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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党委《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通过市人大专家评审并获得高度肯定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5日 作者:钟瑜菁 责任编辑:党办

12月19日下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专家评审会在市人大召开。市律协党委书记张丽杰带队,党委副书记张善华、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组曹叠云、孙亚非、邱旭瑜、郭中亮和弋仙荣等参加会议,并向市人大法制委领导和各位评审专家做工作汇报。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主任陈涤、副主任刘渤、市法制办法制研究所所长周成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杨爽庭长、市法制办环境资源处处长金闻秀、深大法学院教授丁南、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庄创裕等作为立法评审专家对由律协党委提交的建议草案进行评审。

自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启动以来,历时4个月,由30名优秀律师所组成的工作组完成了十二万字的送审报告,包括修订草案和立法调研报告。评审会成员一致肯定了律协党委在《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相关工作,认为调研报告做得扎实、细致,形成了十多万字的草案建议稿,具有清晰修订的思路和内容,内容非常丰富,一是草案建议稿不仅有国内国外的案例分析,对调研组内部的不同意见,在报告中也皆有体现;二是充分发挥了律协党委的优势,在课题前期做好咨询和论证工作,特别是综合组和社会调研组成立了法律论证组,负责分析归纳条例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对策,对包括业委会、政府主管部门、工作站、街道办,还有政府主管部门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调研;三是举办了包括民断是非在内的多场专题活动,进一步深化了课题的研究。调研工作抓住了物业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取得了不错的调研效果。

评审会成员根据提交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建议稿)提出了以下意见:一是应该进一步思考政府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当中应该履行什么样的职责,《条例》的修订可考虑将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更明晰地体现出来,把政府从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过程中政府与物业管理部门的法律关系更好地体现出来;二是适当增加调研对象,将调研对象从住宅区物业扩大到写字楼物业和厂房物业;三是要厘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法人地位的问题,清楚界定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和业主大会签订合同的区别,进一步明确业主大会的定位、职责、治理架构和监督机制,特别是《条例》作为地方性质的地方法规,业主大会是否应该赋予法人地位,应在新修订的条文里有明晰的体现;四是建议在罗列各方观点的时候,将各界别的意见进行归类,并针对罗列的问题进行归纳、提炼和总结,找到各个界别的主要观点,并逐点列出,以方便查阅;五是在物业管理中要厘清街道办事处的职能,进一步探讨优化办事处的审批程序,并在草案建议稿中进行体现。

评审会现场


会后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