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查显公正 释法说理见效果
——刑申部举行公开答复会
来源:市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7年8月9日 作者:市检察院 责任编辑:党办
为贯彻落实“一体四翼”工作格局,深化检务公开,探索律师参与刑事申诉案件的化解制度,让律师参与其中,释法说理,促进化解申诉人的对立情绪,就地化解矛盾。市院刑申部于近日对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三宗刑事申诉案件,特邀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共深圳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郑剑民律师参加,召开公开答复会,对案件公开示证、答复,提高说服力,实现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增强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案件择选精心梳理,严格遵循“宜公开、尽公开”
严格按照 “宜公开、尽公开”的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精心择选公开案例,注重具有代表性,本次公开答复的三件案件复查结果分别为申诉人撤诉、改变原不起诉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案件。
二、前期准备全面细致,确保公开答复顺利进行
为保证公开答复顺利进行,按照公开审查的程序规定,提前对公开答复整个流程进行细化,对公开答复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周密预判并制定应对措施。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确定受邀人员;在公开答复举行七日之前,将公开答复的时间、地点告知受邀人员、申诉人;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告知受邀人员,为其熟悉案情提供便利;将受邀人员的情况告知申诉人, 告知申诉人在公开答复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了解其思想动态和主要诉求,为公开答复的顺利进行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过程控制严谨流畅,取得良好息诉效果
依据事先所作方案,严格遵循程序,在书记员宣布会场纪律后,主持人宣布公开答复开始。复查案件承办人向申诉人宣布了复查本案的结论及依据,对申诉人提出的意见进行针对性的解释,再由申诉人做最后陈述,受邀人员发表意见,最后,申诉人签收相关文书,主持人宣布公开答复结束。由于在之前的立案复查阶段,根据“两见面”的工作要求,承办人均已多次约谈了申诉人,与申诉人有了较好的沟通,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基础。在整个公开答复的过程中,一直保持良好的秩序,申诉人平和、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诉求。
在复查熊某不服不起诉申诉一案中,承办人与案件有关联的法院、车管所等部门进行了沟通联系,帮助申诉人解决了实际的问题,申诉人在立案复查阶段撤回了申诉,检察机关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申诉人当场表示感谢检察院执法为民。郑剑民律师表示,通过检察机关在复查过程中的积极沟通、释法说理,最终申诉人表示息诉服判、自愿撤诉,达到了最佳的法律效果,检察机关不但没有简单结案,还积极帮助申诉人解决涉案车辆上牌照等实际困难,充分地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
在叶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中,经过立案复查,改变了原不起诉决定,准备重新提起公诉。申诉人不仅对最终的复查结果非常满意,在答复现场更是一度泣不成声,感谢承办检察官勤勉的工作责任心。郑剑民律师表示,该案的办理切实体现了习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处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申诉复查决定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体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法国公民伊某申诉案中,承办人在充分关注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并对原案做了全面细致的审查的基础上,作出了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的决定。在宣读复查结果的同时,承办人进一步从事实和证据上阐述了作出复查决定的理由,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和质疑也逐一进行了回应。对办案人复查案件所做的工作,申诉人的代理律师首先宣读了申诉人寄来的感谢信,并表示虽然复查结果没有达到申诉人的诉求,但是也非常理解和感谢承办检察官所作的大量细致的工作。郑剑民律师表示,涉案双方都是外国人,无论站在法律还是政治高度,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都是高度重视的。具体到本案的实际,原案基本是零物证,在当前这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对证据的要求更高,以原案现有的证据情况起诉到法院,定罪的条件确实是不充分,检察机关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处理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