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通道
——以法治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突破口漫谈之⑤
来源:《深圳特区报》第11065期 2014年1月3日A02版 发布时间:2014年1月9日 作者: 责任编辑: 党委办公室
司法腐败污染的是法治的水流,而立法腐败则是败坏了法治的水源。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就要大力推行“开门立法”。以民意为基础的立法活动,理应“开门立法”,让民主的阳光驱散立法的阴霾。
——刘武俊
法律法规是立法部门提供给社会的特殊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必须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益性,否则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因而,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应当接受是否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拷问。
涉及利益博弈和利益调整的立法工作应该讲大局,树立超越部门利益的大局意识,从公共利益出发,从最广泛的民意出发,而不是从部门利益出发,决不允许在立法中搞部门利益法制化。特别是在地方立法中,要妥善处理好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的关系,防止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
实际上,立法实践中不少难产的法律,都是立法部门利益倾向导致的产物和滋生的怪胎。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被行政部门主导,由行政部门拟定草案,然后拿到人大走走程序。立法的初衷本来是为了制约公权力,而由行政部门主导立法则容易偏离立法宗旨,偏向保护部门利益。要走出这一困境,就需要还原人大的立法主导权,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主导作用。
相对于司法腐败,立法腐败的潜在危害性相当程度上依然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警惕。倘若说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立法可以视为维护社会正义的第一道堤坝,是构筑法治长城的重要基石。部门利益法制化、立法谋私、立法“走私”等立法腐败现象,势必会滋生“劣法”甚至“恶法”,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难以估量的戕害。这样的立法活动只能造就动摇法治长城根基的“豆腐渣工程”,其后果不言而喻。
地方或部门利益法制化是立法腐败最突出的表征,也是滋生立法腐败的主要“病灶”。可以说,司法腐败污染的是法治的水流,而立法腐败则是败坏了法治的水源,其不仅损害了立法的民主性,更是对立法合法性和正义性的亵渎。
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就要大力推行“开门立法”。以民意为基础的立法活动,理应“开门立法”,让民主的阳光驱散立法的阴霾。
要积极推行立法回避制度,凡直接涉及部门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当回避,不能参与更不能主持立法起草工作。为此,应大力推行委托立法,尝试立法招投标新举措。凡涉及诸多行业部门的法律的起草,不妨由立法机关公开向高校、专家学者和非政府组织采取立法招投标形式,委托地位相对超脱的专家团队进行起草。立法机关应该加强与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将立法工作项目化、课题化,尝试以招投标的形式,委托有实力且地位相对超脱的研究机构或专家学者,进行深入研究。这样,既有助于立法的科学化,也可以有效避免立法的部门保护主义。
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最有效的武器乃是厉行立法问责,向搞部门利益保护者亮出问责之剑。要像雷厉风行的行政问责和司法问责一样,高度重视立法问责,加大立法领域的立法问责力度。对于出现明显的部门或地方利益保护倾向的法律法规,要追究相关部门立法失职的法律责任。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