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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信息立法调研组赴深圳市中级法院、

福田区法院调研的会议纪要

深圳律师网2011325


 

2011 316 (周三)下午1500-1700,在市律协党委张丽杰副书记的带领下,个人信息立法调研组的徐彪、邓香花、李魏、陈旭绯等一行5人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个人信息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具体案例和立法态度等进行深入调研。市中院政治部干部处副处长张艳红、办公室副主任董惠、刑一庭副庭长俞宙、刑二庭副庭长陈剑、民一庭审判员石磊,福田区法院办公室主任董文、刑庭副庭长胡超、民一庭审判长杨晓凤等领导出席座谈会。

会议由张丽杰副书记主持。会议纪要如下:

一、中级法院政治部干部处副处长张艳红对到会的中院和福田法院相关负责人进行简要介绍,对个人信息立法调研组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二、张丽杰副书记简要介绍了立法调研的背景、前期工作及调研目的。

20101月召开的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十几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加强深圳市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建议》的立法议案。市五届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把该议案作为立法调研项目,于是市人大法工委首次委托市律协进行前期调研。人大委托立法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论证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二是如果我们认为立法可行,应包括哪些内容。根据委托,律协党委迅速成立了立法项目组,具体分为综合协调组、法律论证组和社会调研组。其中立法调研组前期在网络做了调查问卷,同时也对一些企业和公用事业单位进行了调研。上周律协党委邀请20多位深圳资深律师召开了个人信息立法调研座谈会,人大法工委刘渤副主任出席,他用“三个没想到”对项目组的前期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项目组中立、客观的立法态度给予高度赞扬。目前,立法项目组紧张而有序的开展各项工作,力争在4月底前完成调研和论证工作。

今年3月初,在市人大的支持下,律协党委给深圳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发了工作联络函,希望就个人信息的立法态度和司法建议等听取司法部门相关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中院和福田法院相关领导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与会领导就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分别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福田区法院刑庭副庭长胡超介绍,截至目前,福田法院刑庭审理过2宗个人信息侵害的刑事案件,都与房产中介有关。一是2009年房产中介非法获取并出售楼盘业主信息资料;二是黄埔雅苑8000业主信息被房产中介外泄,目前尚未审结。从刑法修正案七看出,国家已经肯定了个人信息立法的必要性。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后,福田法院刑庭审理有关个人信息的案件量并不多。他提到,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个人信息的内涵界定比较模糊,如办公电话、身份证号、住址等形式多样,不易把握。另外地方性条例的效力范围、法律责任等都是条例制定时必须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立法调研组徐飚律师对我国台湾地区、欧盟国家等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界定进行了简要介绍。他认为,个人信息立法过程中有2个困难:一是上边有《立法法》的限制,即特区立法和较大市立法的限制,以及《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限制;二是下边有法律制定后出口的限制,即法院裁判民商事案件,援引和适用地方性立法作为依据的频率较低。另外,对于个人信息侵权关系的构成要件,如果在原有《民事诉讼法》框架下作出一点对被害人的倾斜,法官裁判是否认可。

福田区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杨晓凤介绍,其审判的个人信息案件主要是隐私权和名誉权侵权案件,有2个具体案例。一是原告徐某诉北京搜房网络公司隐私权侵权一案。原告某天莫名其妙接到30几个骚扰电话,原告声称没在网上发布售房信息,而搜房网却公布了其姓名和电话,是有人故意发布虚假广告,达到侵害原告隐私权、名誉权的目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删除并断开网上公布原告的个人信息,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因案件中两名被告并非搜房网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因此被驳回。二是原告阮某诉奥一网名誉权纠纷一案20079月,《南方都市报》刊登名为《发廊女被收教,涉事男欲道歉》的文章,此后又跟踪报道《我要带她走正道》的文章,奥一网刊登上述两篇文章,并将第一篇文章标题改为《妓女被抓嫖客多次道歉》并称爱上对方,第二篇文章标题更改为《嫖客爱上妓女续:得知对方非初次卖淫嫖客“哭了”》。在刊登两篇文章的下方均有“来源:南方都市报”的字样,并附原告清晰头像照片。因此网络上出现大量对原告的负面评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名誉造成严重的损害。法院最后判决停止侵害、立即将文章和照片在网站中删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8000元。目前还有一起侵害名誉权的案件尚未审结取证遇到障碍。原被告双方之前是夫妻关系,离婚后,被告即女方在网上以“军嫂丫丫”的名义把原告的个人信息、生活细节、双方恩怨全部公布。原告是部队军人,其姓名、身高体重、军衔、部队的住址全部公布,因被告发布的文章带有情绪化,描写从恋爱到结婚后的一些恩怨事情,导致网上对军人评价恶劣,影响到部队的名誉,该军人两度被取消评优资格,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目前调查取证遇到困难,因被告以“军嫂丫丫”名义在天涯论坛注册发表文章,但只有涉及刑事案件网监局才能够调取住址,民事案件不予配合。这是比较典型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如果能在条例中明确有关单位之间协作配合、共同执行,将有利于案件的取证、裁判。

