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 回 我要回复 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律师论坛 > 维权论道

专利许可使用权可以出资入股吗?

王华永 发表于[2019-05-29]

案例模型:

如:A与B拟设立C公司,A打算以货币出资,B打算用其专利许可使用权进行出资,那B的出资方式是否可行?


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含义


回答该问题前,我们必须先了解,专利许可使用权到底是什么?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权利包括:


(1)专利实施许可权,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


(2)专利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3)专利标示权,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所以,本文指的专利许可使用权即为专利实施许可权。

那专利权人的该项权利能否进行出资呢?

这就需要看《公司法》关于出资规定的条件了。


让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企业骨髓,如此才有真正的保护功效。


关于出资的条件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从上述条款可知,专利许可使用权为非货币财产,如可出资,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专利许可使用权为非货币财产,为二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


2)专利许可使用权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3)可以用货币评估;


4)可以依法转让。 


以下笔者逐一进行论述。


1)专利许可使用权为非货币财产,为《公司法》二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


专利许可使用权为专利权下的一项权利,而专利权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为典型的“非货币财产”,故专利许可使用权属于非货币财产。

且,新《公司法》对于可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采取了开放性的规定,继而可以推定专利许可使用权为《公司法》二十七条“等”范围之内。


2)专利许可使用权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专利许可使用权并没有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范围内。

3)可以用货币评估

专利许可使用权,其可用货币估值,笔者从下几方面进行说明:


1.《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

来源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印发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修订《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9号)。


 2. 在司法实践中,专利权人往往将专利以独占许可或者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给被许可人,而被许可人在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维权过程中,能获得一定的金钱损失赔偿,也能说明专利许可使用权能产生一定的价值,且能用货币进行评估。


3. 被许可人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一定的金钱数额换取专利权人专利许可方式,也说明专利许可权可通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协商,进行估值。

  

4)可以依法转让

      

专利许可使用权系专利权中的一项权利,是否可以单独进行“转让”呢?


笔者认为可行,原因如下:


1. 专利许可使用权转让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类型,而技术转让合同中包含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实施专利转让可以约定技术秘密范围。


A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B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

 

2. 地方规范性文件对专利许可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持开放性态度


A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2-2014年)的通知》规定:3.拓展出资方式,放宽注册条件。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政策。鼓励公司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盘活公司资产,促进公司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专利使用权、域名权等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


B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工商分局制定的《关于支持区域经济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试行意见》的通知:(十三)拓展出资方式。鼓励公司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盘活公司资产,促进公司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专利使用权、域名权等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


 C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十三)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域名权、非专利技术等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出资人可凭相关权利证书(或对该新类型知识产权拥有许可实施处置权的声明)、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确认权利已移交的无异议声明、验资报告等有效证明文件办理该知识产权的到资登记。出资人及被投资公司股东出具的上述相关声明需经公证、认证。


3.  具体案例

         

 有相关案例说明专利许可使用权可以出资。

       

A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136号:无锡先迪德宝电子有限公司与金德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一般来说,在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时,应当明确表示是以权利的整体转让出资还是使用权出资。如以权利的整体转让出资,则出资人只对其知识产权享有股权,不再享有处分权,不能再将该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给其他人。而如果仅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则出资人对该知识产权仍享有最终处分权,在不违反出资协议的情况下,出资人可以自己使用或许可给其他人使用该知识产权。因金德成系以专利的使用权出资,而并非将专利权整体转让给九鼎公司,故金德成仍然是该专利的合法权利人,其有权将该专利许可给其他人使用。


B  《证明》只能证明被告宁左杰曾将涉案专利的使用权投资到原告,实际上相当于被告宁左杰许可原告使用涉案专利,而不能证明被告宁左杰曾将涉案专利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投入到原告。最后,根据2014年7月1日被告宁左杰与原告股东之一的秀峰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本专利使用协议属于普通许可使用协议。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专有实施权,专利权人不仅自己可以实施其专利,而且还可以不受限制地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因此,原告提出被告宁左杰与原告发起人签署该《专利许可使用协议》,以确保被告宁左杰在公司成立前不会再将涉案专利许可他人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专利许可使用权,其作为专利权下的一项权利,在一定层面上满足《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条件,故其可作为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


以上观点:仅为笔者个人意见,如有异议,欢迎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