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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用工管理权与劳动保障权之冲突与平衡

郑绪华 发表于[2019-11-14]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或实施具有罚款或扣减工资内容的规章制度,将被视为违法。这一法规的出台,被普通劳动者认为极大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而备受称赞;但作为该法规规制对象的用工单位,则认为太过严苛甚至侵犯了企业的用工管理权。莫衷一是。

   那么,上述规定是否侵犯了企业的用工管理权呢?

一、企业用工管理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合伙企业法》第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该法第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他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该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法律,企业不仅享有合法的财产权益,还享有“其他权益”,这其中,自然包括企业为了组织员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制定规章制度,并以此来规范、约束员工工作行为的权利,即用工管理权。

 

二、企业用工管理权的边界

   如前所述,企业为了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权;而劳动者为了维护其劳动权益不被雇主任意侵害,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由于企业的用工管理权与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直接发生冲突,因此,正确划分二者之间的边界,对于劳资双方正确行使各自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如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上述法律并未限制或禁止企业的用工管理权,只是规定了企业在行使用工管理权时应当遵守的《劳动合同法》设置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包括派生于经营活动的对员工的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综合分析以上关于劳动保护和公司企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用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含《劳动合同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企业用工管理权的边界。

 

三、地方性法规能否限制或禁止企业的用工管理权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地方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一)关于劳动保护和用工管理方面的事项是否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范的事项

   1、关于劳动保护和企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均未规定限制或禁止企业对员工所采取的劳动管理行为,也无类似的授权条款。因此,关于限制或禁止企业用工管理权的地方性法规并非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而作的具体规定。

   2、关于劳动保障和用工管理方面的事项,属于整个社会领域劳资双方之间最根本、最重要的事项,不属于地方性事务,不需要也根本不可能由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

(二)限制或禁止企业用工管理权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

   企业通过制定和实行规章制度来管理员工,组织生产经营,是企业的基本权利。只要该权利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干涉和侵犯,这是企业用工管理权受法律保护的应有之义。

   如前所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用工管理活动只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其用工管理权就属于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的保护。

   而地方性法规关于限制或禁止企业用工管理权的相关规定,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定为违法行为,侵犯了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法律的明确规定相冲突。

   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与法律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无效。

   综上,限制或禁止企业用工管理权的地方性法规,因与法律的相关规定相冲突而无效。

 

四、企业用工管理权和劳动保护权之间的平衡

   由于限制或禁止企业自主实施用工管理的立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通过地方性法规限制或禁止企业用工管理权的方式来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利的目的虽好,但路径不通。

   由于企业的用工管理权和劳动者劳动保障权均为合法权利,均受到法律保护。而二者在相向行使时,的确会出现相冲突的情况。

   为了能兼顾保护这两种合法权利,必须在两种权利之间寻求平衡,而这种平衡点的寻找必须首先立足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要求企业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听取职工意见。

   为切实落实民主程序,一则需要加强《劳动法》与《工会法》之间的配套衔接;二则要切实完善工会的职能,以监督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此基础上制定的规章制度,反映了劳资双方的最大利益,应该得到双方的共同遵守。如此,则既能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伤害企业自主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实现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