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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怎么分?

颜宇丹 发表于[2019-11-08]

作者: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  颜宇丹


中国父母对孩子的付出,真可谓用心良苦,很多家长朋友们很早就开始操心要不要提前给自己家孩子买房子。在父母看来,将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好处有很多,可以提前为孩子准备婚前财产,而且相比赠予、继承等既省钱又方便,能省下不少税费,还不用担心将来会征收遗产税。其中也不乏一些父母出于商业经营活动目的而投资房产,以孩子名义购置房产,用来规避家庭未来的破产风险。但夫妻婚后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


一、案例提要


一对夫妇婚后将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登记在10岁儿子名下,夫妻离婚时,由于双方都想取得房产和对儿子的直接抚养权而争执不下,男方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其抚养,婚内共同房产归其所有。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方取得对其子的直接抚养权。涉案房产登记在其儿子名下,其子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父母均无权处分


 二、案情回放
李兰(女方化名)与徐放(男方化名)是一对普通的夫妻。俩人的家庭条件都不是很好,结婚时也是刚参加工作不久,并没有什么积蓄,所以就租了一间简陋的房子居住。夫妻俩相互鼓励,力求早日拥有一套真正属于自己的房子,日子虽说过得清苦,倒也其乐融融、相安无事。


直至一年后儿子呱呱落地,眼见孩子一天天地长大,作为婚房的一间“蜗居”益发显得拥挤起来,夫妻俩的摩擦不觉中也多了起来。为了攒钱买房,两口子多年打拼,终于存够了买一套房的首期款。俩人认为反正自己百年之后房子还会是孩子的,“一步到位”说不定还能省下一笔过户费用,于是最后夫妻两人合计决定以宝贝儿子的名义买房,房产证登记在儿子的名下。


 搬进新房的兴奋劲儿还没消退殆尽,李兰和徐放蓦然发现,俩人这几年为买房投入到事业里的热情远比奉献给对方的感情要多。夫妻俩就像挣钱的机器,每天机械地运转,回到家后有时连话都懒得讲,冷漠使彼此之间的距离越拉越远。随着时光的流逝,婚姻也如房子一样渐渐失去了新意,就像被时间掏空了一样。他们的婚姻亮起了“红灯”。


李兰和徐放冷静地谈论起离婚的事,但对这个家庭唯一的房子的分配问题和儿子的抚养权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儿子的生活和学习一直都由李兰负责,作为爸爸的徐放很少和儿子待在一起,儿子也愿意和妈妈在一起。但徐放认为儿子姓徐,就是徐家的血脉,离了婚就应该留在徐家。于是徐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徐放抚养,婚内共同房产归徐放所有。


三、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兰和徐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由于其子已满10周岁,且又同意随母亲李兰生活,法院判决李兰取得对其子的直接抚养权。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


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另一方面,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9条:“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基于该房屋产权属于李兰与徐放婚生子的,因此,夫妻双方均无权处分该房屋。据此,法院驳回徐放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颜宇丹律师认为,在上述案例中,法院之所以认为夫妻双方均无权处分房屋,并判决驳回徐放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是因为李兰和徐放夫妻二人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而认定为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房屋作为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已经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并生效。因此,其子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李兰和徐放均无处分权。


未成年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讼争房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理由是购房人和产权人都是未成年人,故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出的购房款应视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赠与。在赠与实现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如果因为父母离婚,就把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过户到父母任一方的名下,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所以,法院没有把其子名下的房产判归其父母任何一方所有。法院判决女方李兰取得对儿子的抚养权,李兰作为儿子的直接抚养人和监护人之一,实际上取得了房屋的居住权,并替儿子管理该房产。除非为了儿子的利益,李兰也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房产


但是,法院的判决意见并非无懈可击该案例在法律上涉及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问题。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如果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给未成年子女,则该房屋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双方离婚时就不能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该房屋;如果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只是借子女的名买房的话,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更适宜


即使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因为涉及到离婚的案外人,所以在离婚诉讼纠纷中,法院通常是不予处理,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另案主张该房屋的分割。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第二十八条就专门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告知有关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一般不能视为家庭共同财产。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该房产一般可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此种情况下,实际上会由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取得对房屋的居住权和管理权。当然,也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出现一方为争得对房屋的居住管理权而要求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情况。


只有在确实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需要支出大笔费用的,在征求未取得未成年人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为对房屋进行处分,且要保证因处分房屋的所获收益必须用于未成年人,另一方有监督权。如另一方发现监护人一方擅自处理房产等行为损害了被监护子女的利益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