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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信息 | ||||||
姓名 | 杨乾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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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 | ||||||
性别 | 男 | |||||
所属事务所 | 广东深美律师事务所 | |||||
执业类型 | 专职 | |||||
资格证号 | A2005440******* | |||||
取得律师资格证时间 | 2006年02月01日 | |||||
执业证号 | 144032007101***** | |||||
取得律师执业证时间 | 2007年04月18日 | |||||
在深圳开始执业时间 | 2007年04月18日 | |||||
政治面貌 | 中共党员 | |||||
工作语言 | 中文、英文 | |||||
业务专长 | ||||||
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涉外法律 | ||||||
个人简介 | ||||||
杨乾武律师是中国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执业律师,并拥有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出庭资格(General Bar),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出庭律师协会成员以及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律师。 杨律师是深美律师事务所硅谷办公室和深圳办公室的创始合伙人和主任,是国内屈指可数的、拥有丰富的主导和主办美国337调查、美国联邦诉讼以及重大美国亚马逊知识产权争议经验的中美执业律师。作为深美的创始合伙人,杨律师领导的深美律师事务所在2021年当选历史上唯一一家来自深圳的由中国商务部遴选的代表中国企业应诉美国337调查的律师事务所(商务部贸易壁垒律师库2022-2024);在2024年作为广东省唯一一家律师事务所再次荣膺入选(商务部贸易壁垒律师库2025-2027)。 杨律师荣获了中国司法部“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广东省律师协会和深圳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和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优秀专家”等荣誉称号,杨律师还是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专家、深圳市南山区资本市场协会法律专家库专家和深圳市福田区法学会专业法律咨询专家。 杨律师是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美国律师协会(ABA)知识产权委员会成员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出庭律师协会成员。杨律师还是剑桥大学丘吉尔学院穆勒学院与深美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的“深美-剑桥跨境电商领袖发展项目”的联合创办人。 深耕于美国337调查、美国联邦知识产权诉讼以及其他重大中美知识产权领域,杨律师主办的项目近5年来创造了诸多行业内的历史性佳绩: 2020年-2021年,作为主导和主办律师代表国内多家领军筋膜枪企业参加“特定敲击按摩设备”(337-TA-1206)美国337调查案,以客户的最高期待圆满结案,为中美多家客户完成了超过60件不侵权产品认证,是该类案件中历史上最多的一次之一,确保客户在该案普遍排除令发布后继续畅销美国。该案获得该年度深圳市律师协会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荣誉。 2020-2021年,作为主导和主办律师代表多家中美企业,在美国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就一项涉及美国337调查的美国发明专利提起授权后复审程序(PGR)专利授权后复核程序案(PGR),案号:PGR2020-00089,以无效该美国发明专利,该案连同相关美国337调查均以客户最高期待和解结案。 2020-2021年,作为主导和主办律师成功代表深圳某玩具机器人企业和跨境电商,在客户的被侵犯经营性商业秘密案中,成功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代表客户,通过查封等调查取证方式获取了主要证据,并对侵犯客户经营性商业秘密的竞争对手进行了行政处罚,该案荣获2021年度深圳市律师协会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荣誉,并荣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广东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荣誉。详见深美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JPpSvjrg0eb5XpgsyktAA、https://mp.weixin.qq.com/s/9usstfR15866ak1HS2X19g 2021年,作为主导和主办律师成功代表国内某领军光学制造企业参与“特定光学外罩及其组件”(337-TA-1274)美国337调查及其平行美国联邦法院知识产权诉讼案,以客户的最高期待结案,是该类案件历史上屈指可数的被告取得全面胜利的案件。该案荣获该年度深圳市律师协会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荣誉。