    中级法院民一庭审判员石磊认为,第一,“个人信息”的概念应该大于“个人隐私”的概念,中院民一庭审理的案件中,不会单独列出是关于个人信息的案件,基本都是侵犯个人隐私权,数量有限,一年不超过10件。第二,2002年以来中院没有关于个人隐私方面的调研,主要是医疗、道路交通事故和停车场纠纷等案件的调研。第三,个人对条例的制定心情矛盾。首先充分肯定个人信息立法的必要性,但侵害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和追究程序如不能落实就会空洞。刑事责任国家法律已有规定;行政责任条例中可以规定,但由哪个部门落实,具体执行程序等都需要解决;民事责任方面,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层面解决,关于个人信息的侵害,侵权责任法有规定,我们是否从构成上设定过错推定,举证责任上设定倒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中,对医疗侵权纠纷设定了倒置,加重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学理上有否定态度。如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尝试过错推定,是否可行?另外民事责任赔偿的范围、标准和计算方式如何规定都值得商榷。深圳立法有地域限制,在这个领域中实行不同的民事制度,是否不妥。

他对调研组提出了2个建议:一是参考已有调研成果:①广西民族大学 齐爱民 教授《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②2007年社科院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③工信部信息安全司《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征求意见稿。二是建议条例要体现深圳特色,否则变为全国性立法。

张丽杰副书记补充:深圳具有较大市立法权和特区立法权的优势,很多立法都具有前瞻性。比如去年深圳人大的《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都是倡导性和方向性的,实质是规定一些鼓励、表彰和优惠政策。个人信息立法深圳先行先试,民间呼声很高。如立法权限、法律责任、举证责任等属于国家立法范畴,不是深圳立法可以解决的。

中级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陈剑认为,一是很多刑事案件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如绑架、诈骗等,信息泄露的受害者很多,所以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非常有必要。二是条例的定位应该是行政法范畴,如果界定为民事制度,起诉后效力会大打折扣。三是法律的目的和作用。条例要切实起到作用、实效,使侵害者受到实质的处罚和制裁,不要成为优雅的法律条文。四是与刑法规定的衔接。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侵害方式限于有“获得、出售和提供”,建议条例中增加“非法持有”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方式。

中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俞宙提到,第一,刑法修正案七对侵害主体进行了限制,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已经有所突破,最新案件都涉及房产中介人员,因此建议条例中主体可以扩大。第二,“个人信息”的界定从刑法修正案七看主要是简历、家庭和工作情况等,在审判实践中已经扩大到个人疾病、医疗等信息,所以建议条例中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也要扩大。第三,法律惩罚的问题,即条例的制定和执行要有效配合,增强法律的执行力。

中级法院民一庭审判员石磊补充,民事责任如何认定和计算不是条例可以解决的,地方性法规曾经试图做出具体规定,效果不一定好。如广东省人大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有详细的规定,消费者如在消费场所受到人身攻击或侮辱,可以获得抚慰金5万元,如有暴力行为,赔偿在5万元以上。该立法出发点很好,但法院在执行时很少引用。另外很多消费者会为了获取5万元赔偿金引诱他人进行侵害。因此,我们条例中规定具体惩罚措施时,要慎重考虑计算标准。

中级法院办公室副主任董惠提到,中院办公室有档案科,严格按照最高院的规定对档案信息进行保护。她结合自身关于个人信息被侵害的生活实际,论述了深圳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她强调,条例如何起到实质性保护作用,对侵害行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如何处罚作出详细规定才是关键。

立法调研组邓香花律师结合自己曾代理的典型民事案件阐述了个人信息立法的必要性,他认为法官和律师一起交流讨论对立法起草非常有帮助。去年她曾代表律协参加过2次中院的座谈会,其中是关于停车场问题的研讨,讨论中有碰撞有互动,希望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另外,调研组拟于3月底4月初召开个人信息立法论坛,有主题演讲,也有辩论,希望中院和福田法院能派2法官专家指导工作,传授法官在一线的实践经验。

立法调研组徐飚律师补充,第一,本次委托立法,人大法工委拟拨付经费15万元给予大力支持,调研组通过文献收集和实地考察等紧张而有序的开展各项工作,并不断总结阶段性工作成果。第二,通过今天的调研,项目组在专业上和实务上都受益颇丰。第三,希望与中院和各区法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长期联络。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关系到民生,关系到律师和法官未来具体实践问题,希望得到法官专家的长期指导。

后经与会人员自由讨论,收集其他的立法建议和意见如下:第一,个人信息保护的对象要分出层次。第二,力争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但即使是宣言性、倡导性的也非常有必要。第三,考虑深圳很多企业和事业单位都掌握大量个人信息,政府要谨慎把握设定义务和政策扶持的平衡力度,通过个人信息立法促进企业的发展。第四,条例的地域限制性与个人信息流动的超地域性的矛盾如何解决。第五,深圳道路交通诉讼案件比其他省市多,因为最高法院规定,按受诉法院的具体标准赔偿。全国范围内深圳赔偿额度最高,但凡跟深圳有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都在深圳起诉,如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出台,深圳的法院受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是否会大量增加。第六,合法的个人信息要建立共享机制。

四、张丽杰副书记作总结发言。

今天的座谈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在具体案例、司法实践和可操作性、信息保护范围以及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深圳个人信息立法是我们法律人共同的责任,中院和各区法院在个人信息立法前期给予调研组大力支持,以后法官和律师可以就更多法律业务问题进行座谈交流,双方建立长效互动机制,有益于扩大工作思路。感谢中院和福田法院为调研组提供的学习机会,法官专家们的宝贵建议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调研报告提供了有益的补充,会后调研组将认真收集整理,向法院领导作动态汇报。

 

 

中共深圳市律师协会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