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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骑电动助力车退货案札记

郑绪华 发表于[2019-11-07]

一、接受委托

20178月,我接手了一宗电动助力车(下称电单车)质量纠纷退货案。当时正值华夏大地上电单车如摩拜、小黄等如火如荼的时候,但客户所购买的拟投放于景区(如泸沽湖、湄洲岛等)的漫骑电单车不仅多数无助力,而且智能锁、电池锁扣、踏板、车撑车筐等问题层出不穷,致使无法投入运营。

多次与销售方交涉无果,客户选择法律维权。

接受委托前,我们根据客户提供的照片,了解到电单车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但这些问题是否构成质量不合格,尚不能简单下结论。因为当时并无此种产品的国家标准,也未发现相应的行业标准,无法衡量此批电单车是否质量合格。后来,我们注意到对方签署的维修承诺函注明将于某时点前全部更换新配件,否则,将召回全部电单车。据此,我们才受理了这一案件。


二、诉前准备

接受委托后,我们在客户的协助下,从浩瀚的微信聊天记录(含微信群聊)里搜集整理了涉及电单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修复的证据及其相关照片,并根据对方的维修承诺与其实际维修记录进行比对,最终进一步判断电单车应该被退货。

于是,我们向对方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按承诺及时维修问题电单车,但对方并不在意。其后,我们进一步指导客户向对方发出了解除函,要求退货。对方仍不以为然,不置可否。


三、起诉保全与一审庭审

201710月,我们代理客户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对方的银行账户内资金。

但随后进入漫长的开庭等待期,直至在超过了一审审限(法定审限6个月)后不久,才完成一审庭审。

一审庭审后,案件又进入漫长的判决等待期,但迟至201812月(立案后12个月)仍未下判。


四、极力匡正案件的处理

期间,我们多次电话联系承办法官,或联系无果,偶称很快下判;久等无果,不得已,我们又通过海淀法院官网上的投诉信箱反映超审限裁判问题,甚至向海淀法院院长以EMS方式寄发信函,要求追究严重超期办案法官的责任。但投诉如石沉大海,杳无消息。

不能选择沉默与等待,我们最终选择向海淀区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所幸这条路走通了,海淀检察院受理了我们的投诉并立案后,柔性地向承办法官要求尽快结案。承办法官承诺一周内结案,为了留有回旋,我们承诺若案件在一周内下判则撤回检察监督申请。

案件果然在一周内下判,且出乎意料的是,我们并未因投诉而得到不公正的判决,我们的诉求得到支持;但由于法官对案件的认识问题,判决内容难以执行。

为此,我们不得不上诉;巧合的是,对方也提起上诉。


五、二审环节

二审在北京一中院第三审判区开庭,法庭位于已经破旧的首都重型机床厂院内新开辟的审判区内。庭审从上午9:30开始,主审法官组织和掌控庭审非常出色。在此环节,对方律师拿出了国家质检中心关于案涉电单车质量抽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原件,这对我们本身很不利,但我仍尽力从证据角度予以了反驳,只不过感觉到法官可能更愿意相信对方关于抽检合格的结论。庭审一直开到12:00,检查并签完庭审笔录,未及午饭,便匆匆赶往机场回深。

回深后第二天,暂时放下不重要的工作,开始回放前一天开庭时的重要问题,包括事实混淆点和法官关切点,并于次日完成代理词,重点阐述即便所售电单车质量合格,但对方未按承诺完成修复仍构成严重违约,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仍应判决解除合同。自认逻辑上可以锁定判决后,及时向二审法官寄发了代理词。


六、判决结果

寄出二审代理词后,巧的是那几天经常不经意间想起这个案件,想起法官在庭上的严厉表情和对边缘问题的深度掘问,结合对方提交的杀伤性证据,心想法官可能认定案涉电单车质量合格从而不准退货;但转念一想,如此判决将存在法律逻辑上的矛盾,从法官在庭上表现出的条理和层次,料想她应该不会如此。

前天,法官从北京打来电话,询问当初我们寄送解除函的邮件签收情况。如实回答以后,我想,这应该是胜诉的前兆吧。果然,今天收到判决,基本全部支持了我方。


七、总结

之所以如此颇费笔墨地陈述此案,不仅因为它超长的一审审限,无法执行的一审判决和二审的超常规法庭调查,结果来之不易;还在于我们在此案中所经历的检察监督环节所感受到的检察官的温暖和礼貌,以及历经投诉后仍能得到相对公道的裁判,体制内温暖犹存。

凡此,值得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