详见深美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KXhT5YosqapvPrshyPrQg、https://mp.weixin.qq.com/s/9usstfR15866ak1HS2X19g 2021年,作为主导和主办律师代表国内某高科技企业客户,作为专利权人参与和苹果公司(Apple Inc.)之间的有关智能手机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程序和专利无效程序,成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护了客户的核心发明专利的有效性,该案涉及的争议金额或将成为中美跨境专利侵权史上最大的之一。 2021-2022年,作为主导和主办律师代表某德资企业客户与其制造商之间有关技术类和经营类的商业秘密合同争议,为客户取得了客户期待的最高额赔偿、永久禁令以及销毁模具和侵权产品等的全面胜诉判决,是类似案件中较为罕见的佳绩。详见深美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019LGfkVUZJ3qstnpX7rDA 2022年,在一宗涉及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侵权—美国337调查普排令的美国海关177裁决中(Ruling H323811、Ruling H324057),作为主导和主办律师代表一家国内领军跨境电商和一家领先体育产品制造企业客户,在两周左右的时间获得了美国发明专利权人(美国337调查原告)的不侵权确认,两个月左右获得美国海关的不侵权认定裁定,位列历史上同类案件最高效之列。详见深美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jvr5pO6R-0o8NdFC_YEsA 2022-2023年,作为主导和主办律师成功代表国内多家领先跨境电商,在客户涉案的以侵犯美国发明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和普通法商业外观提起的“特定枕头和座垫及其组件和包装”(337-TA-1328)美国337调查及其平行联邦法院知识产权诉讼案中,以客户最高期待结案,且不支付任何赔偿。值得指出的是,深美还通过有关知识产权在法律上不受保护的简式裁决动议及谈判,成功迫使原告方撤回基于普通法商业外观、商标和外观设计的起诉,而这些知识产权对于未来的普遍排除令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因此深美的成功代理不仅最大程度保护了客户的利益,而且也将造福整个涉案行业。该案荣获深圳律协2022年度“深圳律师承办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荣誉。详见深美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fURH7afDilmH4-zpy8uoSQ、https://mp.weixin.qq.com/s/4zlPeqH7FSQDVS4g9WXtoQ 2023年,在美国华盛顿西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号:2:23-cv-00631)作为首席律师全面代表某国内头部跨境电商客户,提起专利不侵权等宣告判决诉讼(Declaratory Judgment Action),同时发起临时强制令(TRO)动议和请求被告说明为何不应颁布初步强制令(PI)动议(Motion for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and Order to Show Cause Why a Preliminary Injunction Should Not Issue),并作为首席律师全面负责谈判。在该客户的旗舰产品被亚马逊发明专利中立评估程序(APEX)认定侵权并被下架后的半个多月时间里,获得主审联邦法官不侵权裁判意见的历史性佳绩,结合与美国亚马逊总部同时进行的重大下架谈判项目,及时恢复了客户的旗舰产品上架,为客户挽回了重大损失以及避免了无法弥补的诸多进一步损失,实现了客户的最高期待。详见深美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BJfn-7-GI2P_W53H_J-Lg 2023年6月-2024年8月,在美国犹他州中区联邦法院(案号:2:22-cv-00620)作为首席律师全面应诉,并负责该案的和解谈判。在该颜色商标侵权案中代表国内某领先跨境电商客户,应对初步强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和《缺席判决动议》。该案的复杂性在于作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客户错失了应诉的最佳时机。深美律师创新的以该案送达程序违反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为由,向法院提交了《驳回全案申请动议》。该案的结果和意义是实现了客户零赔付结案的期待,为客户健康持续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是深美律师代理的特定枕头和坐垫及其组件和包装美国337调查案(案号:337-TA-1328)的相关联邦法院知识产权诉讼,是在前述美国337调查取得零赔付的有利和解或全面胜诉后,在新的颜色商标案中代理的新客户。 2023年11月-2024年4月,在美国联邦法院宾夕法尼亚州西区法院的著作权侵权案中(案号:2:23-cv-1840),作为首席律师全面代表某国内头部跨境电商应诉,并负责和解谈判。该案包括应对临时强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初步强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深美律师还以该案送达程序违反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为由,向法院提交了《驳回全案申请动议》,并以对方律师违反《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为由,提交了《因违反第11条的制裁动议》。