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综合改革试验区背景下律师的角色与功能
郑绪华 发表于[2020-10-19]2020年10月11日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批准深圳建设“综合改革试验区”,较之去年提及的“先行示范区”,似乎又更进了一步。
这份文件涉及国土资源使用(陆地和海洋)、外商投资、证券与金融、知识产权、收入分配、营商环境及法治等问题。可以预估,未来深圳将在此基础上,以更加宽松自由的营商环境、更加便捷公正的法治环境,掀起新一轮的发展高潮。
那么,律师在此背景下,能为深圳的发展做些什么呢?
一、特区立法修法的参与者
律师可以通过其身处投资交易或争议解决业务一线的实战经验,以及在业务中所发现的法律法规的缺漏之处,根据国家要求深圳开列的修法清单,为特区启动地方立法提供有改革价值和实操意义的建议或意见,从而使地方立法真正助力于特区改革。
二、特区政府管理运营城市的辅助者
建设综合改革试验区,涉及到投资贸易等各领域诸多新型的利益关系及其表现形式,为此,特区政府不可避免地需要对海量的投资贸易等领域进行相应行政管理或行政服务。由于处于试验阶段,难免会出现数量不少的错误。虽然中央鼓励改革宽容试错,但毕竟是要求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的试错才被宽容。
为此,特区政府非常有必要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引入律师辅助政府对各类新型经济管理行为、城市管理行为和行政服务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管控,辅助特区政府在合法框架内对经济管理活动实施更精细的调节,以此建立合规型和高效型政府,为中国其他城市和全世界建立约束型、高效型和服务型政府的榜样。
三、试错容错清单的参与制定者
四十年后改革开放再出发,摸着石头过河,再次成为此次改革的原则和方向。为此,鼓励试错和宽容失败成为保障此次改革成功的关键因素。
虽然如此,也不应理解为对于所有的错误都应鼓励去尝试,也绝不是对于所有的失败都应予以宽容。那么,究竟哪些错误应当鼓励尝试?哪些失败可以宽容,特区政府应当制定一份相对粗线条的清单,以便厘清试错与违法之间的界限。
为此,律师应当可以与其他法律从业者如法学教授、一线执法机构等,对上述清单所列事项进行法律分析论证,以确保其不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性规定,从而能够更好地营造特区鼓励创新的环境,为形成百花齐放的蓬勃发展局面奠定制度性基础。
四、新型商业交易/投资的参与者
随着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启动和深入推进,将会有不少的海外经营模式和交易模式不断涌进,并在深圳复制和衍生。
由于相关新型商业交易/投资存在复合/综合型的利益诉求和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需要理解交易/投资模式和规则的律师为双方把控风险并促成交易/投资的顺利落地。
五、新型商事争议解决的参与者
随着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启动和深入推进,将会有不少的海外经营模式和交易模式不断涌进,并在深圳复制和衍生。在此环节,一旦出现争议,可能不仅涉及到国际惯例的适用,而且可能出现新型交易模式所衍生的更加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而非现有常见交易模式下较为简单纯粹的法律关系。
此时,不仅需要最高法院适时跟进发布相应司法解释,还需要大量熟稔新型交易规则和融汇商务法律的律师,通过诉讼仲裁或调解程序,为投资者和交易各方解决争议,化解纠纷。
六、简单小额商事争议的调解者
随着深圳未来即将出现的巨量投资和贸易,海量的商事争议不可避免会相应产生,这些巨量争议若按寻常诉讼仲裁路径来处理,不仅周期长、耗费大而损伤营商便利性,而且司法仲裁机构往往因案件超负荷而不胜其累。
为此,建议在特区立法中倡导并设定简单小额争议的调解结案机制和调解文书可供强制执行机制。
辅之以可供评价的调解员专业能力诚信品格的公信力公示制度。如此,让优秀的律师珍惜自己的专业声誉,并因此而获得对应的利益。
确定律师调解过程中的证据固化效力,为后续诉讼程序的进行节省资源和提高效率。
在此基础上,由律师担任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从而化解纠纷,提高债权清偿效率。
随着深圳建立综合改革试验区进程的不断向深处推进,相信深圳律师会有越来越多的机会参与深圳再次改革的巨大机会。当然,作为深圳改革新时代的参与者,律师应当不断精进自己的专业能力,才能与深圳共舞同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