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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信息 | ||||||
姓名 | 龙喜福 | |||||
英文名 | ||||||
性别 | 男 | |||||
所属事务所 | 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 | |||||
执业类型 | 专职 | |||||
资格证号 | 362000691***** | |||||
取得律师资格证时间 | 2000年04月17日 | |||||
执业证号 | 144032001103***** | |||||
取得律师执业证时间 | 2001年06月23日 | |||||
在深圳开始执业时间 | 2015年01月06日 | |||||
政治面貌 | 群众 | |||||
工作语言 | 汉语普通话 | |||||
业务专长 | ||||||
公司法相关证券刑事辩护 | ||||||
个人简介 | ||||||
龙喜福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曾先后进修于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2010级金融学在职研究生班、中国人民大学第二期证券发行上市研修班、司法部与国家律师学院第六期研修班暨企业并购重组法务研修班、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办的公私合作(PPP)操作实务培训班、北京大学法学院涉税与涉知识产权案件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2021),现为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事长兼疑难案件研究室主任、金融房地产法律部主任、证券法律部主任、二级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于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3200110393574。 龙喜福律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和讯财经网证券律师团成员、惠州市宪法宣讲团成员、第十届、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惠州市理财师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惠州市私募基金业协会监事长、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惠州市人民调解专家库专家成员;获得了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龙喜福律师既是一名综合法律素养高、能处理多种类型案件的资深的综合型律师,也是一名在公司法、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法律、金融证券法律方面有较深研究的资深律师,尤其对企业新三板挂牌、IPO上市、私募基金规范管理、金融债权保护、不良资产处置、重大疑难诉讼等方面有深入研究。 龙喜福律师曾为惠州重点建设项目厦深高铁惠东火车站站场工程BT项目、惠州大堤(南堤)堤路贯通工程七联堤紫金村至惠城博罗交界堤段BT项目全程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龙喜福律师曾参加2014年中国资本市场与金融创新法律问题研讨会;2014年作为股权众筹研究的律师代表与全省其他领域的29名律师代表广东省律师参加2014年中南六省律师论坛,有关股权众筹研究的论文获得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作为广东省3名律师代表之一在论坛上作主题发言;2015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选派作为广东省的3名律师代表参加司法部与国家律师学院主办的企业并购重组法务研修班学习,2018年6月参加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在湖南大学举办的福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研修班学习;2019年撰写的有关民间借贷的论文《民间借贷与非法放贷的边际法律关系》获得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龙喜福律师2014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广东省律师协会证券法律委员会优秀委员、2015年再次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广东省律师协会证券法律委员会优秀委员。 龙律师具有丰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多年法律实务经验,专业承办金融法律事务、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私募基金法律事务、新三板挂牌法律事务、公司改制(重组)、股权投资法律事务、证劵上市等法律事务;擅长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承办重大、疑难民商案件、知识产权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特别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案件。迄今已承办刑事、民事、经济、金融等诉讼案件五百余起,先后担任近百家大、中型企业首席法律顾问,为企业挽回、避免直接经济损失数亿余元。 龙喜福律师具有丰富的金融法律事务处理经验,先后为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招商银行惠州分行、中国银行惠州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过专业法律服务,处理过多宗疑难案件。 受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指派,先后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君兰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锡源爆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东铭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励福(江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阳精机有限公司、广东中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华悦集团有限公司、惠州益伸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大中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威尔高电子有限公司、江西威尔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天鸿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国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麦科特玛骐摩托车有限公司、惠州市天志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大鼎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东华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豪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中加新能源有限公司、惠州市瑞宣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创仕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杜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或担任法律顾问,深受各企业好评。其承办的多起案件多次被《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信息时报》、《深圳特区报》、《惠州日报》、广东电视台、新华网、社会法制网、《法制日报》等中央、省、市新闻媒体报道。 龙喜福带领专业律师团队大力扶持科技孵化企业的创业,常年与惠州物联网电子信息科技企业孵化器、惠州仲恺(国家级)高新区科技服务大厅合作,为科技孵化创业型企业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惠州科技孵化创业型企业的发展与壮大。 龙喜福律师带领的金卓越证券律师团队在没有证券从业经验、完全自我学习、自我摸索的情况下,成功辅导了企业励福(江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锡源爆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提供专项证券法律服务,为惠州量森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榕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元素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东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帮助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成功备案、申请入会;为中投瑞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业绩对赌回购案(标的金额8100万)提供过专项法律服务;为中投瑞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勤资本集团、融威金融集团、深圳汇金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惠州大中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昆明银国达贵重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弘金地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大亚湾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过投资并购类专项法律服务。 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的龙喜福律师不但是一名优秀的民商事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也是一名全面型的综合法律专家,其承办的刑事案件中有10多宗死刑改判死缓、不捕、不诉、免于刑事处罚的成功案例;其组建了金卓越破产管理人团队,作为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带领金卓越破产管理人团队获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定的二级管理人资质,至今已经承办了近20宗破产清算案件及国企强制清算案件。 忠于法律、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执业的理念;不忘初心、服务人民群众,是其执业的追求。龙律师担任惠州市多家村居、社区法律顾问,作为惠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团成员,担任多家企业工会的法律顾问。 无论案件大小都要铁肩担正义,律师不能只考虑律师费,还应当扶助有法律需求的困难群众、帮助当事人重塑对司法公正的希望。 2002年惠州3·4”汽车纵火爆炸案中乘客原告刘某刘某当场被烧成重伤,导致一级伤残,其生命危在旦夕,对生活失去了信心,龙喜福律师得知情况后,立即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利用娴熟的法律技能为刘某获得了166.8万元的巨额赔偿,后刘某通过长时间的治疗,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对生活重新树立起了信心。 2003年10月23日,惠州市民张建豪驾驶“豪麦德”牌电动自行车在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行驶,被江北交警大队云山中队的两名民警以违反惠州市政府18号令“禁止助力车上路”为由扣下,事后受到罚款200元的处理,并交纳车辆保管费45元。张建豪十分气愤,向惠州市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议。惠州市交警支队维持原来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不果后,张建豪找到了龙喜福律师诉说了“不公待遇”,龙喜福律师经研究案情后,决定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把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告上了法庭。2004年10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交警的罚款、扣车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为此,《南方日报》对此案进行了四分之三版面的大篇幅报道,全国百余家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该案结束后,龙律师又多次向有关部门建言对电动车实施牌照管理,准许电动车上路,后有关部门及时调整政策,实施了电动车牌照管理上路,解决了广大电动车用户民众的出行困扰。 2016年张某申请执行惠州某企业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了(2004)惠中法执恢字第207-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了被执行人惠州某企业的土地征收款300多万的查封冻结;张某委托龙律师团队代理执行异议,依法向惠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惠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16)粤13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撤销(2004)惠中法执恢字第207-5号民事裁定书中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某企业的土地征收款300多万的冻结,继续执行前述土地盘整款项;后案外人又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了(2016)粤执复247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惠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粤13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张某的异议,张某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该执行裁定书极为失望,丧失了对司法公正的希望,决定放弃执行。龙律师团队经再次研究,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3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确有错误,决定无偿为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之后,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了(2017)最高法执监25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撤销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3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撤销了(2004)惠中法执恢字第207-5号民事裁定书中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某企业的土地征收款300多万的冻结。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的裁定使得当事人张某重塑了对中国司法公正的希望。 联系电话:13316335666(微信同号)、13528706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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