该案的复杂之处在于客户存在较大的侵权风险,且客户被查封的亚马逊资金账户具有巨额的经营现金流。深美律师在程序上最大化客户的谈判杠杆,并以较快的速度解封了该客户被查封的亚马逊资金账户,为客户持续健康经营和未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有利的和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23年,作为主导和主办律师代表某国内头部跨境电商企业客户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宣告无效以及该专利的行政维权以及侵权诉讼案中全面胜诉,均以客户的最高期待结案,该案是一起与美国专利诉讼相关联的系列专利诉讼。 2023年-2024年4月,作为主导和主办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5W131534 号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中第二次代表某国内高科技企业发明专利权人胜诉苹果公司,维持涉案发明专利全部有效。该案的复杂之处在于,苹果公司几乎提交了该案技术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而该案的发明专利是苹果手机摄像头上非常重要的卖点技术。该案的创新之处在于深美律师成功地说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该案关键的现有技术在翻译上采取有利于深美客户的解释,同时说服复审委采纳了有关现有技术结合缺少动机的观点。详见深美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kWRnem0Rn13_BhsuHDNuA 2024年2月,在某美国亚马逊重大专利侵权争议中作为主导和主办律师代表国内某领先电商企业与美国专利权人和亚马逊总部谈判,在美国专利权人坚持认为客户被下架的旗舰产品侵权并反对恢复其上架的情况下,成功恢复该旗舰产品上架,以客户的最高期待圆满结案。该案的复杂之处在于,根据亚马逊的既有规则,客户必须获得法院的命令或者权利人的同意才能恢复其旗舰产品的上架,但这两者都需要较长时间,是客户所无法接受的。深美律师创造性的通过该案的涉案产品与此前的美国337调查产品的一致之处说服了亚马逊总部接受了深美律师关于涉案产品不侵权的意见,从而恢复上架了客户每年近千万的销售额的产品。详见深美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FRFtpGG0rRDMeqzuY1KG_g 2024年6月,作为主导和主办律师代表国内多家领先筋膜枪跨境电商客户,在美国亚马逊认定涉案产品侵权后,通过与美国亚马逊总部相关负责部门直接谈判,推翻专利侵权认定,并迅速恢复领先跨境电商客户的产品链接,圆满收官与美国筋膜枪行业著名公司美国专利权人海博艾斯(Hyperice)之间的发明专利争议,延续了深美在美国亚马逊重大知识产权争议中不支付任何许可费而全胜的完美记录。该案的复杂之处在于,根据亚马逊的既有规则,深美客户需要通过法院裁决或者权利人同意才能实现旗舰产品恢复上架,但其损耗时间是客户无法接受的,因为会导致客户的旗舰产品在亚马逊的销售排名和销量受到毁灭性的影响,这对客户的公司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深美律师将专利权人的专利与该案的涉案专利解释为同一专利,以此使专利权人的投诉违反了亚马逊的既有程序,同时辅以分析涉案专利的审查答案,将涉案产品解释为不侵权,成功及时地实现了客户侵权产品的恢复上架。详见深美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Jjzuy5YU8WhTjvVB2gs2Q 2024年6月,作为首席律师在代理的深圳某头部跨境电商美国华盛顿州西区联邦法院(案号:2:23-cv-00631)提出的宣告发明专利不侵权以及无效案中,获得了一项关键动议(Motion)的胜利,并第一时间帮助客户恢复其亚马逊旗舰店的产品链接,同时取得了多件不侵权产品认定的阶段性成果。该案的对方当事人同样是业界头部品牌之一,并由美国知名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代理。本次动议的胜利不仅为客户在美国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的无效行动(IPR)奠定了成功的基础,还创下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历史上最快之一的动议裁定记录。本次动议是案件立案以来与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的第二次关键动议决定,也是深美律师代表客户取得的第二次重大胜利。该案的复杂之处在于涉案的争议焦点存在大量的对深美客户不利的因素,而且法官几乎具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该案创新之处在于,深美律师通过不同的角度来说服法官由深美律师提出的动议具有正当性,尤其是深美律师在诉讼中的诚信和勤勉尽责表现对说服法官起到了重要作用。详见深美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E1CiHoN2JQF9esN3vC4aw 2024年8月,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案号:1:24-cv-05218),作为首席律师成功代表某深圳领先跨境电商客户,在美国专利权人基于发明专利侵权提起诉讼并获批临时强制令(TRO)的情况下,使客户方的亚马逊店铺账户和被诉产品如期解封并恢复上架。该案的创新之处在于深美律师提出深美客户不应该被错误的列为共同被告,这违反了美国专利法第299条,从而迫使原告未能在TRO到期后及时提出TRO的续展申请。这极大的提前了TRO的解封日期,为客户节省了大量成本。