《律师事务所(或深圳分所)基本情况调查表》表格一式两份(见附件2,须在表格左上角加盖律师所公章)。

(四)对不参加本年度注册的律师(包括因故暂缓注册的律师),由所在律师所将其执业证收回,交市律师协会报送省厅处理。

(五)区属律师所到区司法局办理年检注册。

(六)各区司法局根据区属律师所上报的年检注册材料以及市属各律师所按照《各区司法局、各律师所年检注册分组和时间安排表》(见附件1)规定的组别和时间,向市律协报送年检注册材料。

(七)去年新审批设立的律师所未及时年检的,今年年检时须补交去年应交市律协会费才予以年检。对未按规定提交年检注册材料或所提交年检注册材料不合格的,市律协将予退回,待补齐材料后在6月份进行补充注册。

(八)年检注册后,市律协秘书处应向市局律管处提交已注册的《执业律师注册汇总表》一份。

(九)为了掌握我市律师所的有关基本情况,请各所认真填写《     律师事务所(或深圳分所)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并随年检注册材料一并报市律协。

(十)对于本文件要求提交的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外,一律为原件。

五、不予注册和暂缓年检注册的情况

不符合《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第47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不予注册;

(二)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注册:

1、因违法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2、所在律师所因违法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3、在年检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律师所变更重大事项时不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的;

5、合伙所的合伙人或律师所分所派驻律师人数不足3人的;

6、未达到市律协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规定的40个学分的(计分办法详见《深圳律师网》:关于律协→律协规章→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学分计分办法);

7、法律规定的其他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况。

本市上一注册年度受到行政处分或行业处罚的律师所和律师(不论是否期满)应单独制表填报,以便电脑登录及公示;律师所对不予注册、暂缓注册或不参加注册的律师,须提交律师名单及其执业证原件,并附不予注册、暂缓注册或不参加注册的情况说明,列表填报(表格见附件3)。

七、公告费

今年年检注册公告费按每家律师所400元、每位执业律师120元收取。以上费用是代省厅及省律协收取。

以上费用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先交至深圳市律师协会。

名称:深圳市律师协会

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人民桥支行

帐号:11002895877301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电话:83025508     传真:83025177

柏丽红   电话:83025177     传真:83025177

邹岱玲   电话:83025538     传真:83025538

     电话:83025939     传真:83025939

 

市律协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大厦20楼(投资大厦东侧约200

邮编:518034

 

附件:附件1:.doc各区司法局、各律师所年检注册分组和时间安排表》

附件2:.doc     律师事务所(或深圳分所)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3:.doc2005年度律师暂缓、不参加或不予注册登记表》

附件4、5、6.doc《律师执业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

                          《执业律师注册汇总表》;

                          《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点击有下划线部分可下载附件)

上述表格可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