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度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年检
和执业律师注册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和省司法厅及省律协下发的《关于2006年度全省各市律师所年检和执业律师注册若干事项的通知》(粤司[2006]5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度各律师事务所年检及执业律师注册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注册的对象
参加年检注册的对象为:
(一)2006年3月27日前成立的律师所及律师所分所(包括公职律师事务所)。
律师所分所及其执业律师在分所所在地参加年检注册。
(二)2006年3月27日前已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符合《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第47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含法援律师)、公司律师。
二、律师所年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律师执业机构年检登记表》(附件6)一式三份,《执业律师注册汇总表》(附件5)一式四份。
(二)年检注册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人员、机构、业务开展、财务管理、纳税、缴纳社保基金等基本情况,设有分所的,应同时报告分所的有关情况;
2、律师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含该年度被投诉及处理情况);
3、律师所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4、律师所建章立制情况。
(三)2006年度律协会费及2005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说明:纳税凭证是指由地税局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纳税总额清单,加盖地税局公章)。
(四)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所2005年度财务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法律援助处只需提交第(一)项材料。
三、执业律师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原件。
(二)填写好的《律师执业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附件4)一份(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均应填写),内容包括办理律师业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及其他法定义务等情况。此外:在《律师执业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右上角贴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一张。
(三)2005年6月至2006年4月间听课的《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新领执业证的律师(2005年6月至2006年4月)提交省律协颁发的《律师上岗培训合格证》的复印件。
(四)兼职律师除填写《律师执业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提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同意年检注册的书面意见;警察(官)学校(院)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是否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
(五)岗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除填写《律师执业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提交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同意继续执业的相关材料。其中“律师执业机构意见”栏要求加盖本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及负责人签署意见。
(六)法律援助机构执业律师须由其所在的法律援助机构加具意见。
四、律师所年检和执业律师注册的程序和要求
今年的年检注册工作由市司法局继续委托市律协负责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为确保年检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司法厅和省律协的文件规定,2006年4月24日至2006年5月31日年检期间,暂停受理除申请设立新律师事务所外的所有律师管理业务;2006年4月20日前仍可办理包括申领新证、律师执业证恢复执业、转所、换证、补证及律师所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人协议、律师所章程的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备案等,由律协统一在省厅及省律协规定的年检注册时间前报省厅律管处审核办理。
(二)各律师所应将律师所年检、律师注册应提交的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由律协统一制定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待律协收齐年审材料后开具清单。为提高工作效率,以所为单位提交证件的排列顺序应与汇总表顺序一致。
(三)各律师所填写《律师事务所(或深圳分所)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一份,在表格左上角加盖律师所公章。
(四)对不参加本年度注册的律师(包括因故暂缓注册的律师),填写《2006年度律师暂缓、不参加或不予注册登记表》(附件3)一式两份,由所在律师所出具书面证明并收回律师执业证,交律协报送省厅。
(五)市属律师所的年检注册材料直接向市律协提交,区属律师所的年检注册材料向区司法局提交。各区司法局对区属律师所的年检注册材料进行审核,然后根据《2006年度深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检注册分组和时间安排表》(见附件1)规定的组别和时间,向律协报送年检注册材料。
(六)去年年检注册后新设立的律师所,今年年检注册时须补交上年度律协会费。
(七)年检注册时间:所有年检注册材料需按照《2006年度深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检注册分组和时间安排表》(见附件1)规定的组别和时间提交,对未按规定提交年检注册材料或所提交年检注册材料不合格的,律协将予退回,待补齐材料后在6月份进行补充年检注册。
(八)年检注册后,市律协应向市司法局律管处提交已年检注册的《执业律师注册汇总表》一份。
(九)本文件要求提交的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外,一律为原件并加盖律师所公章。
五、不予年检注册和暂缓年检注册的情况
(一)不符合《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第47号令)规定或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兼职律师,已不在原单位、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岗位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不予注册。
对不参加年检注册的律师,由所在律师所将其律师执业证收回逐级上缴省司法厅律管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年检注册:
1、因违法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2、所在律师所因违法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3、在年检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律师所变更重大事项时不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的;
5、合伙所的合伙人或律师所分所派驻律师人数不足3人的;
6、未达到市律协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规定的40个学分的(计分办法详见《深圳律师网》:关于律协→律协规章→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学分计分办法);
7、法律规定的其他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况。
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由律师所或本人申请,逐级上报省律协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六、年检注册公告费、律协会费、律师保险费
(一)年检注册公告费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及省律协下发的《关于2006年度全省各市律师所年检和执业律师注册若干事项的通知》(粤司[2006]55号)的规定,年检注册公告费按每个律师所400元,每名执业律师120元收取。
(二)市律协会费
经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市律协会费仍按2005年度标准收取。
1、团体会员会费:5000元/所
2、个人会员会费:2000元/人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及省律协下发的《关于2006年度全省各市律师所年检和执业律师注册若干事项的通知》(粤司[2006]55号)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协会费的收取仍按2005年度标准执行,团体会员会费600元/单位,个人会员会费30元/人。
未交2005年度会费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需补交上年度会费。
(三)律师职业保险
1、每位执业律师350元;
2、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所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执业律师暂不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通知》(粤司[2004]75号)的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可不交保险费。
各律师事务所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将以上费用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先交至深圳市律师协会。
在交纳上述费用后,各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注册人员持交款支票存根复印件并填写打印《上缴2006年市律协会费、公告费、保险费名单(存根)》(附件7)到市律协办理年检注册。缴费名单若填写不下,可另附名单。
单位名称:深圳市律师协会
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人民桥支行
帐号:11002895877301
财务室联系人:廖进生 电话:83025760
六、年检注册小组联系人及电话
刘 娟 电话:83025508
柏丽红 电话:88281715
邹岱玲 电话:83025538
吴 云 电话:88281543
市律协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大厦20楼(投资大厦东侧约200米) 邮编:518034
附件:1、《2006年度深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检注册分组和时间安排表》
2、《 律师事务所(或深圳分所)基本情况调查表》
3、 3、《2006年度律师暂缓、不参加或不予注册登记表》
4、《律师执业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
5、《执业律师注册汇总表》;
6、《律师执业机构年检登记表》
7、《上缴2006年市律协会费、公告费、保险费名单(存根)》
上述表格可复制
二○○六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司法 律师 注册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