本次TRO项目的成功,再次延续了深美律师在重大知识产权争议中不支付任何许可费而帮助客户快速实现诉讼目标的完美记录;同时,本项目也进一步印证了深美律师在重大亚马逊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领域的独特优势。详见深美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gyy5rXWPgQrR02FOCy-PKw 2024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法院(案号:8:24-cv-01472)发明专利侵权案中代表国内某筋膜枪头部跨境电商客户,并作为首席律师全面代理该案。在三个月内获得专利权人对规避设计产品的不侵权认定,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2024年9月,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联邦法院(案号:24-cv-61536)作为首席律师代表某国内领先跨境电商客户(“深美客户”)的外观专利侵权案圆满收官,原告被迫无条件撤回对深美客户的起诉,同时法院解除了针对该客户的临时限制令(TRO)。从9月23日(周一)深美律师正式接受委托,到9月27日(周五)上午原告正式撤回起诉,仅用4天时间,创造了历史性最快的纪录之一,实现了客户的最高期待,并延续了深美在美国重大知识产权争议中零赔偿胜利结案的完美记录。值得一提的是,该深美客户也是深美的美国337调查客户,该案还涉及多个商标及外观专利。详见深美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nHr4fboZoEGOjLKLD1pUXA 2024年11月,作为首席律师代理客户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的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获得一项关键动议的胜利,法庭作出裁决,支持了深美主张的原告的起诉构成错误合并诉讼(misjoinder),成功实现了案件分拆诉讼(sever)同时驳回对方请求统一审理(consolidation)分拆后的案件,并要求对方就分拆后的案件重新缴纳立案费(filing fee),以及就分拆后的案件重新进行排期等,圆满实现了客户的重要阶段性诉讼目的。本案是涉及专利和非专利案由的复合案中,首次依据《美国发明法》第299节进行分案的案例。预计该案将成为今后同类案件中,尤其是在针对中国企业的 Schedule A 类美国联邦法院知识产权诉讼中被广泛援引的判例法。详见深美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6Z7mnWqMShGIAgcmI1TLg 2024年12月,作为主导和主办律师,成功为多家跨境电商客户解决储存箱类目产品下架问题,在最长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内恢复了客户的主要产品链接。同时,作为首席律师,正式代表客户在美国联邦法院立案,提起了针对美国发明专利权人涉案专利不侵权宣告之诉。通过三场美国专利“闪电战”的完美胜利,深美律师事务所不仅实现了客户的最高期望,还大大提升了客户所在行业在美国依法维权的信心。详见深美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g6HCYL4oKfJW_UH60rT-g;https://mp.weixin.qq.com/s/J1aiKEo_1BIbOEyQW1ZpBA;https://mp.weixin.qq.com/s/F-9ga2uWlx8HO2LnkVwQDA 2025年2月,代表两家来自山东的领先跨境电商企业,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法院起诉美国上市公司 Purple Innovation, LLC,请求法院宣告产品不侵权涉案外观专利(案号5:25-cv-01395);另一方面,及时帮助客户恢复涉案产品上架。 涉案价值约2000万元。详见深美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Y1aNSRiYajrzwE5YOEO4hQ。 2025年3月,代表来自全国多地的多家国内领先跨境电商被告,在美国佛罗里达南区联邦法院赢得与美国上市公司Purple Innovation LLC之间的知识产权联邦诉讼(案号1:25-cv-20637-RKA),在接受委托后的1-2个工作日解除TRO,1周内迫使原告无条件撤回起诉。值得指出的是,其他被告的TRO至今仍未解除并仍在诉讼中。该案涉及7个美国外观专利和11项美国商标。涉案价值约5000万元。详见深美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2WzXfEEvhsdV5B_ZTbo0Ag。 杨律师毕业于香港大学(法学硕士)、清华大学(法学学士)和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杨律师早年还获得过广东省律师辩论赛“最佳辩手”和深圳珠海律师辩论赛“最佳辩手”等荣誉称号,并担任过深圳市广播台和电视台的法治节目兼职主持人。杨律师热爱游泳、跑步、健身和爬山等各种运动,获得过深圳市律师协会运动会男子100米自由泳亚军、冠军和100米自由泳接力赛冠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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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著作 | ||||||
2020年10月01日 《我国内地律师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出具“不方便法院”专家法律意见实务指引与案例解析》 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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