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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6月2日

各党支部(总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组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8〕15号)和《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抓紧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深组通〔2016〕21号)文件规定,加强律师行业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行业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

1.对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党员(指专职律师或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要求其将组织关系在入职当年12月30日前转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

2.律师事务所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市律师协会党委。

3.对退(离)休后到律师事务所工作或一时不能接转正式组织关系的,要及时转入临时组织关系,并要求其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党组织的活动。

4.对于转入或转出律师事务所的党员,要实行组织关系接转回执制度。

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程序和说明

1.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程序详见(附件1)。

2.对于部分长期未能前往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的党员,市律协党委可以统一向党员原组织关系所在地发函说明情况,并请求当地党组织协助,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到律协党委。党员本人必须与当地党组织联系并补交党费,向市律协党委提供当地党组织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各地要求不同,一般不会强制要求本人前去办理,如有需要可委托代办人带上党员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前往,并按照当地党组织具体要求办理。

4.若本人或有特殊情况不能转来的,请党员党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党员本人组织关系确实挂在当地,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所在律所支部活动。

三、工作要求

1.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以支部为单位,各支部要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本着对党组织和党员负责的态度,及时动员和指导所在支部党员,认真落实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2.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作为支部组织建设的重要考核指标,将直接与年度支部书记补贴、支部党员活动经费下发和党代会代表名额分配挂钩。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承担起领导和指导责任,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好。


附件:《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指南》




中共深圳市律师协会委员会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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